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申請書範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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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社會在進步,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傷殘鑑定申請書範文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傷殘鑑定申請書範本三篇

傷殘鑑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

  二0xx年x月x日

  傷殘鑑定申請書範本格式、注意事項:傷殘鑑定申請書可以在起訴前單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立案後,傷殘鑑定申請書須在舉證期限內完成並交至人民法院;傷殘鑑定申請書材料交一份給人民法院。

  傷殘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家庭住址,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人數、護理期限、後續治療費進行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張千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已訴至貴院且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顱內出血,肺部挫裂傷及右下肢骨折,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申請書格式》。在醫院接受治療後,雖然經治療終結,但至今智商有影響,右下肢骨折癒合後右下肢較左下肢縮短,行動不靈活,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為了索賠的需要,申請人現需要對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時間、後續治療費等進行鑑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請貴院安排鑑定事宜。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寫傷殘鑑定申請書注意事項:

  1、傷殘鑑定申請書可以在起訴前單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立案後,傷殘鑑定申請書須在舉證期限內完成並交至人民法院;傷殘鑑定申請書材料交一份給人民法院。

  3、傷殘鑑定申請書可以本人簽名,也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申請。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户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傷殘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傷殘等級鑑定;

  2、後續治療費用鑑定。

  事實與理由:

  關於我訴_________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及後續治療費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託相關部門對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鑑定,請委託為盼!

  此致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傷殘鑑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周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20xx年12月17日0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闆周XX上前推搡申請人,藉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脱,為了擺脱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周XX。周XX藉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並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牆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衞。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周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後,周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場後,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鑑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藉周XX的傷勢證明,鑑定周XX為輕傷。20xx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xx)0201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並先支付周*醫藥費1500元。案發後,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元。

  申請人認為,周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周*做鑑定時,傷情不確定、後果無法預測。

  2、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閲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藉周*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公安的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為了本案處理能夠客觀公正,申請人懇請貴機關核實案情,依法對周XX的傷情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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