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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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為進一步加強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高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據相關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抽檢範圍

全省所有飼料生產企業;部分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生產企業;部分經營者、養殖者和飼料原料使用單位。

    二、抽檢產品種類

    (一)飼料產品: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二)飼料添加劑:磷酸氫鈣、磷酸二氫鈣、氯化鈉。

    (三)飼料原料

1.動物性飼料原料:魚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乳製品。

2.植物性飼料原料: DDGS、菜籽粕、豆粕、發酵豆粕。

    三、抽檢數量及要求

    (一)生產企業

1.飼料產品: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產品總數少於3個(含3個),全部抽檢;超過3個,抽檢3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抽檢2-3個。抽取樣品儘量涵蓋產品品種和畜禽種類。

2.飼料添加劑:磷酸氫鈣、磷酸二氫鈣、氯化鈉,每個品種均抽檢1個。

3.動物性飼料原料:肉粉、肉骨粉、羽毛粉,抽檢1-2個(生產品種1個的抽取1個,超過1個的抽取2個)。國產魚粉由成都市和眉山市在使用環節各抽取5個。乳製品由成都市和德陽市在使用環節各抽取3個。

4.植物性飼料原料:抽檢20個,其中DDGS、菜籽粕在生產環節抽取,豆粕、發酵豆粕在使用環節抽取。具體樣品數量分配見附件。

(二)經營者

抽檢樣品180個,限“抽檢產品種類”範圍內的產品,具體抽取樣品數量分配見附件。

(三)養殖者

抽檢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或精料補充料等共計120個,其中豬飼料40個、禽飼料30個、水產飼料15個、肉牛/肉羊飼料20個,肉兔飼料15個。樣品在庫存的商品飼料或自配料中抽取。具體樣品數量分配見附件。

    四、檢測項目

(一)生產環節樣品

生產環節樣品檢測項目涉及:水分、粗蛋白質、粗纖維、鈣、磷、銅、鐵、鋅、錳、維生素B1、維生素E、氨基酸等質量指標;鉛、總砷、氟、鉻、黃麴黴毒素B1、沙門氏菌等衞生指標;“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黴素、乙酰甲喹、氟喹諾酮類、硝基呋喃類、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喹乙醇、喹烯酮、金黴素、土黴素等安全指標。

每個樣品的具體檢測項目,由省飼料監察所根據企業主要產品生產情況和樣品特性統籌確定,但應以安全衞生指標為主。

(二)經營環節樣品

檢測項目由抽樣單位根據執行標準或標籤標示,結合執法需要商省飼料監察所確定。

(三)養殖環節樣品

重點檢測非法添加物,包括“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黴素、乙酰甲喹、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氧氟沙星、諾氟沙星、達氟沙星、喹乙醇、喹烯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等。具體檢測項目根據樣品情況統籌確定。

  五、任務分配

各市(州)飼料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抽樣工作,省飼料監察所承擔所有樣品的檢測工作,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參與部分市(州)生產環節的抽樣工作。

    六、檢驗依據

    (一)抽樣方法

抽樣方法按國家標準《飼料 採樣》(GB/T 14699.1-2005)執行。

    (二)檢測方法

1.衞生指標。產品的衞生指標在《飼料衞生標準》(GB 13078-2017)中有規定的,按該標準指定方法檢測;產品的衞生指標在(GB 13078-2017)中沒有規定的,按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方法檢測。

    2.水分和質量指標。按照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3.藥物飼料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物。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部公告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七、判定依據和原則

(一)衞生指標:按照《飼料衞生標準》(GB 13078-2017)進行判定,並依據《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GB/T 18823-2010)執行。飼料添加劑產品按照產品執行標準進行判定,其衞生指標不考慮方法誤差。

(二)質量指標:按照產品執行的有效標準、合同、明示指標(飼料標籤的明示指標、產品説明)進行判定,如產品執行標準與明示指標、《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不一致,以其中較嚴格指標進行判定。飼料產品的各類質量指標依據《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GB/T 18823-2010)執行。

(三)藥物飼料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2638號、2292號、176號、1519號、1218號,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246號、250號等進行判定。

