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泥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1年水泥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水泥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其他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細則執行。監督抽查產品範圍包括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複合硅酸鹽水泥、白色硅酸鹽水泥、砌築水泥、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硅酸鹽水泥熟料等。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種類、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
2 產品種類
根據水泥產品標準,將產品分為以下五個種類,見表1。
表1 產品種類表
序號 | 產品種類名稱 | 產品標準 | |
1 | 通用硅酸鹽水泥 | 硅酸鹽水泥 | GB175-2007 |
2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
3 | 礦渣硅酸鹽水泥 | ||
4 |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 ||
5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
6 | 複合硅酸鹽水泥 | ||
7 | 白色硅酸鹽水泥 | GB/T 2015-2017 | |
8 | 砌築水泥 | GB/T 3183-2017 | |
9 | 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 | GB∕T 35162-2017 | |
10 | 硅酸鹽水泥熟料 | GB/T 21372-2008 |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細則。
GB 175-2007、GB/T 2015-2017、GB/T 3183-2017、GB∕T 35162-2017、GB/T 21372-2008界定的術語定義和縮略語適用於本細則。
4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175-2007 通用硅酸鹽水泥
GB/T 2015-2017 白色硅酸鹽水泥
GB/T 3183-2017 砌築水泥
GB∕T 35162-2017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
GB/T 21372-2008 硅酸鹽水泥熟料
GB/T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GB/T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T 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T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篩析法
GB/T 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 勃氏法
GB/T 208 水泥密度測定方法
GB/T 1767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
GB 6566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鉻(Ⅵ)的限量及測定方法
JC/T 1099-2009 硫鋁酸鈣改性硅酸鹽水泥
JC/T 313 膨脹水泥膨脹率試驗方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
已經在全國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自我聲明公開或備案有效期內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 抽樣
5.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的樣品應為同一品種和強度等級、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該企業的主導產品。每個企業抽取水泥樣品覆蓋該企業生產的不同水泥品種。抽樣原則應在取得水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根據受檢單位所獲得工業生產許可證範圍內的水泥品種。對外銷售硅酸鹽水泥熟料的企業,加抽硅酸鹽水泥熟料樣品。
5.2 抽樣方法、基數、數量及注意事項
5.2.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水泥取樣方法按GB/T 12573-2008進行。
袋裝水泥從企業的棧台抽取。確定1個出廠編號的水泥,在該編號的水泥中隨機從20包以上的袋裝水泥中取等量樣品,取樣數量至少12kg。
散裝水泥從散裝庫卸料或輸送水泥運輸機具上,在規定的出廠編號噸位範圍內,間隔抽取20次以上樣品,取樣數量至少12kg。
硅酸鹽水泥熟料取樣方法: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在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60kg。將樣品混勻,用四分法縮分至30 kg為止。縮分後的樣品一分為二。檢驗用樣品15kg,備用樣品15kg。
5.2.2 抽樣基數
抽樣基數應滿足出廠編號規定的噸位。編號噸位不足時,不得少於1t。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5.2.3 抽樣數量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水泥抽樣數量12kg,其中檢驗樣品6kg,備用樣品6kg。
硅酸鹽水泥熟料抽樣數量30kg,其中檢驗樣品15kg,備用樣品15kg。
5.2.4 注意事項
抽樣人員應在加貼封條前後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樣品加貼封條前,對產品外觀、外包裝、產品標籤、產品合格證等四個方面進行拍照,拍取的照片應能夠清晰反映所抽樣品的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執行標準等信息內容。樣品加貼封條後,再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進行拍照,拍取的照片應能夠反映出樣品加貼封條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樣人員傳送至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時應將樣品照片(外觀、外包裝、產品標籤、產品合格證、加貼封條的樣品等不少於四張照片)納入報告中。具體照片要求為:
第1張: 抽到的放於桶內或乾淨容器上的粉狀料1張(熟料為顆粒狀);
第2張: 袋裝水泥正面近照1張(散裝水泥、熟料為該批樣品的儲存庫、運輸車或輸送散裝水泥、熟料的設備1張);
第3張:該批號水泥(或熟料)合格證1張或出廠通知單1張(如有);
第4張:加貼封條的檢驗樣品1張(能看清楚封條上簽字人名);
第5張:加貼封條的備用樣品1張(能看清楚封條上簽字人名)。
其他抽樣視頻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5.3 樣品處置
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將抽取的水泥樣品全部用0.9mm方孔篩篩析,取其篩下物、充分混勻,縮分為兩等份樣品,一份為檢驗樣品,一份為備用樣品。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用兩層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裝好,外面用牛皮紙袋或編織袋包好加封條,樣品須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先用不乾膠把樣品和包裝物綁紮結實,紙質封條先貼在不乾膠上,再纏在樣品包裝物的開口處,在封條騎縫處用記號筆簽上一位抽樣員姓名。
硅酸鹽水泥熟料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用塑料編織袋密封、包裝好,加封條,樣品須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 先用不乾膠把樣品和包裝物綁紮結實,紙質封條先貼在不乾膠上,再纏在樣品包裝物的開口處。在封條騎縫處用記號筆簽上一位抽樣員姓名。
檢驗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備用樣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應當予以封存,並加施封存標識。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封存的樣品,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損毀。
5.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受檢單位上一年度生產的被抽查水泥產品營業收入(產值)和從業人數, 營業收入(產值)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產值),並加以註明。對於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受檢單位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並經企業確認。
注:1.記錄的“產品營業收入”中的產品是指計劃抽查的產品,如計劃抽查“通用硅酸鹽水泥”,應記錄受檢單位的所有強度等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營業收入。
2.在流通領域抽樣的,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因沒有生產企業公章確認,後面需括號註明“標稱”。如:xxxx水泥有限公司(標稱),超硬牌(標稱)
6 檢驗要求
6.1 檢驗項目
通用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通用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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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氧化硫 | GB175-2007 | GB/T 176 |
|
