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物資使用制度管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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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物資使用制度管理三篇


捐贈物資使用制度管理三篇

 

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捐贈物資使用制度管理,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規範捐贈物資使用管理 篇一

為了加強和規範捐贈物資的管理使用,安口鎮堅持嚴把“七關”,確保把有限的物資全部用在刀刃上。

1、堅持嚴把宣傳發動關

規範發佈《安口鎮人民政府接受社會愛心捐贈的公告》,採取羣眾自願原則,引導社會各級愛心人士有序捐贈,堅決不索捐、不強捐,防止道德綁架。

2、堅持嚴把登記確認關

鎮村兩級對接收到的捐贈物資實行專人專管,按照“一捐一登記、一天一彙總”的原則,細化出入庫登記,每日進行庫存清查對賬,做到賬實相符。

3、堅持嚴把物資配備關

本着“節約使用、保障一線、精細分配”的原則,對接收到的捐贈物資統籌調度,精準使用,及時分發到村到點,確保發揮出最大的效用。

4、堅持嚴把發放管理關

捐贈物資發放由鎮防控辦下達分配計劃,統籌發放,專人簽字領取,專人保管使用,並建立使用台賬,規範建檔管理。

5、堅持嚴把資金使用關

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各村對接收到的捐贈資金一律繳存村集體經濟賬户,由村上報支出計劃,鎮政府審批後使用。

6、堅持嚴把公示公告關

通過微信羣、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及時發佈《安口鎮人民政府接受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社會捐款(物)的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7、堅持嚴把報賬核銷關

報銷過程中嚴格落實財務規定,不講情面、不搞變通、不談“下不為例”,保證全鎮疫情防控物資安全,保證幹部安全。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不僅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凝聚了人心,鼓舞了鬥志,堅定了信心。“嚴把七關”措施的落實,確保全鎮疫情防控捐贈物資使用管理更加規範化、精準化、制度化。

物資捐贈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出生缺陷干預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物資捐贈活動,保護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合法權益,提升捐贈物資管理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物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基金會捐贈的其有權處分的合法的實物形式的資產。

第三條 基金會在開展物資募捐和接受捐贈活動時,應嚴格貫徹自願和無償的原則,嚴禁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四條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衞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捐贈物資的接受

第五條 有捐贈意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基金會捐贈其有權處置的合法物資。

第六條 捐贈方向基金會表明捐贈意向後,基金會應根據相關規定對捐贈方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對於普通捐贈物資,由基金會確認需求和受助對象後,與捐贈方達成捐贈意向並簽署捐贈協議。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特殊物資,由基金會聯繫目標醫療機構確認後,簽署捐贈協議,載明捐贈物資種類、數量、質量、規定使用期限等內容。捐贈方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制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衞生行政等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確保物品在到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於保質期內且具有使用價值。

八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物資後,按以下方式開具財政部監製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捐贈證書。

(一)捐贈方以實物形式捐贈資產,應由捐贈方提供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有關計價憑據(如發票、報關單、物價部門核定產品單價或近期銷售同類產品發票複印件)。基金會根據捐贈者提供的發貨清單和計價憑據出具捐贈收據;

(二)捐贈方以實物形式捐贈資產,不能提供有關計價憑據的,按照公允價值出具捐贈收入。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應當採用合理的、雙方都能夠認同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九條 在接受書畫、古玩等藝術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酒類等不能直接用於公益資助的物資時,應與捐贈方簽署物資變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方式,以拍賣後的實際價值作為捐贈物資的公允價值來開具財政部監製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捐贈證書。

變賣捐贈物資所得款項必須作為捐贈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基金會在接受捐贈物資時應當履行驗收程序,物資數量和質量須經捐贈方、基金會雙方核實確認。

第三章 捐贈物資的管理

第十二條 捐贈物資入庫管理:

(一)在基金會現場捐贈的,由項目部負責接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做好資產入庫登記等手續;

(二)捐贈數量較大或者不適合在基金會入庫保存的物資,應協商捐贈方直接發送至指定受贈方,由受贈方開具接收證明,財務部根據接收證明記賬。

第十三條 捐贈物資出庫及發放管理:

(一)捐贈物資出庫時須辦理出庫單,物資出庫及發放程序要嚴格依據捐贈協議和相關規定執行;

(二)接受物資捐贈的受贈方協助基金會辦理物資接收手續,並組織和監督物資發放。受贈方應在基金會提供的物資發放表上簽字或留存手印,並將物資接收手續、受贈人簽收證明,以及物資發放現場照片、視頻資料等及時反饋給基金會;

(三)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須由捐贈方直接運抵受贈醫療機構,由受贈方負責驗收並向基金會出具接受證明。

第十四條 基金會對捐贈物資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民政部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並接受審計、監察等社會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捐贈方有權查詢捐贈物資的管理、發放、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捐贈人與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十七條 捐贈方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物資交付基金會或協議約定的受贈方。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捐贈方應當及時向基金會説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基金會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説明。

第十八條 如捐贈方違約,基金會有權依法追究捐贈方違約責任,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説明。

