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耦合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耦合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1年5月4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4只(套),其中12只(套)作為檢驗樣品,12只(套)作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標誌 |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 ● | |
2 | 尺寸和互換性 | ● | |||
3 | 防觸電保護 | ● | |||
4 | 接地措施 | ● | |||
5 | 結構 | ● | |||
6 | 防潮 | ● | |||
7 | 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 | ● | |||
8 | 插入和拔出連接器所需的力 | ● | |||
9 | 用於熱條件或酷熱條件下的器具耦合器的耐熱性能 | ● | |||
10 | 温升 | ● | |||
11 | 軟線及其連接 | ● | |||
12 | 耐熱和抗老化性能 | ● | |||
13 |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 ● | |||
14 | 絕緣材料的耐熱、耐燃和耐電痕化 | ● | |||
注:1. 按產品的原始狀態進行考核。除以下情況,一般用3個檢驗樣品按檢驗項目序號順序進行試驗: (1)在進行序號11檢驗項目時,需另取3個檢驗樣品檢驗; (2)在進行序號14檢驗項目時,需另取3個檢驗樣品檢驗。 2. 如果僅1只試樣在一項試驗中不合格,該項試驗及可能對其試驗結果有影響的前一項(或數項)試驗應進行複試,複試及後面的試驗應採用另一組(3只)全套試樣並按照要求的順序進行,所有試樣複試及後面的試驗均應合格。 3. 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17465.1-2009《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465.2-2009《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類似設備用互連耦合器》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如果僅1只試樣在一項試驗中不合格,另一組3只試樣均合格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否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説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