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包料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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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甲方將“ 杭政儲出【2009】9號地塊商品住宅 ” 防水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關工程補充協議和經濟文件的約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承包範圍:包工包料
  2、防水工程報價
  地下室底板1.2厚JS(Ⅱ)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單價按 18 元/㎡。 地下室側板1.2厚JS(Ⅱ)聚合物水泥防水塗料,單價按 18 元/㎡。 屋面及衞生間防水具體施工方案及價格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以上防水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工程量按以實際完成的平方數為準,工程總價以實際完成的平方數×單價。
  第二條 甲方工作責任
  2.1開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原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發包方要求説明,並向乙方作現場交底;基層要平整、乾淨、牢固、無空鼓、無鬆動、不得有起砂、開裂等缺陷,符合防水施工規範要求;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
  2.2 合同簽訂後,甲方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各分部門分項開工前要有具體的施工方案、方法、質量保證措施和技術交底工作。
  2.3 甲方向乙方免費提供施工用水、電源、垂直運輸機械,以及乙方施工管理人員住宿場所等,並説明使用注意事項。
  2.4 甲方協助乙方做好現場成品的保護、防盜等工作。
  2.5 甲方負責該防水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和技術的檢查和監督,組織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
  2.7 甲方對乙方交接的防水層成品有保護的責任。
  第三條 乙方工作責任
  3.1 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工地安全規程、防火安全規定,按圖紙或雙方協定方案施工,參加驗收。
  3.2工程完工未移交甲方前,負責對現場成品進行保護。
  3.3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4乙方負責提供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現場抽樣檢驗報告、產品施工工藝並按時提供給甲方。
  第四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4.1本工程按施工圖紙或雙方協定方案、做法説明、設計變更及國家制度的施工規範組織施工、驗收。
  4.2採用合格的防水材料,進場施工。
  第五條 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
  5.1 防水工程施工完畢、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後15天內,甲方將工程款付至工程總造價_80_%(除 5 %做質量保證金外),其餘款甲方在兩個月內需全部付清給乙方。
  5.2 保修期滿甲方在一個星期內將保脩金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工程保修
  6.1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三個月,質量保修期從該分項工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算起。甲方扣除相應保脩金時給乙方辦理保脩金欠條,保修期滿甲方將保脩金本金付還乙方。
  6.2保修範圍:材料老化、搭接開裂、材料脱落造成漏水屬於保修範圍。找平層開裂、基層裂縫、基層沉陷而造成材料斷裂或人為損害造成漏水不屬於保修範圍。
  6.3屬於保修範圍和內容的項目,乙方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後3個工作日內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甲方可委託其他人修理,保修費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甲方負責。停工期間給乙方造成的誤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7.2方必須確保工程工期和施工質量及防水工程順利進行。如果基層達不到防水施工規範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施工,其施工費用由甲方負責補給乙方。
  7.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圖紙或按雙方協定方案及甲方技術交底施工達到保質保量。
  7.4方在施工中,甲方注意對成品進行保護,如因甲方在施工中對防水成品損壞或污染,經甲乙雙方確認,由甲方負責處理。需要返工的由甲方負責費用。
  八條 爭議糾紛
  8.1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8.2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8.3本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時,應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項目工程
  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甲方付清乙方保脩金,該合同全失效。
  甲 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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