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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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更好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規範勞保用品的管理,減少和預防職業病、工傷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

三、內容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組根據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保用品發放配發標準》,下發於各個部門並且每年進行更新,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更換。

3.3勞保用品的採購執行《採購控制程序》,由採購部依《分供方評審程序》對供方進行選擇評估,提供一般勞保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保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鑑定證。(特殊勞保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3.3公司對產生噪音、粉塵、有毒氣體的部門配置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為兩個月。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超過使用期限未損壞的,使用人繼續保留使用,損壞後再進行更換。

3.4勞保用品根據配發標準進行發放,職工領用勞保用品時履行領用登記手續。

3.5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勞保用品在更換時必須以舊換新,由部門進行統計更換,更換完畢後,將舊的勞保用品同統一放置於輔料倉,由輔料倉同一進行報廢處理,凡不交舊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額。

3.6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在規定有限使用期間,發現有丟失、損壞現象,個人進行賠償。

3.7職工離職後,必須上交所發的勞保用品,保存於部門。若離職後未上交,部門承擔新品80%的金額。

3.8行政人力資源部安全組每日對現場職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未按規定佩戴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0元/次,領班負連帶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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