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金城江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 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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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城江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 實施方案

2021年金城江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

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各類事故教訓,紮實推進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切實管控非煤礦山安全風險,有效防範事故發生,結合我區當前正在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嚴格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了2021金城江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自治區應急廳、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局、區委、區政府部署要求,結合全區非煤礦山安全基礎薄弱的實際,組織開展拉網式、起底式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紮實推進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礦山事故隱患,嚴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成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為慶祝建黨100週年營造良好氛圍。

二、大排查時間和範圍

(一)大排查時間:20213月下旬至2021年底。

(二)大排查範圍:對金城江區所有非煤礦山(含非煤地採礦山、尾礦庫、露天礦山)進行全面徹底大排查。

三、大排查整治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問題隱患

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嚴防採空區坍塌、火災、透水、中毒窒息、墜罐跑車、尾礦庫潰壩等事故為重點,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礦山事故隱患,強化事故防範措施落實。

1.防範地下礦山採空區坍塌和冒頂片幫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對礦區範圍內採空區位置、體積、積水、形成時間、地質條件等情況是否清楚,是否繪製採空區現狀圖,採空區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2)是否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回採、掘進作業前進行“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巷道或者採場頂板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3)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採空區進行處理。

4)相鄰礦山開採錯動線重疊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開採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是否擅自開採各種保安礦柱或保安礦柱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7)工程地質複雜、嚴重地壓條件或開採深度超過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壓監測系統,並嚴格執行採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8)新建地下礦山未選用充填採礦法的,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或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材料。

2.防範地下礦山火災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長簽字批准後實施; 是否由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

2)有自然發火危險的,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煙,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等行為。

4)井下油品是否單獨存放在安全地點並嚴密封蓋。

5)井下消防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

6)是否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7)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是否撤出迴風側所有人員。

8)是否使用非阻燃風筒、輸送帶、電纜等材料。

3.防範地下礦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摸清礦區範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老採空區,含水層、巖溶帶等詳細情況,掌握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2)是否按照設計和規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並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3)相鄰礦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貫通;是否存在開採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等違規行為。

4)露天轉地下開採,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地表水系穿過礦區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7)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是否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發現透水徵兆立即停產撤人。

8)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複雜的,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超前探放水等專用設備;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4.防範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設計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

3)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4)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安裝主要通風機,並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築物;是否及時封閉廢棄井筒和巷道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風速、風量、風質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5)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和風壓傳感器,在迴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

6)礦井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保留試驗記錄。

7)獨頭採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是否安裝局部礦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

8)是否定期對入井人員進行通風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專題培訓、開展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

5.防範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所有一級負荷是否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是否採用中性接地。

2)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違規使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作為主提升設備。

3)是否存在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行為。

4)罐籠、安全門、搖台(託台)、阻車器等是否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是否與提升機控制閉鎖。

5)提升礦車的斜井是否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是否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是否設躲避硐室,傾角大於10°的斜井是否設置軌道防滑裝置。

6)斜井人車是否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是否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是否還附掛保險鏈。

7)斜坡道運輸是否採用濕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替換乾式制動的或者改裝的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

8)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9)是否將乘載人數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籠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檢驗報告(平衡用鋼絲繩和摩擦式提升機的提升用鋼絲繩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統檢測報告報送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10)是否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提升運輸設備維護保養,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

6.防範露天礦山邊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開採境界內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超前進行處理;節理、裂隙等地質構造發育、容易引起邊坡垮塌事故的,是否採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邊坡。

3)是否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採。

4)工作幫坡角是否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台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

5)是否擅自開採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採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是否對高度200米及以上邊坡或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是否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是否在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1)是否有在排土場撿拾礦石的情況,排土場是否屬危險級。

12)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13)相鄰露天礦山之間,以及露天礦山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定。

7.防範尾礦庫潰壩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未批先建、未經審批擅自加高擴容、擅自改變築壩方式、不規範放礦;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是否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2)是否設立專門的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3)是否按照要求設置人工監測設施和在線安全監測系統,並有效運行。

