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撤訴後再申請仲裁爭議案

來源:巧巧簡歷站 2.55W
勞動爭議撤訴後再申請仲裁爭議案

  
  
   〖案情〗
  
  周某1999年5月到某酒店工作,並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999年5月1日至200X年4月30日。200X年3月30日單位裁減人員,遂提前提出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因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周某經濟補償金,周某於200X年4月10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周某以單位已同意支付補償金為由申請撤訴。撤訴後單位仍未及時支付補償金,6月5日,周某再次申請仲裁,單位立即提出周某已撤訴,且已超過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
  
  〖評析〗
  
  勞動部《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覆函》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出力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申訴人在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可申請撤訴,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在仲裁委員會批准撤訴後,申訴人仍可就同一申訴請求申請仲裁,時效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本案周某申請撤訴之日至再次申請仲裁之日未超過60日,仲裁委員會可依法再受理,單位認為撤訴後不能再申訴且已過時效是沒有依據的,周某可依據上述規定再次申請仲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