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縣委政法委規範化建設調研報告

來源:巧巧簡歷站 2.02W

關於加強縣委政法委規範化建設調研報告

關於加強縣委政法委規範化建設調研報告

如何加強縣委政法委機關建設,充分發揮政法委機關領導、管理和協調政法、綜治、維穩工作的職能作用,是當前縣委政法委建設工作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個基礎性關鍵性課題。本人結合xx實際,談幾點看法同大家探討。

一、xx縣委政法委建設的基本情況

xx委政法委成立於xx年,現實有幹部職工xx人。其中書記x名,由縣委常委擔任,副處級;專職副書記x名,兼職副書記xx名,均為實職正科級;研究生學歷xx人,大學本科學歷xx人,大專學歷xx人,中專學歷xx人,高中學歷x人,平均年齡xx歲。

xx委政法委自成立以來,積極發揮了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作用,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上級政法委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工作大局,組織開展“嚴打”整治鬥爭,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充分發揮了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作用,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為正寧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安居樂業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主要做了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構建維護穩定工作格局。把維護穩定工作緊緊抓在手上,對維穩工作進行宏觀統籌安排,定期分析治安形勢,及時研究部署工作,推進平安建設。加強與政法各部門的聯繫溝通,統一行動,密切配合,提高政法部門協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時發現和解決維護穩定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解決政法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政法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保障。建立和推行維護穩定領導責任制,促進社會各界支持、參與維護穩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委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參與的維護穩定工作格局。

(二)大力提高政法隊伍整體素質。近年來,堅持不懈地組織政法部門開展學習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深入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等一系列活動,着力提高政法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規範政法幹警的執法行為,深入開展作風紀律整頓教育活動。始終堅持“三個至上”,努力做到“四個在心中”,有效地解決了政法幹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辦案不公、徇私枉法等問題,使全體幹警的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及時組織對政法、綜治幹部的培訓教育,切實提高政法幹警的業務技能和執法水平。

(三)不斷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從加強執法執紀監督入手,逐步整改政法部門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強化規範執法行為的制度體系和隊伍管理體系建設,制定了《中共xx委政法委執法督導工作制度》和《xx政法系統案件評查檢查制度》,堅持每年開展二次執法大檢查活動,促進政法部門嚴格依法辦案、公正文明執法。針對羣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適時組織專項治理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利益。推動政法部門健全規範化執法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實執法公開、執法責任和錯案追究制度,促進政法部門執法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理順社會監督機制,正確引導羣眾監督、輿論監督,營造有利於公正執法的社會環境。

(四)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狀況,適時組織“嚴打”整治鬥爭,針對重點場所、重點人員、重點行業的特點,落實嚴格管理責任制和監管制度,確保不出大的事故。建立基層治安防範組織,創新羣防羣治模式,構築基層治安防控網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部門、單位責任,加強社會管理,把社會成員都納入部門單位等組織管理之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加強調處隊伍建設,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動員各方參與社會治安工作,構建打、防、控一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五)建立健全政法工作機制。堅持從宏觀上科學統籌政法工作,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健全完善了政法委員會議制度,對涉及全縣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項、重大疑難案件進行集體研究安排,有力地推動了各項工作落實;針對政法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了政法幹部管理機制;同時,建立了政法工作協調保障工作機制,積極協調政府支持政法綜治工作,保障政法綜治經費,提高政法綜治部門技術裝備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政法幹警待遇,解決政法綜治部門人員、場所、設施不足的問題,落實科技強警、從優待警原則,為政法工作提供堅強的保障。

二、縣級黨委政法委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近年來,政法委建設雖然得到了有力加強,職責地位職能作用不斷強化,充分發揮了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但要進一步適應形勢和任務要求,更好地開展工作,特別是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後,工作領域更加寬泛,工作任務更加繁重,現有的人員、工作機構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人員、經費、設施、制度等方面。

