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篇 風控管理制度:精準應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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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管理制度是企業實現風險防範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和應對等環節,通過建立標準化、規範化的制度體系,有效降低企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保護企業利益和穩定運營。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篇 風控管理制度:精準應對風險

第1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並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於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迴歸後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鈎,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於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並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公司建立並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户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台等。

(1)客户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税及各類保險等後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客户資金到位後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户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户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餘額範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並代表公司向因病祝願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繫方式等。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准,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篇 風控管理制度:精準應對風險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儘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履行説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並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説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祕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繫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淨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託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着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五)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税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户、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風險傳遞及利益衝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徵,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1)審議批准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於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於項目組的後台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户、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範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並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範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税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後技術、市場、產品、客户發生不利變化,並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於我方的訴訟。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由於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並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閲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後控制。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於投資範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範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並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後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並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並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範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户。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關聯交易。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後,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4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基金託管與運營外包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基金託管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運營外包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託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具備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六條 外包服務機構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七條 外包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八條 公司所管理的產品原則上都應選定託管機構進行託管,如不進行託管的,應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並建立獨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託管機構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屬地經營:原則上應當滿足基金的託管機構、託管賬户與基金註冊地需保持一致。

(二)資質管理:託管機構需具備託管資質,託管機構的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費率合理:託管機構的費率不得高於同期市場平均水平。

(四)協議合規: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必須簽訂標準的託管協議。

(五)內控規範:託管機構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與操作規範,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託管機構需要滿足我方劃款對於時效性的要求。

(七)系統支持:託管機構須有相應的it系統滿足管理人的業務需求(如有需求)。託管機構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如有需求)。

(八)團隊配備:託管機構需設有專門基金託管部門,並配備專業的託管團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九)資金安全:託管機構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十)場地安全:託管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一)篩選:必須在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進行選擇,前期需對託管機構進行全面瞭解和溝通,綜合比較確定託管機構。

(二)反饋:向擬合作的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機構評估問題清單,由託管機構按要求列明資質和相關條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公司。

(三)評估: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問題清單反饋中提及的費率等關鍵因素以及前期溝通了解掌握的信息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一條 託管機構選定後,相關部門(綜合管理部門與合規部門)應負責託管協議的起草、審定工作,協議中應明確託管機構的如下義務:

(一)託管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託管機構的固有財產應當獨立於基金財產,託管機構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四)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

(五)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六)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十)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三)基金託管機構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託管協議正式簽署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負責後續對接工作,包括不限於:根據託管機構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託管賬户的開立或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賬户的開立;負責開户資料及印鑑卡片等重要憑證的保管;督促託管機構按照託管協議要求履行託管職責。

第十三條 公司開展業務外包應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外包實施規劃,外包活動範圍應與公司經營水平相適宜。

第十四條 公司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註冊登記賬户,用於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並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可委託外包機構辦理估值核算,辦理估值核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包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品牌影響力:外包機構應品牌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外包資質:外包機構應為按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的機構

(三)運營團隊: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運營團隊。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四)it系統: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系統開發和運維團隊,系統配置完善,並且有持續優化的意願,做好風險隔離,並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數據。

(五)風控機制:外包機構應風控機制完備,並與託管業務進行辦公場所與團隊隔離。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六)資源源投入:費率合理,並有意願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開展長期業務合作。

(一)盡職調查:公司在委託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根據備選外包機構的範圍,對其人員配備、防火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利益輸送防範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按時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等情況進行全面、現場調查。

(二)業務談判:公司xx部門與運營外包機構成員洽談詳細業務操作流程、費率及協議等重要因素,並達成一致意向。

(三)選定:根據實際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運營外包機構,並經合規部門審定後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協議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應獨立於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2.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户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

3.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 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4.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户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5.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 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九條 外包合同簽訂後,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雙方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確認基金涉及的相關外包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階段,公司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託管機構和運營外包機構召開例會,定期溝通,瞭解託管機構是否合規運作,同時託管機構應定期向管理人提供託管報告;瞭解運營外包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簽訂的託管協議及外包服務協議,不定期考察託管機構及運營外包機構是否嚴格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和職責,如若發現未履行或履行不嚴格,可對其發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發送公函或律師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對外包業務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外包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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