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8篇 優化、規範、高效——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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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的推薦。通過該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規範採購流程,提高採購效率和透明度,保障採購品質和經濟效益。同時,本文也對行政事業單位採購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解決方案的提出。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8篇 優化、規範、高效——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

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閒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佔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傢俱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税、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8篇 優化、規範、高效——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為局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

第三條 需要採購固定資產的,經相關科室申請、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個案採購或集中統一採購。

第五條 局辦公室應建立起本局固定資產賬冊,對於新採購的、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賬冊登記,明確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責任到人。

第六條 各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員,對資產的安全、經濟使用負有責任,應按照正確用途規範使用,加強保養維護,儘量延長使用年限。

第七條 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如出現故障或損壞,需要維修的,應報局辦公室統一辦理,重大維修事項報分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 未經分管領導同意,嚴禁將本局固定資產借與他人或外單位使用。不得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信貸或經濟擔保,不得對外投資。

第九條 固定資產達到報廢條件,需要申請報廢的,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局務會討論通過後向有關部門申請報廢。

第十條 每年由局辦公室組織、各科室配合,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確定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是否屬本單位所有;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查本年度減少的固定資產是否履行有關手續,是否正確及時入賬。租賃的固定資產是否有合法手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檢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正確,憑證手續是否齊備,檢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檢查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固定資產台帳記載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台賬記載的數量與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數量是否一致;檢查固定資產明細賬登記的金額與固定資產總賬登記的金額是否一致。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崗位調整,應在其退休、調離、調整之前,由相關科室與辦公室協調,辦理移交手續,將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交還局辦公室,未辦理資產移交,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對於分配給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因本人管理不嚴造成固定資產人為損壞、遺失的,按固定資產原價賠償。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五)對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第四條 嚴格財務管理,各種工程款按工程進度由各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簽字後方可支付、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各項支出嚴格按標準使用,不得虛報冒領。

第五條 嚴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罰沒款及其他資金,特殊情況必需借公款時由領導批准;借支範圍不得超過個人的月工資標準。

第六條 其他事業性收費和行政性收費,必須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統一收據、票據,不得使用普通收據;對統一票據要嚴格管理,不得隨便轉借外單位和個人。對所收各項費用,全額上交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七條幹部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差旅費等均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4篇

1質量管理工作是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我們應貫徹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施工質量的預控、檢查和驗收制度,便於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讓顧客的要求得到滿足。

2質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思想,堅持預防為主,要從施工準備到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上,進行技術監督、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使產品的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1)工程技術部門要監控與審核工程質量規劃和施工方案,落實三級交底制度,檢查規劃與方案的實施過程,抓好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推廣十項新技術應用,提高工程質量品牌。

2)生產計劃部門要堅持抓生產必須抓質量的要求,在落實生產計劃的同時要明確工程質量要求,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進度計劃,要堅持做到上道工序質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要始終以嚴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進度創造良好的施工生產環境,提供使顧客滿意的精品。

3)材料部門供應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質量標準,要嚴格材料採購、驗收檢測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時瞭解和掌握施工現場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規格、性能以及應用要求的情況,做到為工程建設提供合格材料。

4)質量檢查人員應持證上崗,應挑選工作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專職質量人員公司直接領導,應相對固定,不得任意調整。如因工作確需調動,需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

5)專職質量檢驗員的配備,根據國家規定數據不低於企業職工總數的5,應滿足企業質量管理的要求與能力。

6)項目部、隊組質量管理,要充分依靠羣眾,在操作過程中要精心施工,隨時自檢。項目部應有項目質量員,項目質量員獨立開展工作。專業隊應有兼職質量員,以便進行自檢工作。兼職質量員由關切或有經驗的工人擔任。

7)質量管理網絡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由總工程師分管,在公司質量管理部組織下展開各項工作。各技術經理分管質量工作,分管技質的主管抓質量工作,項目部設質量員、隊組設兼職質量員。

