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説你真的會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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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是每個在職場混的人都需要經歷的,可能只看標題的人心想,這文章多半是個標題黨,辭職誰還不會啊,我都辭過很多次了,有什麼風險啊?小題大作吧。

我想説你真的會辭職嗎

但我想説你真的會辭職嗎?

你知道辭職有哪些需要特別留心和注意的事嗎?

這些事如果你不提前處理好,今後可能就會帶來無限煩惱和經濟損失風險。今天我們就一起和大家分享辭職時需要注意哪些事。

【一】辭職定義解釋

辭職在我們日常生活口語當中多數指“主動向公司申請離職”,電影中稱為“主動炒公司魷魚”。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還可以根據發起方式不同,分為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

主動辭職是由勞動者自己發起,按勞動法律法規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被動辭職是由公司引發。公司引發也分幾種情況,如果是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可以叫“辭退”,“協商解除”,如果是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公司發起俗稱“開除”。這類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公司還有可能追究因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公司發引,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本人也願意離開公司,我們稱為“勸退”。通常一般是公司抓住了勞動者某些方面違紀或者其他不光采或不當行為,公司為了照顧勞動者面子,給勞動者台階下所採取的一種處理方式。

辭職的定義,分主動或被動等情況

【二】主動辭職建議按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主動與公司協商一個離職時間,前提是公司同意你從提出離職當天到辦理離職手續當天,不滿30天就可以離開公司,即公司同意你按協商的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建議:這個協商最好以書面形式,公司和自己各執一份,否則公司如果事後反悔,勞動者就限入被動。雖然我國法律支持口頭協議,但需要你承擔舉證責任。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操作,不需要與公司協商離職時間,直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給公司一封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操作,主要看你和公司之間適用哪種。

如果你覺得公司領導平時關係不錯,凡事可以友好溝通,他們也應當同意你馬上走或者儘快走,那麼你可以採用第一種方式,友好協商一個離職時間。如果你認為你和領導關係平時就處得不好,他們很可能會在離職這件事上卡你30天,這時候你最好用第二種方式,提前30天書面正式通知對方。這樣30天后你就可以順理成章辦理離職工作交接,如果公司不安排交接,過錯方也不是你,你掌握主動權。30天后你就可以請事假或者病假,然後不用去公司上班了。直到公司安排合適人選與你交接再去。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第一個坑”:有的公司領導特別噁心,勞動者想早點走,他們非卡着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事,如果不滿30天還以勞動者違法為前提,要求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給公司賠償;筆者職場中就真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所以勞動者此處千萬要注意,不要掉到坑中哦。記得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書面形式最好是郵件發給領導,或者公司OA系統提交,自己再截圖存檔,或者用EMS快遞發到公司都可以。反正就是一定要書面形式,自己並留存證明提交過給公司即可

辭職建議提前30天,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三】檢查自己是否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協議或者服務期協議

每一個準備辭職的勞動者,請自己務提前必檢查這三個事項。

自己是否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自己是否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自己是否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第二個坑”:如果已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期協議,那麼建議你服務期滿再考慮離職,或者你一定要走,那麼請根據服務協議把未服務滿的期限需要支付給公司的錢準備好,否則你肯定不能順利辦理辭職手續。你走到哪,公司都可以拿着這個協議找到你新單位追償。並且可以讓你新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第三個坑”:如果你自己與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但你的工資條中沒有約定保密工資,公司也沒有額外支付你保密費,那麼你在離職的時候可以主張,要求公司支付你保密費用,否則要求公司解除保密協議,或單方申請公司未支付保密費用,故保密協議無效,你也不用再為公司盡保密義務。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第四個坑”:如果公司與你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或者你的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協議條款,但公司在你離職的時候並沒有支付過任何競業限制費用,這時候你就需要主動與他們溝通,這個競業限制協議到底執不執行,如果執行請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不執行,請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清楚無任何競業限制約定。否則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你剛去同行競爭對手公司報到,然後公司知曉後,在一個月內或約定競業限制費用支付期限內給你工資賬號上打了一筆競業限制補償費用,你就不能再同行公司再上班了。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搞事,還可能起訴你和剛去的公司,把你在同行中的名譽搞臭。並且要求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樣的不良公司雖然不多,但還是會存在的。所以還是那句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前請自行檢查是否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協議或者服務期協議

【四】離職手續辦理及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勞動者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為規避各類風險,公司物品和工作交接完後, 在物品交接單和工作交接單全部手續完成後,切記用手機拍個照存檔。以防今後公司可能以手續未辦理完,扯皮。

最後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第五個坑”: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自己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離職方式,正常一般都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或者離職,或者主動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千萬不要出現:績效不合格,勞動者辭職,或者績效表現不好,公司勸退,或者其他不是勞動者負面描述的情況辭職。否則肯定會影響你去下個公司報到。

前段時間網上就有報道,某公司員工,明明是公司因為疫情影響,勸員工主動離職,還沒有補償金,員工也就老實同意離職了,結果拿到離職證明,上面卻寫着:”試用期績效表現不佳,申請主動離職“,這個員工都快氣瘋了,最後才在網上主動曝光並向網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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