2 | 氧化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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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燒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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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溶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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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離子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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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細度(0.08mm篩餘) | GB/T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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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比表面積 | GB/T 8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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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密度 | GB/T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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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凝結時間 | GB/T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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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定性(沸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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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強度 | GB/T 17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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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壓蒸安定性 | GB/T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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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放射性 | GB 6566 | GB 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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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泥中水溶性六價鉻(Ⅵ) | GB 31893 | GB 31893 |
|
備註 | 1、不同品種水泥的檢驗項目按照GB175-2007的規定進行。 2、壓蒸安定性視水泥中氧化鎂含量情況來決定是否做該項目。當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於5.0%時,必須做壓蒸安定性試驗,如果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當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複合硅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於6.0%時,必須做壓蒸安定性試驗併合格。 |
白色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見表3。
表3 白色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 2015-2017 | GB/T 176 |
2 | 氯離子 | ||
3 | 鹼含量(氧化鉀和氧化鈉) | ||
4 | 水泥中水溶性六價鉻(Ⅵ) | GB 31893 | |
5 | 細度(0.045mm篩餘) | GB/T 1345 | |
6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7 | 凝結時間 | ||
8 | 強度 | GB/T 17671 | |
9 | 白度 | GB/T 2015 | |
10 | 放射性 | GB 6566 |
砌築水泥檢驗項目見表4。
表4 砌築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 3183-2017 | GB/T 176 |
2 | 氯離子 | ||
4 | 水泥中水溶性六價鉻(Ⅵ) | GB 31893 | |
5 | 細度(0.045mm篩餘) | GB/T 1345 | |
6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凝結時間 | |||
7 | 保水率 | GB/T 3183 | |
9 | 強度 | GB/T 17671 | |
10 | 放射性 | GB 6566 |
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見表6。
表5 道路基層用緩凝硅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遊離氧化鈣 | GB∕T 35162-2017 | GB/T 176 |
2 | 三氧化硫 | ||
3 | 氧化鎂 | ||
4 | 細度(0.045mm篩餘) | GB/T 1345 | |
5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6 | 安定性(浸水法) | JC/T 1099 | |
7 | 壓蒸安定性 | GB/T 750 | |
8 | 凝結時間 | GB/T 1346 | |
9 | 線膨脹率 | JC/T 313 | |
10 | 強度 | GB/T 17671 | |
備註 | 壓蒸安定性視該水泥中氧化鎂含量情況來決定是否做該項目。當該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於6.0%時,應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併合格。 |
硅酸鹽水泥熟料檢驗項目見表6。
表6 硅酸鹽水泥熟料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f-CaO | GB/T 21372-2008 | GB/T 176 |
2 | MgO | ||
3 | 燒失量 | ||
4 | 不溶物 | ||
5 | SO3 | ||
6 | 鹼含量 | ||
7 | (3 CaO·SiO2+2 CaO·SiO2) | ||
8 | CaO/SiO2 | ||
9 | 比表面積 | GB/T 8074 | |
10 | 凝結時間 | GB/T 1346 | |
11 | 安定性(沸煮法) | ||
12 | 強度 | GB/T 17671 | |
13 | 壓蒸安定性 | GB/T 750 | |
備註 | 壓蒸安定性視硅酸鹽水泥熟料中氧化鎂含量情況來決定是否做該項目。當硅酸鹽水泥熟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於5.0%時,必須做壓蒸安定性試驗,如果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硅酸鹽水泥熟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6.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6.2.1 當方法標準中有基準法和代用法時,檢驗結果為臨界值時以基準法結果為準。
6.2.2 應在取樣之日起10天內完成水泥安定性檢驗。
7 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説明。
當所檢項目全部符合執行標準要求,綜合判定為合格。當所檢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7.1.1當所檢項目全部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判定為:“依據桂市監函[xxxx]xx號文中《2021年水泥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對所抽樣品的xx個項目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符合xx標準號《標準名稱》要求。綜合判定:該產品本次監督抽查合格。”
7.1.2當所檢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判定為:“依據桂市監函[xxxx]xx號文中《2021年水泥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對所抽樣品的xx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其中xx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xx標準號《標準名稱》要求。綜合判定:該產品本次監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產品標準有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而企業執行自己的企業標準,若抽查項目在企業標準中規定又低於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檢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低於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在使用企業標準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的同時,在“備註”欄中説明:該產品本次監督抽查檢驗,xx項目不符合xx標準號《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名稱》要求。
8 異議處理
對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的,由監督抽查組織部門根據核查情況作出異議處理決定。
8.2 對需要複檢並具備檢驗條件的,監督抽查組織部門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管理辦法》要求組織複檢機構對抽取的備用樣品進行復檢,並出具檢驗報告。複檢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