4)是否存在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5)壩體是否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範圍管湧、流土變形,壩體是否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6)壩體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幹灘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7)壩體是否超過設計壩高,是否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8)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是否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浸潤線埋深是否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9)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檢查,排洪構築物是否堵塞、坍塌。

10)採用上游式築壩的,是否在壩前均勻放礦,是否未經論證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

11)庫區和尾礦壩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開採、挖掘、爆破等活動。

(二)安全生產風險防控

全面摸排礦山內部各生產區域、工序的安全風險,突出重大事故風險防控,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風險公告,規範安全操作。

1.企業是否組織力量對所有生產工藝、所有作業場所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的風險進行全面摸排,建立風險清單。

2.企業是否針對摸排出的每一項安全風險,從工程技術、管理制度、個體防護、應急處置等方面制定落實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責任人,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於受控範圍內。重點抓好容易引發冒頂片幫、中毒窒息、火災、透水、爆炸、墜罐跑車、高處墜落、邊坡垮塌、尾礦庫潰壩等事故的風險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企業是否將將摸排出的風險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納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中,提高員工安全風險意識,切實掌握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將摸排出的風險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礦山入井(坑)口、交接班室醒目位置和各作業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將危險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標識清楚,並結合各工種崗位制定安全風險告知卡。

4.企業是否將摸排的風險及相應的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建設項目“三同時”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設計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2)設計單位是否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科學合理編制基建工程進度計劃,地下礦山是否明確優先貫通安全出口和儘快形成主要供電、通風、排水系統的要求。

3)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是否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4)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致;是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有序施工;是否隨意壓縮工期,盲目趕超進度。

5)施工單位是否存在將採掘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行為,是否掛靠施工資質。

6)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7)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8)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通風,獨頭掘進工作面的風質風量是否滿足要求;在通風和排水系統形成前,是否進行其他掘進作業。

9)監理單位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是否編制監理規劃;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監理規劃一致。

10)是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1)地下礦山豎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後,是否集中在一箇中段貫通,形成礦井全負壓通風系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貫通前,不得在豎井內安裝剛性井筒裝備。

12)地下礦山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後,是否抓緊建設井下主要供電、排水系統,是否在供電、排水系統建成前進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13)是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提升、通風、排水設備和器材,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有效應對

2.生產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證照手續不全或者證照到期不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擅自組織生產。

2)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是否宣傳、培訓、落實到位。

3)是否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4)礦山企業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單位納入統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對採掘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況。

5)礦山企業是否超能力組織生產。

6)礦山企業是否與採掘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採掘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存在掛靠、違規發包轉包分包工程現象。

7)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方案是否與各個採掘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銜接,是否定期組織包括採掘施工單位的聯合應急演練。

8)採掘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礦山企業是否對採掘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組織安全培訓。

9)是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0)採掘施工單位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11)是否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系統是否正常運行的,是否存在修改、刪除及屏蔽系統數據信息逃避監管行為。

3.尾礦庫排洪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排洪系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2)是否嚴格按照規範和設計要求建設排洪系統,製作拱板、蓋板;是否存在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參數的行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統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保留隱蔽工程施工、監理記錄及相應影像資料。

4)從事排洪設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裝)的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是否嚴格控制拱板安裝質量,安裝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對拱板的質量逐一檢查;安裝時拱板兩端砂漿是否填充飽滿、密實,拱板的施工及安裝過程是否留存隱蔽工程照片,建立驗收檔案。

6)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是否及時處理。

7)是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按照“應檢盡檢、能檢盡檢”的原則,對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蓋)板等排洪構築物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並形成影像資料和質量檢測報告。排洪系統質量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尾礦庫,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委託設計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儘快組織實施整改。

4.地下礦山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人員配備情況

1)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是否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採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2)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礦山安全類、建築施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3)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新入礦工人是否經三級教育培訓,熟悉作業風險和應急處置措施;每年復工前是否對全體員工集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允許上崗。