(一)機構設置不統一,編制、人員不足。政法委的體制、編制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置和級別,有的由省級相關政法部門與省級編制部門聯合制定下發執行,有的由當地自行決定,造成各地內設機構設置不統一、名稱不統一、級別不統一。同時,縣委政法委承擔的任務繁重艱鉅,但編制相對不足,人員缺少。目前縣委政法委有xx人,卻有政法委、綜治辦、維穩辦、610辦、油區辦、見義勇為協會六個單位合署辦公,還有執法監督室等內設機構。“小馬拉大車”的現狀導致工作力量分散,有些工作處於應付被動,難以適應繁重的工作需要,從而使得有些工作任務完成質量不高,影響了政法委幹部工作的積極性、創造力和政法委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業務經費緊缺,基礎設施簿弱,待遇相對偏低。縣委政法委與綜治辦等六個單位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幾塊牌子,屬黨委綜合部門,既無辦案收費權力,也無罰沒資格,辦公業務經費來源主要靠縣財政撥付。由於經費緊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基礎設施方面,縣委政法委雖説是整個政法機關的中樞,一般都是與縣委在同一場所辦公,沒有獨立的辦公樓,而且政法委的交通、通訊、辦公設施在政法各部門中也是最差的。待遇方面,在工資改革中,政法委幹部享受的政法津貼被取消,造成政法委系統的幹部與其他政法部門原本相當的工資收入被拉開了檔次,使政法委幹部職工的工資普遍低於政法各部門同職級幹警的工資,極大地挫傷了政法委幹部工作的積極性。

(三)人員結構不合理,難以適應形勢需要。一是人員結構不合理,“官多兵少”。由於受編制的制約,xx政法委工作人員中,領導職數多,一般工作人員少,科級以上幹部有x人,科員僅有x人。二是幹部交流困難,人員更新緩慢。政法委難進難出,幹部交流渠道不暢,新鮮血液無法及時補充。有x名科級幹部在政法委工作已超過x年,最長的達xx年;有x名任職時間超過xx年,最短的也有xx年之久。因此,經常造成工作被動,工作效率低,導致許多政法工作任務完成質量不高。加上政法委面臨的任務越來越重,除了要履行縣委政法委原有的領導、管理政法部門的職能外,還要承擔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禁毒等方面的大量具體事務,現行的人員結構和素質已經難以適應繁重的工作需要。

(四)幹部協管難履行,政法委權威不高。一是當前縣委政法委只是在縣委確定人選後才去協助組織部門去考察政法幹部,而實質性的“協管幹部”,並沒有真正按《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意見》文件精神去落實。二是目前縣委政法委更多的是履行知曉權,難以充分履行協管的權力,沒有真正確立對政法部門科級幹部任用報批備案制度。縣委政法委有協管幹部的職能,但是對協管的範圍、程序、方式沒有統一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具體怎麼協管、權限到底有多大不明確。三是由於體制上的障礙,縣委政法委在履行加強隊伍建設這一“重要責任”時往往“力不從心”。政法部門主要領導在級別待遇上與政法委書記相同都是副縣級,行政級別的無差距,造成黨委政法委協管乏力。

(五)缺乏制度保障,整體效能難發揮。一是儘管縣委政法委的職能職責、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則已經明確,履行職能具有一定的依據。但是,政法委究竟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領導管理政法工作,實際上還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二是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縣委政法委的職能開始呈現出複合化、多元化的趨勢,除了要履行縣委政法委原有的領導、管理政法部門的職能外,普遍要承擔維護穩定、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多項工作任務。由於縣委政法委自身領導管理水平、工作制度機制、力量整合等方面的欠缺,在社會矛盾凸顯、刑事犯罪多發的特殊時期,要取得更大工作成效難度增大,加上政法委機關幹部的思想觀念、理論水平、開拓精神等方面的差異,也影響着整體效能的充分發揮。

(六)執法監督難開展,淡化了監管作用。一是縣委政法委編制和人員配備數量過少,內設機構不健全,不能形成專門機構管理和專職人員負責,而對政法隊伍的監督管理往往是體現在具體的案件上。就算有執法監督機構,但專業人員較少,專業性不強,法學理論水平明顯落後於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司法實踐經驗相對不足,導致縣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工作顯得力量薄弱,深度不足,影響不大。二是縣委政法委在監督當中,多數是過問過問和督促督促,不能從案件的受理到結案後形成一套工作規範。有始無終,抓而不實,削弱了監督的作用。同時,也由於縣委政法委沒有一定的處理權限,只有建議權,所以縣委政法委在監督中,費力不討好,不願去深挖細究,從而淡化了監督管理的作用。

