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書面申請,調解協議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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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書面申請,調解協議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嗎

  
  
   魯律師:
  我們在工作中遇到一個關於勞動爭議調解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特向您請教!
  200X年1月10日,申訴人多次口頭向我委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未書面申請,我委當時未製作筆錄,默認其已經申請調解,並處理此案。200X年1月16日經我委調解,申訴人與被訴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爭議雙方也及時履行了調解協議,由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現金2.3萬元。
  200X年7月15日,申訴人以其未書面申請調解為由,要求我委撤銷原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由申訴人自己私自找被訴人處理。其理由是申訴人只是口頭申請調解,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未在調解的過程中製作調解筆錄,由申訴人簽字證實,應認定為其未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
  我委認為調解協議是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書面協議,調解書具備法律效力。就算調解程序不完備,調解書內容合法也應該認定調解書具備法律效力,況且調解書已經被雙方自願執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34條、《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6]237號第1條之規定,若調解書內容違反有關規定,也應該由申訴人書面申請再次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重新處理,而不能由申訴人違法私自處理.
  請問: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請專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楊 進 蔣華平
  
  楊進 蔣華平:
  你們好!你們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於我們《諮詢台》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你們諮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第四條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着重調解,及時處理;(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三)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據上述規定,重調解,講效率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時,根據特殊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在沒有接到書面申訴請求的情況下進行調解,體現了重調解,講效率的辦案原則。關於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是否必須有書面申訴請求的問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規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從該規定看,書面的申訴是針對申訴人一項義務,作為仲裁委員會一方,在被訴人未表示異議的情況下,口頭申訴也可以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根據上述規定,調解案件要遵循的原則就是合法、自願,在此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自送達之日起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職工要求貴委撤銷原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由申訴人自己私自找被訴人處理,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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