(四)保質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籤中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之外的指標判定不考慮產品的保質期。

(五)產品綜合判定:一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水分僅作計算使用,不納入綜合判定。合格的產品判定為“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合格”。

    (六)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樣的,其產品按不合格處理。

    八、抽樣及送樣時間

(一)生產環節抽樣及送樣時間

綿陽市:3月1-15日;其餘市(州):預計7月1日-9月30日,具體送樣時間由省飼料監察所另行通知。飼料原料同步抽取。

(二)經營環節、養殖環節抽樣及送樣時間

由市(州)根據市場監督情況確定,時間為7月1日-9月30日。

    九、彙總分析

省飼料監察所於每月1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上月檢測進度情況及完成異議處理後的不合格產品檢驗結果,其中檢出非法添加物的應及時報告。年度抽檢結果的分析總結由省飼料監察所於本年底前完成,分析總結包括抽檢工作的總體情況、結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等內容。

 

附件:各市(州)經營環節、養殖環節和植物性飼料原料

抽檢任務分配表

 

 

  

 

 

附件

各市(州)經營環節、養殖環節和植物性飼料原料

抽檢任務分配表

   

   任務

 

市州

 

經營

環節

養殖環節

生產和

使用環節

數量

(個)

豬飼料

(個)

禽飼料

(個)

水產

飼料

(個)

肉牛/

肉羊料

(個)

肉兔

飼料

(個)

植物性

飼料原料

(個)

成都

12

2

2

2

1

/

5

德陽

10

2

2

2

1

/

4

綿陽

10

2

2

/

1

3

3

眉山

12

2

2

2

1

/

4

樂山

10

2

2

/

1

3

/

資陽

10

3

1

1

1

/

/

內江

5

3

2

/

1

3

2

自貢

10

2

1

1

1

3

/

雅安

8

2

1

2

1

/

/

涼山

10

2

1

/

/

/

/

攀枝花

5

1

2

/

/

/

/

遂寧

10

2

1

2

1

/

/

南充

10

2

2

/

1

/

/

瀘州

10

3

2

1

1

/

/

廣元

10

2

1

/

1

/

/

宜賓

10

2

1

2

2

3

2

達州

10

2

1

/

3

/

/

巴中

8

2

1

/

1

/

/

廣安

10

2

1

/

1

/

/

甘孜

/

/

1

/

/

/

/

阿壩

/

/

1

/

/

/

/

合計

180

40

30

15

20

15

20

注:1.肉牛/肉羊飼料均在養殖者的飼料庫房中抽取,主要抽取自配料,也可抽取商品飼料(包括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3種)。

2.植物性飼料原料包括DDGS、菜籽粕、豆粕和發酵豆粕4種, DDGS、菜籽粕在生產環節抽取,豆粕、發酵豆粕在使用環節抽取。

附件2

 

2021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

 

為了規範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2021年度全省飼料質量監督抽檢計劃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規範。

一、抽樣工作

(一)抽樣要求

1.抽樣單位要根據監督抽檢計劃精心組織,抽樣前對抽樣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抽樣標準等培訓。

2.抽樣人員必須到現場抽樣,現場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抽樣前應核查被抽樣企業的許可證明文件及執行標準。對非法生產的企業,生產、經營未經批准的產品,無標生產或執行無效標準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不再抽取樣品。

4.被抽樣生產企業所有被抽產品的庫存不得低於該企業上年的日均產量,且單一產品庫存量不得低於1噸,否則不得抽取樣品。

5.所抽樣品須是被抽樣生產企業自檢合格產品(養殖者自配料除外),並在規定的保質期內,同時滿足檢測和異議期要求的時效。為確保在保質期內完成檢測,各地抽樣後應及時送檢測單位完成樣品交接。

6.抽取牛羊飼料時應注意,其產品標籤上標明產品中添加了乳及乳製品的,不得抽取樣品。

7.抽樣方法按照GB/T14699.1-2005《飼料 採樣》標準進行。

(二)抽樣程序

1.抽樣人員應主動出示抽樣文件和工作證件。

2.抽樣人員應按程序進行採樣、分樣、編號、封樣和留樣。包裝好的樣品應密封,防止樣品在運輸和交接過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裝破損。

