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河源市流通領域車用汽油、柴油商品檢驗項目實施細則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河源市
流通領域車用汽油、柴油商品檢驗
項目實施細則
本細則由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於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機動車及其相關產品(汽油、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
一、監督抽查的產品
(一)抽查產品:汽油、柴油,包括:1.車用汽油、2.車用柴油
(二)監督總體:同一油品經營者(加油站、油庫、生產者)的同一型號在售、存儲和生產的產品集合。
二、抽樣、檢驗程序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
(二)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
(三)承檢機構在抽樣檢驗程序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檢驗程序的法定性與有效性予以補充。
三、抽樣方案
(一)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於檢驗,第2組用於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序號 | 產品名稱 | 第1組數量 | 第2組數量 |
1 | 車用汽油 |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
2 | 車用柴油 | 至少2L | 至少2L |
3 | 船用燃料油 | 至少2L | 至少2L |
(二)抽樣方法。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
在生產企業(油庫)抽樣時,按GB/T 4756-2015《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規定的方法抽取樣本;在加油站或燃油供應船舶或燃油供應車輛抽樣時,直接在加油機加油槍或加油管出口處(或取樣處)隨機抽取樣本。抽取樣本前,通過油槍或油管將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樣品;同時清洗取樣罐至少3次。將抽取的樣品密封,貼上樣品標籤,加封封條,全部帶回檢驗機構。
四、檢驗依據
(一)產品標準。
1. 強制性標準: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GB 19147-2016《車用柴油》
2. 推薦性標準:無。
(二)涉及本類產品質量判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粵市監質監〔2019〕494號)。
五、主要檢驗項目及不合格類別的劃分指標
(一)內在質量檢驗項目及其重要性劃分表
(1)車用汽油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 | 非強制性 | 重要項 | 較重要項 | 次要項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 ● | ● | |||
2 | 硫含量 | ● | ● | ||||
3 | 苯含量 | ● | ● | ||||
4 | 氧含量 | ● | ● | ||||
5 | 甲醇含量 | ● | ● | ||||
6 | 蒸氣壓 |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和粵府函〔2018〕218號 | ● | ● |
(2)車用柴油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 | 非強制性 | 重要項 | 較重要項 | 次要項 |
1 | 硫含量 | GB 19147-2016《車用柴油》 | ● | ● | |||
2 | 閃點(閉口) | ● | ● | ||||
3 | 餾程 | ● | ● | ||||
4 | 密度 | ● | ● |
六、本細則未明確的監督抽查抽樣檢驗相關技術規範,均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T/GDAQI 020-2020)規定執行。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闡明理由,向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由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