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不符法定標準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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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容不符法定標準引爭議
案情介紹
  李某是某大學畢業生,在人才市場雙向選擇中,被某新成立的企業相中,雙方於是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協商過程中,企業一方表示:由於本企業為新建企業,有關業務尚未展開,經濟效益無從談起,因此工資可以確定數額,但發放日期無法確定,如果資金週轉困難,可能幾個月發一次,希望李某諒解。李某認為企業有困難職工應當分擔,因此對企業的説法並無異議,雙方於是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李某工資為每月2000元,企業根據效益情況分別支付,最長為年終一次性支付。

  合同簽訂後,李某開始上班,工作相當努力。一個月後,企業領導告知李某:由於經濟效益不佳,工資無法支付,等經濟狀況好轉後再一併支付。李某予以諒解,同意了企業以後支付工資的提議,並繼續努力工作。二個月後,企業仍然表示無法正常支付工資,李某心中不快,但因有合同約定在先,也就繼續努力工作。3個月後,當企業再向李某表示仍然無法正常支付工資時,李某不再接受企業的解釋,要求企業馬上支付所欠工資。企業表示李某同意最長在年終時結算工資,雙方在合同中已作約定,因此李某現在要求馬上支付工資是違約行為,李某認為自己要求企業支付工作後的工資並無過錯,雙方於是發生爭議。

  雙方理由
  李某認為:自己雖然與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了工資延期支付的條款,但企業三個月不支付工資沒有道理,至少應當按約定數額先支付一部分工資。

  企業認為:企業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關於工資支付的條款,雙方對此協商一致,李某同意延期支付工資。企業不是不支付工資,而是目前無力支付,現李某要求企業馬上支付工資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不同意支付所欠工資。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關於延期支付工資的合同,勞動者是否可以不按合同約定要求企業馬上支付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工資的支付形式是按月和貨幣支付。那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不按月支付或不以貨幣支付,該約定是否有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並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該條規定表明:勞動標準通過法律規定而成為法定標準,“工資按月以貨幣支付”是法定的勞動標準,對於法定的勞動標準,當事人不得以約定的方式予以違反;即使約定了某些條款,因不符合法定標準,也應當予以糾正並按法定標準形承擔義務。

  本案中,李某與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延期支付的條款,雖然該約定是當事人自願確定的,但該約定違反了法定的勞動標準,因此用人單位除了依照法定標準承擔按月支付工資的義務外,還應對合同中的上述條款予以修改。所以,李某可以要求企業馬上支付欠付工資。  來源:中國勞動爭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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