3.抽樣人員登錄“四川省飼料/畜產品監測管理系統”(網址)或者四川飼料監管移動終端抽樣APP(移動終端抽樣APP下載二維碼見附件)填寫抽樣單(樣品編號自動生成,無需填寫),抽樣單信息應完整、準確,可追溯。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雙方須對樣品及抽樣單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後雙方共同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或電子簽名及印章確認。抽樣單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檢測單位,第二份留被抽樣單位,第三份由抽樣單位保存。樣品標籤(包括檢測樣品標籤1張,留樣標籤2張)、封條和抽樣單均可使用打印機(或便攜式打印機)打印。

4.抽樣人員應將每個樣品平分一式三份,每份原則上不少於500g(固體)或者300mL(液體)並分別封樣,其中一份樣品交被抽樣單位留存,另兩份送檢測單位檢測和備份。

5.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索取產品標籤(養殖者自配料除外),產品標籤需被抽樣單位蓋章確認。在生產環節抽樣時,若抽取的產品執行企業標準,除索取產品標籤外,還應向企業索取企業標準文本的複印件,在標準文本中標明對應的被抽產品的商品名稱,並蓋章確認。標籤和企業標準文本複印件交檢測單位。

6.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應全面瞭解被抽樣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情況,為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信息。

(三)拒抽處理

對於拒絕抽樣的單位,抽樣人員應耐心做好工作,宣講有關規定,並闡明拒抽後果。如仍然不配合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應書面記錄當時的情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擬抽取樣品名稱、拒絕理由、時間、地點、現場人員等。抽樣人員須在書面記錄材料上簽字並交檢測單位,其產品按不合格處理。

二、檢測工作

(一)樣品交接與處理

1.各抽樣單位完成抽樣數量後應及時送檢測單位辦理樣品移交手續,移交時應確保所抽樣品距離保質期到期不少於30天。

2.辦理樣品移交手續時,檢測單位接樣人員應根據抽樣單信息逐一核對樣品編號、數量、封樣狀態等,核對無誤後填寫樣品交接單,辦理樣品入庫,及時安排樣品檢測工作。

3.每個樣品製備、處理所使用的粉碎機,應認真清潔乾淨後方可再次使用,確保不造成交叉污染。

(二)檢測要求

1.檢測方法應按“監督抽檢計劃”中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2.檢測準備

(1)檢測人員應熟悉被檢樣品的檢測方法標準,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檢測用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試劑和標準物質應在有效期內;實驗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要求。

3.檢測過程控制

(1)在每個檢測批次中應加入內控樣品、參考物質或標準物質進行質量控制。

(2)認真填寫檢測原始記錄,字跡工整、清晰,信息齊全。

(3)準確使用計算公式、計量單位和相關符號,計算結果允許誤差應符合標準規定,保證數據處理和計算無誤。

(4)對篩選出的疑似陽性樣品應進行確證。

(5)檢測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如停水、停電、儀器故障、環境變化等)有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應按要求複檢。

(三)結果處置

1.檢測單位在上報檢驗結果前,應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檢單位。

2.檢測單位對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的發送應進行跟蹤,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被檢單位。

(四)異議處理

被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檢測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檢測單位收到被檢單位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答覆。

三、工作紀律

(一)抽樣和檢測單位不得借監督抽檢工作開展有償活動。

(二)抽樣和檢測單位不得向被檢單位收取抽檢費用。

(三)對有關抽樣方案、被抽樣單位名單等具體安排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給任務下達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檢測人員在檢驗結果正式報出之前不得向檢測單位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檢驗結果。

(四)已封樣品在送達檢測單位交接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封或更換,否則該樣品作廢,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如發現抽樣人員抽樣行為不規範,應立即停止有關抽樣人員的抽樣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及時糾正。

    (六)檢測人員不得編造、更改檢測數據。

(七)抽樣人員應衣着整齊,態度端正,秉公辦事,嚴格執法,樹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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