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黨建工作綜合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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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各項部署要求,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最大政績理念,全面推進全市黨的建設各項工作,不斷提升黨建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0黨建工作綜合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着眼於全面加強黨的建設、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各項部署要求、切實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統籌考核主體和考核內容,改進考核方式方法,增強考核工作的全面性、針對性、實效性,強化考核的激勵約束作用和導向作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為發揮傳統優勢項目、認真落實發展新戰略定位、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加快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對象

各縣(市、區)黨(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委)

三、考核評價內容

設置重大專項、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提高從嚴管黨治黨水平等指標;同時,設置加分、扣分因素。考核內容主要圍繞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依照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每年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修訂,對黨的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2020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及內容、權重設置情況見附件)

四、考核評價辦法

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平時考核。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結合日常工作,加強黨建工作日常考核,並對責任目標和考核加扣分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委黨建辦加強督查指導,不定期對被考核單位黨建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情況。對於履職不及時、不到位的黨委(黨組),由市委黨建辦或考核單位派發意見書或督辦單,收到意見書或督辦單的單位應當按要求作出書面答覆或説明,並明確整改落實舉措。

(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通過黨建實績考核和滿意度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黨建實績考核佔90%,滿意度評價佔10%。滿意度評價考核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進行。黨建實績考核,由市委黨建辦會同市紀委監委、市委辦公室、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市直機關工委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聯合考核組,通過實地查看、聽取彙報、走訪調查等形式,對照相應考核標準核實評分;對於牽頭考核項目較少的考核單位,相應項目的考核採取被考核單位自查自評、報送自查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考核單位核實評分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市領導帶隊對各縣(市、區)和部分市直單位進行重點檢查考核。“滿意度評價”一般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進行,各縣(市、區)黨(工)委、市直單位黨組(黨委)要對照黨建工作考核指標開展自查,並在年度考核會議上對黨委(黨組)履行黨建工作責任情況進行述職,接受評議。

(三)情況彙總。對縣(市、區)黨(工)委的考核,滿分為200分;對市直單位黨組(黨委)的考核,滿分為100分。根據每年黨建工作總體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在年度考核指標體系中對各項指標權重予以明確。各考核單位根據上述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情況,結合日常工作掌握平時情況,提供牽頭考核項目得分和考核意見。市委黨建辦對實績考核和滿意度評價情況進行審核並加權彙總。

五、加分、扣分因素

(一)加分因素。縣(市、區)、市直單位黨建方面工作成效特別顯著,受到中央、省委、市委表彰的,或受到中央領導同志和省委、市委主要領導批示肯定的,以及以現場會等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國推廣經驗的,經綜合評估在考評總分中酌情加1—3分。

(二)扣分因素。縣(市、區)、市直單位黨建方面工作不力,被中央、省委、市委通報批評或在新聞媒體、網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或在黨風廉政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等情形的,經綜合評估在考評總分中酌情扣1—3分;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三)評估方法。加分項目由被考核單位自行申報、各考核單位彙總初審,扣分項目由考核單位提供有關情況,初審情況由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綜合評估認定後統一運用。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考核工作在市委領導下,由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督辦獎懲等,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考核單位分別承擔相應指標的具體考核工作。市委黨建辦結合綜合考核情況和加分、扣分因素,形成綜合考核結果,報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二)嚴格等次評定。綜合考核結果位居縣(市、區)前3名、市直單位前10名的,確定為黨建工作“先進單位”;綜合考核結果位居縣(市、區)後2名、且最終考核分數在150分以下,以及市直單位後5名、且最終考核分數在75分以下的,確定為黨建工作“未達標單位";其他單位確定為黨建工作“達標單位

(三)嚴肅考核紀律。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要正確對待考核工作,做到實事求是、積極配合、嚴守紀律。對考核中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在考評總分中直接扣減5-10分,直至取消評先資格,並根據嚴重程度,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七、考核結果運用

(一)以考核定實績。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同時,縣(市、區)黨建考核後3位的、市直單位黨建考核後10位的,績效考核等次不得確定為先進單位。

(二)以考核看優劣。考核結果作為確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幹部選拔任用、評先推優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縣(市、區)黨建綜合考核排名末位的,其黨(工)委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市直單位黨建綜合考核排名後3位的,其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

(三)以考核評政績。在黨建工作綜合考核中,被確定為“未達標”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由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對縣(市、區)委、市直單位黨組(黨委)主要領導及相關領導進行約談提醒,責令整改;連續兩年被確定為“未達標”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對主要領導進行組織調整,相關領導一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考核促整改。對於考核中檢查出的問題,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要將其列為次年重點整改任務,明確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進度和責任人,形成整改方案報市委黨建辦。

本辦法自2020年起實施,由市委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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