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勸導員管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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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文明交通勸導員管理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規範文明交通勸導員隊伍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明交通勸導員是指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統一組織聘用的,負責宣傳交通安全法規,協助公安交通民警勸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依法依規文明通行的人員。

第三條文明交通勸導員的規模與分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根據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章人員聘用

第四條文明交通勸導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條件為:

(一)本人自願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熱愛交通管理工作;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崗失業人員,其中零就業家庭成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四)男性年齡為18-58週歲,女性年齡為18-53週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癲癇、精神病和嚴重高血壓、心臟病、傳染病等不宜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的疾病。

第五條聘用程序: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和街道辦事處按聘用條件共同進行審核、上報;

(三)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區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區民政、公安交警部門參加,根據聘用條件共同進行資格審查,並根據聘用人數,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

(四)各區衞生部門組織擬聘用人員進行體檢;

(五)各區交警大隊與體檢合格的擬聘用文明交通勸導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文明交通勸導員勞動合同的期限為1年。合同期滿,對符合聘用條件的可以續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中止勞動合同: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嚴重違反《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守則》的;

(三)因本人身體條件不能繼續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的。

第七條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文明交通勸導員隊伍出現缺額時,各區應按照上述條件和程序及時補聘。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八條文明交通勸導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每週工作5日、輪休2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三)文明交通勸導員的月工資不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法定節日加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節日加班費;

(四)在工作時間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況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文明交通勸導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帶頭爭當文明市民;

(二)嚴格遵守《市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守則》;

(三)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牽頭負責文明交通勸導員的管理。負責制定《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守則》和考核辦法;負責統一制定培訓計劃、統一配發工作裝備;負責與有關單位、部門的工作協調。

第十一條各區交警大隊負責文明交通勸導員日常具體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文明交通勸導員上崗前培訓、工作崗位安排、工作任務佈置、工作績效考核以及文明交通勸導員勞動報酬的發放、相關社會保險手續的辦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文明辦、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指導、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文明勸導員的組建和培訓工作。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文明交通勸導員崗位系公益性崗位,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文明交通勸導員的工作裝備、體檢、培訓及日常管理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根據文明交通勸導員的規模和需要進行核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文明交通勸導員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符合國家優惠政策的,由市、區相關部門按規定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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