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湖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2021-2023年)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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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湖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2021-2023年) (徵求意見稿)

龍湖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2021-2023年)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的有關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第三條 獎勵對象為2021-2023年期間通過龍湖區科技部門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其中2016年之後(含2016年)首次通過龍湖區推薦申報高企認定獲省科技廳受理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申報經費補貼;通過認定(含重新認定)並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由區財政予以獎勵15萬元,其中屬汕頭龍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萬吉、珠津、龍盛等核心區及龍新、龍湖現代產業園等拓展區)的企業獎勵提高至20萬元。企業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上註冊的主管部門必須為龍湖區工信局(龍湖區科技局),且需承諾在高企證書有效期內登記註冊地址需保留在龍湖區(不含汕頭高新區東片區),否則需退回獎勵資金。

第四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佈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提出獎勵名單(其中是否歸屬汕頭龍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由汕頭龍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和經費安排計劃,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後由區財政局安排撥付。

第五條 本辦法由區工信局、區財政局、汕頭龍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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