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機構籌設、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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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設申辦民辦教育機構需提交材料及審批程序

民辦教育機構籌設、申辦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辦學校申請書(申請書需説明舉辦者、辦校(園)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擬辦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要蓋有法人單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與聯繫方式;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質監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根據舉辦者自願原則,擬申辦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民政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擬申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工商質監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舉辦者應將核准後的辦學名稱交至民辦學校審批部門報審。

3.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
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
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作協議,並説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舉辦者;

4.遞交辦學資金驗資證明,明確註冊資金數量和經費來源;
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教育部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縣教科體局黨委會議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正式設立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用作校園的房產證及校園校舍平面設計圖、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要提供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

6.消防建築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衞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鑑定證明。

7.校(園)長、教師、財會人員、保健員等資格證明文件。

8.購辦校、辦公設備資產總賬。

布點在鄉(鎮)的幼兒園,須由鄉(鎮)中心國小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教育局政策法規股。

教育部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程序

1.舉辦者提交籌設申請;

2.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

3.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

4.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5.審批機關對同意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税務局辦理税務登記證

二、變更(終止)程序

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發生改變和終止,均須事先向縣教科體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縣教科體局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變更。

(一)變更程序

1.舉辦者更改程序

(1)應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變更的項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員安置、財務結算、確保安全穩定等情況),填寫變更審批表一式2份。財務清算資料(由會計事務所整理造冊),新舊法人代表辦理交接手續。

(2)申請變更的要提交變更協議,新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新法人代表學歷證書、個人簡歷、承諾書等材料及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公眾媒體登記事項的證明。

2.更改辦學地址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變更原因、原校址關於校舍所屬權、債權債務、設備處置情況;

(2)新校址資料法律文書(房產性質、租賃協議等)、新辦學校辦學地址及校舍平面設計圖;

(3)消防建築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衞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鑑定證明;

(4)新學校採購的設備資產總賬;

(5)填寫變更申請表。

3.辦學名稱更改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註明變更原因;

(2)在公眾媒體登記變更事項,提交資產資產明細表;

(3)填寫變更申請表。

4.其他變更程序

書面申請及變更內容所需的材料。

(二)辦學終止程序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程序及依據

(1)向審批機關提交理事會(董事會)關於終止辦學的會議紀要。

(2)向審批機關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需寫明終止原因、財務清算情況、教職員工安置分流情況、學生安置情況)。

(3)向審批機關遞交申請時,必須攜帶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一份,複印件一份),原件交給教科體局政策法規股審驗後退還,留複印件存檔。

(4)審批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核無誤後,下發終止辦學決定並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燬印章,註銷登記。

以上四點依據:第1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2.3.4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2、民辦學校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程序及依據

(1)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進行資產清算。

(2)民辦學校清償所有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審批機關下發撤銷辦學資格的決定並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燬印章。

以上三點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民辦學校審批流程:辦者提交籌設申請--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審批機關對同意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税務局辦理税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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