三、加強和改進縣委政法委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在工作日益繁重的情況下,作為縣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政法委的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應當具有與其職能相適應的權力和地位,使其在履行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加強組織領導。黨委應賦予政法委相應的職能和手段,包括必要的管人管事的權力以及物質保障能力。一是建議按照中央意見,由省級黨委或政法委統一制定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出台協管幹部的有關政策和具體辦法,使縣委政法委全方位參與對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推薦、考察、選任、管理和監督。重點是縣委組織部門支持政法委切實履行好協管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能,對縣委政法委協助管理的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按照幹管權限,由縣委組織部會同上一級政法部門和同級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見。根據政法部門工作需要及幹部狀況,政法委也可直接向組織部或有關部門提出任免、調動的建議。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名單,在報縣委組織部的同時,抄報同級政法委和上一級政法部門黨組(黨委)。考核縣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時,應聽取縣委政法委的意見。二是建立健全輪崗交流機制,實行政法委機關與政法部門幹部相互交叉掛職鍛鍊,提高機關人員素質,使政法委機關幹部的綜合素質得到優化,切實把中央關於政法委要加強隊伍建設和班子建設、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規定落到實處,不斷樹立黨委政法委的權威。

(二)提高幹部待遇。在當前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下,政法委系統的工作人員與其他政法部門幹警一樣,面臨着越來越大的工作壓力,特別是在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處理各類羣體性事件及影響較大的案件中,政法委幹部都是衝在第一線,既是指揮員,又是戰鬥員,既是宣傳者,又是實施者,而且政法委要組織管理、統籌協調全縣的政法工作、綜治平安建設工作、維護穩定工作,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工作壓力與其他政法部門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可以説,政法委系統的幹部隊伍都是工作最忙、最累、最苦、最緊張的羣體之一,所以應該有與之相適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建議制定統一的工資、津貼、福利標準,恢復原來“比照享受公安待遇”,或者參照其他政法部門享受幹警同等待遇。

(三)加強經費保障。經費保障是政法委機關開展各項工作的前提條件,沒有足夠的辦公業務經費,對開展工作必將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對縣委政法委的經費保障工作應引起各級高度重視。要根據政法委所擔負的職責任務和工作實際,落實經費標準,增加縣委政法委經費投入,進一步改善辦公設施、技術裝備和車輛、通訊條件,更好地適應政法工作的需要,並逐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將綜治維穩、禁毒、防範和治理邪教問題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分級負擔,按時足額撥付,確保政法委機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理順機構設置。一是大力推進政法委系統的機構改革,規範政法委機關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統一內設機構的名稱和級別,增加人員編制數量,提高政工部門建制級別,根據當前縣委政法委擔負的維護社會穩定等各項任務日益繁重的實際情況,加強縣委政法委機關工作人員力量,配備必要數量的機關幹部,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改革政法系統黨組織,建議組建政法系統黨委,讓縣委政法委在領導、管理、監督、協調政法工作方面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把管人與管事的工作機制緊密結合起來。目前政法系統內各政法部門的黨組織設置既有黨委,又有黨總支、黨支部,而縣委政法委卻只設立黨支部。讓一個黨支部去領導黨委(黨組),存在邏輯上的混亂,也嚴重違背了組織原則。建立政法系統黨委,既可以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應承擔的職責分工,也可以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協助組織部門實施對政法部門的有效管理,又能堅持黨管司法機關的原則,強化黨內司法監督力度,彌補當前司法監督乏力的問題。

(五)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一套切合實際和行之有效的能夠規範縣級政法工作的運行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權力、監督約束、機構設置、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公正合理、操作性強的政法委工作制度規範。從制度建設入手,強化內部管理機制創新,嚴格規範各部門、崗位責任,明確工作程序和紀律,提高機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水平。認真落實政法委員會會議制度、重大事項議決制度等工作制度,根據縣委的決策部署,充分運用政法委員會會議制度這一集體領導有效載體,統一政法部門的思想和行動,切實做到組織不越位,支持不干預,指導不包辦,監督不手軟。

(六)強化執法監督。促進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預防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確保司法公正是縣委政法委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的職能作用,配齊配強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機構,並賦予相應的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加強對政法各部門的執法監督。研究制定加強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辦法和措施,明確執法監督的內容和重點;在目前編制難落實的情況下,抽調具有較高法律知識水平和司法、執法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充實到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強化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法律實務能力和執法監督的水平,通過對執法行為和影響較大的案件的監督,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執法,從源頭上防範錯案的發生,並通過強化監督,規範和制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杜絕執法犯法、徇私舞弊的現象。同時把執法監督與紀檢監察工作結合起來,把執法監督職能與幹部管理職能結合起來,把執法監督與隊伍建設結合起來,把執法監督工作與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嚴格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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