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討薪”風險高 勞動爭議要在60天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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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討薪”風險高 勞動爭議要在60天內申請

  
  
   “到年底再要吧!”打了工卻不能按時拿到工資,很多務工者都這樣想。2月9日記者從省勞動保障廳瞭解到,務工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的王恩洲處長告訴記者:“目前,導致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情形的主要原因有兩種:一是許多勞動者並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二是部分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之後,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但也沒有及時提出。”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根據解釋,“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仲裁申請。由於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申請。
   為此,專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築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專家還指出,有些勞動者認為即使超過時效,仲裁部門不予受理,也仍可告到法院,其實,勞動者此時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擁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也有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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