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2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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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2篇範文


編號:【2015】洪和自民調字第 號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陳女,36歲,陳男,43歲,二人經戀愛於2000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後陳女發現陳男有惡習,為此,雙方經常發生口角。兒子出生後,由於教育理念的差異,雙方又經常發生矛盾,為此雙方感情日益淡薄。隨着時間的推移,陳男的賭癮越來越大,陳女認為陳男深陷,已對家庭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遂產生了離異的念頭。因陳男自知理虧,便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並於2009年8月初在徐彙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對離婚及離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兒子的撫養權、探視等均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第三條約定:“雙方坐落在滬閔路X弄X號X室的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135萬元,現經雙方協商歸陳女所有,由陳女給付陳男人民幣70萬元,2009年8月底支付40萬元,餘款30萬元於2009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積金貸款由陳女支付。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均歸陳女所有。陳男須於本協議生效後15天內遷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雙方到期後均未履行各自的義務。期間,陳女與陳男繼續同

居,並由陳男承擔家庭開支。半年後,陳女覺得這樣同居不妥,便主動按照約定給付陳男房款70萬元,但陳男在接受了該房款後卻拒絕遷出。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歸陳女所有; 二、判令陳男協助辦理過户手續並遷出房屋。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15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 月 日

篇二:人民調解協議書確認申請書

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年 齡: 職業: 電話: 身份證號: 住 址: 申請事項:

申請確認我與 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 申請事由:

呈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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