3)是否加強日常教育、培訓,每月開展不少於一次安全教育,確保所有人員熟悉和掌握作業風險點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業規程編制中對每個作業點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組織企業員工特別是現場一線工人學習掌握。

四、大排查方式方法

大排查分企業自查自糾、市、縣兩級集中大排查、市級督導檢查等三個層面交叉進行,自20213月下旬至2021年年底同步開展。

1.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非煤礦山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全面開展隱患大排查(具體檢查標準詳見《非煤礦山大排查檢查表》(附件3對本企業各個系統、環節、重點部位、主要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深入、細緻、徹底的大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實”要求立查立改。大排查實施方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上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

2.及時召開大排查動員大會。各非煤礦山企業按照要求組織召開大排查動員大會,傳達、學習、貫徹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和企業具體實施方案,企業動員大會召開情況要作為企業自查的重點內容,確保讓每一個車間、每一個班組、每一個崗位的員工都瞭解大排查內容和要求,確保全員、全崗位參與大排查工作。

3.組織開展全員警示教育各非煤礦山企業要通過組織員工觀看事故警示片、講解典型事故案例、本單位事故責任人現身説法等方式開展全員警示教育,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要結合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制定和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全員參與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隱患;對排查發現的隱患,要建立台賬,逐項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預案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每月15日前到我局礦山股同時企業要將檢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在本單位醒目位置公佈,接受職工監督。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要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診斷式”檢查,精準把脈,解決問題。

4.嚴格審核外包工程施工隊伍相應問題形成審核報告並按時上報。企業對本單位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包括基建施工隊伍和採掘施工隊伍)的相關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逐一重新審核,形成審核報告,於2021530日前上報審核報告,其中:地下礦山和尾礦庫企業報市應急管理部門,露天礦山企業報我局礦山股備查。經我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必須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必須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採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礦山安全類、建築施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5.全面開展尾礦庫排洪構築物質量檢測並形成質量檢測報告。尾礦庫企業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按照“應檢盡檢、能檢盡檢”的原則,對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蓋)板等排洪構築物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形成影像資料和質量檢測報告,於2021530日前將尾礦庫質量檢測報告報我局礦山股

、工作要求

(一)精心制定方案,認真組織實施。企業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制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要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摸清自身的安全管理狀況,制定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確保貫徹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嚴防搞形式、走過場。

)強化整治攻堅,推動整改落實各企業要將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深層次問題和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納入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並動態更新。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逐項建立檔案,確保排查、整改、驗收閉環管理。

全面排查整改,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各企業要立即組織人員按照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大排查實施方案,深入開展全系統各環節安全大排查,既要查現場作業管理,更要查安全責任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組織專家逐礦逐庫進行督查,確保做到非煤礦山和尾礦庫自查自改100%、上級企業檢查下級礦山和尾礦庫100%。長期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在恢復生產建設前,必須完成自查自改、上級企業檢查並經我局檢查,否則不得恢復生產建設。

注重安全管理,着力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企業要加強自查自改情況的貫徹落實我局與市應急管理局定期對企業進行督導抽查,及時協調解決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發現企業不認真開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責令重新開展自查自改;對在2021530日前沒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隊伍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重新審核的非煤礦山、沒有完成排洪系統質量檢測的尾礦庫,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得力的企業,要約談通報相關負責人。

(五)嚴格規定時限,按時報送實施方案和相關表格。各企業於2021420日前將本企業大排查實施方案報我局礦山股;20214月起,每月28日前以掃描件和電子版形式報送《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彙總表》(附件1)工作進展情況表格202213日前報送大排查工作總結

聯繫人及電話:韋進才0778-2111455;電子郵箱:jcjaj@126

 

附件:1.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彙總表

   2.10類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3.非煤礦山大排查檢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池市金城江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142日印發   

(網絡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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