第十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物資造成損失的,基金會將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基金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捐贈協議使用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確需變更物資用途,應徵得捐贈方同意並簽署捐贈物資用途變更協議;如需變賣捐贈物資,應徵得捐贈方書面同意,並由項目部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實施,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方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捐贈方有權對捐贈物資的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截留、擠佔、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贈物資,或弄虛作假等問題時,基金會應立即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並及時公佈查處結果。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可組織社會監督巡察員不定期對捐贈物資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回訪。根據需要可以形成社會監督簡報,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後再實施捐贈。

第二十四條 關於接受服務捐贈。基金會接受法律、戰略、管理、籌資、傳播等諮詢、顧問服務捐贈,以及其他人道服務捐贈時,對捐贈方的選擇和捐贈價值的認定,應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捐贈方和捐贈服務的公允價值,並報請祕書長辦公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 關於接受廣告捐贈。基金會接受廣告捐贈時,對捐贈方的選擇和捐贈價值的認定,可以捐贈方的公開廣告刊例價格為依據,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捐贈方和捐贈廣告的公允價值,並報請祕書長辦公會審批。

二十六條 關於接受境外捐贈物資。基金會在接受境外捐贈物資時,應報請理事會批准,未經批准不應接受。

第二十七條 所有捐贈人向基金會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均享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時准予全額扣除”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制度、法律和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出生缺陷干預救助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社會捐贈制度 篇三

一、受捐贈物資應嚴格管理和正當使用,並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二、學校在接受捐贈時,應報告捐贈管理辦公室,填寫接受捐贈登記表,接受有關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財務管理、協議文本等方面的諮詢與審核,並按規範的格式與捐贈者簽署協議,協議由捐贈管理辦公室備案和存檔。

三、學校接受實物捐贈,應與捐贈者簽訂協議,受贈者填寫接受實物捐贈登記表,一律開具正式收據並簽訂協議書,寫明捐贈金額、捐贈物資的品名、捐贈意向及管委會的承諾等事項。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入帳,並報管委會備案。

四、捐贈物資必須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嚴禁他用。各類捐贈資金納入學校財務管理帳户,統一管理。對於捐贈者約定具體用途的捐贈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分户核算;對於實物捐贈,按捐贈物類別,分別歸類管理,捐贈資金按照“公開透明、立項管理、擇優獎勵、擇需資助”的原則使用。

五、學校承諾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合理規範地使用捐贈,提高捐贈的使用效益;對熱心捐贈的各界人士和單位表示感謝並予以合理的回報;對為籌集學校建設資金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捐贈協議不得有對捐贈者構成利益回報的條款;否則,不視為公益捐贈。

七、項目聯繫人,受學校委託且經捐贈者同意,履行以下職責

1、充分了解捐贈者的相關信息,建立並及時完善嚴謹的捐贈者信息儲備系統;

2、向捐贈者全面介紹學校的基本情況(包括辦學歷史、發展思路、學科特色、優勢資源等);

3、尊重捐贈者意願,充分溝通協商,起草捐贈協議,制定財產管理辦法和擬捐贈項目實施方案、經費預算等;

4、客觀、詳細、及時地將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社會評價(包括理事、監事、受益人和媒體評價)定期或在捐贈項目結項後向捐贈者彙報;

5、在重大節慶日和捐贈者生日等重要時間節點,準確、及時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登門拜訪等方式表達問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動人心”,增進學校與捐贈者的情感交流;

6、學校與捐贈者建立友好合作關係,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和合作協議,捐贈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的權利。

八、捐贈資金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獎勵優秀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3、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院士、教學名師來校講學;

4、資助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和學術競賽活動;

九、捐贈資金使用程序

1、資金資助項目的立項工作,由捐贈管理辦公室按照協議書和本辦法規定認真組織實施。

2、申請資助者需填寫資助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捐贈管理辦公室。

4、捐贈管理辦公室負責捐助項目的評審工作,經管委會審批後,辦理資助款手續。

5、管委會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嚴重違背捐贈協議規定或本辦法者,可停止資助並收回資助款。

十、致謝

1、捐贈物資價值在1萬元內的單位,視情況回贈紀念品或口頭導謝。不接受捐贈者安排的商業性新聞採訪。

2、捐贈物資價值在3萬元內的單位,回贈紀念品,原則上不接受捐贈者安排的商業性採訪。

3、捐贈物資價值在3至5萬元內的單位,饋贈紀念品,可接受捐贈者安排的商業性採訪,但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經同意後方可參與。

4、捐贈物資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饋贈紀念品,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領導,請有關領導視情況出席捐贈儀式。

5、根據捐贈者意願,在學校出版物和校友會網站上發佈捐贈人名單、資助項目及捐贈數額;對突出貢獻者,將宣傳其事蹟,並寫入校史。

十一、資助項目完成後,獲資助者須向捐贈管理辦公室提交項目執行和物資使用情況報告書,每年年底由捐贈管理辦公室發佈捐贈物資使用情況公報,向捐贈人通報捐贈物資使用情況,並向校內外公佈捐贈物資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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