傷害心得體會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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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一寫起心得體會就無從下筆了呢,有了好的想法之後,才能將心得體會寫得更出彩,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傷害心得體會6篇,感謝您的參閲。

傷害心得體會6篇

傷害心得體會篇1

近期,我校教師學習《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通過這次的學習,使我自己對安全認識又提高了一個層次。學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嬌嫩脆弱;學生安全工作重於泰山。為了讓學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長,我們再次認識到學校安全工作的緊迫性、重要性。

首先,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千家萬户,責任重於泰山。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首先要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間,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學習環境。確保學生健康、幸福成長,既是一個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家長們的願望。作為教師的`我,在以後的工作中應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尤其是我們住校的學校,這方面的工作更要做好。

其次,每一位教師都應該負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安全工作是一個學校的首要事情,每個教師都有責任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特別是我們班主任的工作中。可在現實中,很多教師認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要上好課就行了。殊不知,我們教師既要教書,更要育人。

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教師工作是一個特殊的事業教師在教給學生知識的同時,也要肩負起保護學生的職責,並且,教師自身的言行也將在潛移默化中影響着學生。因此,在校園安全工作方面,教師必須首先樹立起安全意識,重視安全教育,並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學生安全工作的開展建立良好基礎。

傷害心得體會篇2

最近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讓我知道作為教師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學習,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願望和義務。《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僅是保護了學生不受傷害,而且也能保護我們自己能避免不受到傷害。

我們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要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課堂紀律、不能追逐打鬧,在遊戲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隨意伸手、伸腳去擋住別人,不能打人、罵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學生在寫字的過程中,也要教育學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筆,不能讓筆尖劃對人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願望和義務,由於中國小學生的認知水平、社會能力、防意識與對抗能力以及校園的規化建設、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響,每年每個學校都會發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獨生子女化傾向使得家長對孩子的點滴過度關注,因此學校和老師們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個學生“出事兒”。安全教育是每次學生集會,各種活動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內容。我們這次系統地有關內容,主要目的是着眼於預防,使學校教師盡職盡責,爭取少“出事兒”,提高法制觀念,有效地增強法制教育的效果。

傷害心得體會篇3

近年來,我國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最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麼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本人認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範疇的職責與義務;後者是基於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範疇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種權利由於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脱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範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範,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範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筆者認為,學校並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我們目前現行的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於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表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傷害心得體會篇4

在我校寒假培訓班上,學校下發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司校長給我們做了解讀,結合自己的學習我談一點的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儘管學校與家庭方面也都對學生做了相關的教育。事情一旦發生,這就存在一個責任認定的問題,到底誰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在這類問題上學校與家長的觀點往往是相悖的。因此就存在一個學生事故處理難和難處理的問題。而《辦法》的出台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辦法》對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學校和家長都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一旦事故發生,相關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樣的依法承擔責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學生傷害事故這也是一個總的説法。具體來説他有不同的類型。責任的承擔也要分不同的情況。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老師又沒有任何過錯,這時學校就不負任何責任。如果是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當然也不是意味着老師要承擔所有的經濟賠償。如果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在這一方面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如果是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

我們做老師的一定要牢記:當事故發生時,我們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緊急求助。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做為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在校期間聽從老師的教導,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最終也可依法起訴。

以上是結合資料談的一點淺顯的認識,不當之處敬請各位領導與老師批評指正。

傷害心得體會篇5

通過本次全校教師集中學習,宣傳貫徹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明確了社會、學校、教師、學生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使我對安全的認識又提高了一個層次。為了讓學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長。

?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都有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共同責任,規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搶救、救助、預防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學校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學生遭到傷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這就要求我們教師必須時時把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災難或是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樹立優先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學生安全工作的開展建立良好基礎。

通過培訓學習,我們懂得了許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教師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總之,本次學習,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園每一處的安全隱患,加強責任心,做一個有心人,讓每一個學生都健康快樂地成長,學校、社會、家庭和諧。

傷害心得體會篇6

?貴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牢固樹立安全防範意識,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進程、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為創建安全和諧校園奠定了牢固基礎。通過學習,全面瞭解條例知識,把握領會條例精髓。《貴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共分為六章,由總則、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附則組成,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宗旨,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共同職責,規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尤其加強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措施,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規定:學校教職工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與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學生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有責任的學校可以按照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多方宣傳教育,樹立服務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老師和同學在經過討論後一致認為,有許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學生要首先要加強對自己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班會、班隊活動、思品等課程時間有機、靈活地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學習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師要加強責任心,讓學校、教師及其家長共同關注學生的健康和平安,讓每一個學生都享受成長的快樂,也讓我們的校園變成安全校園,幸福校園,和諧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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