9)全面質量管理是現代工業生產中一種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企業的全體職工,都要學習和參加質量管理,為了取得經驗,逐步展開,應建立質量管理小組,並開展活動。

1、公司總經理是負責承擔企業工程質量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承建工程的質量負全面責任。總經理委託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具體抓公司的工程質量。

2、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負責實施集團公司質量工作規劃,指定質量管理目標,負責確定重點、重大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領導質量管理部和工程技術部,對工程質量進行具體工作。單位工程質量的評定,由質量管理部組織評定,總工程師審核驗證。

3、各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工程質量和產品質量。分管的技術經理具體抓工程質量,有職有權。各項目經理應尊重技術經理在質量問題上的處理意見。項目部應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質量管理目標,確定創優質目標工程,制定獎罰制度並以切實實施。並制定工程質量計劃。

4、項目經理對在建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項目工程師配合項目經理抓好工程質量控制,負責技術交底、過程檢查處理、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評定驗收,彙報和整改質量問題,項目經理在質量問題上應與項目工程師密切配合,尊重項目工程師在質量問題上的意見。

5、作業班組長主要抓好隊組操作質量,提高工人技術素質。保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不合格者推倒重來,多創優質產品,擺正質量同進度,質量同效益的辯證關係,在抓好質量基礎上促工程進度,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1、認真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方針,在總工領導下,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質量工作,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規範、規程及有關文件,有關規章制度。

2、在總工領導下,制訂和完善工程質量獎罰方法,並組織實施,對分公司進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深入現場,積極宣傳,貫徹質量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總工程師。

4、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討論,並對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對職工做好質量教育,並經常對質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組織質量員定期活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員業務水平。

7、做好工程質量報表,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檢查評定工作,並將分項工程月檢查評定情況彙集上報下發。

8、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擬訂目標管理項目,開展優質工程活動,做好組織評定及資料複查工作。

9、組織工程的基礎、主體及竣工的驗收工作,聽取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工程質量。

10、收集顧客投訴意見,明確責任部門,按要求落實整改問題,使顧客得到滿意。

質量檢查工作,應以自檢為主,自檢、互檢與專職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執行。

1自檢:隊組在操作過程中,應進行自檢,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數量的產品以後,由兼職質量員會同項目工程師、作業班長進行自檢工作。

2互檢:工序搭接,不同工種交接時,應進行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互檢以促進隊組之間提高工程質量意識,並弄清各自的責任。

3檢驗批的質量檢查:應由項目質量員、作業班長進行檢查和實測,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填寫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4分項工程的檢查:應由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項目質量員進行檢查和實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專職檢查:公司專職質量員根據項目部的分項工程評定,每月組織複查,核定分項工程等級。隊組互檢由隊組兼職質量員簽字。

6定期的質量檢查:公司組織各級質量管理人員開展定期的質量檢查,交流經驗,開展評比活動,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1)項目經理每月對分項工程進行復查,對於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處理,表揚優良,批評差劣,進行獎懲。

(2)質量管理部每季對工程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的情況彙集起來上報下發。對工程質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項目部給予表揚或嘉獎。

7公司質量管理部不定期的開展質量抽查工作,全面監控施工項目的質量動態,嚴格把好過程控制關。

1所有進場的原材料及工具,供應部門應及時提供出廠證明或質量保證書。工地材料員要對所進材料的規格、數量及外觀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2、各種材料驗收:要檢查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驗用證、進市許可證及質量保證資料,成品出產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及驗收標準,驗收人員對成品規格、數量及外觀質量進行驗收。

3、所有由生產廠送進場的產品,項目經理在工地應進行檢查驗收,質量員進行質量抽查。到廠內提貨的,應在廠內進行驗收,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

4、現場材料必須按施工總平面圖佈置堆放整齊有序,場地要硬化,排水要暢通,特種材料要做好防潮、防火、防腐工作,保證材料在現場存放過程中的質量。

1每月質量員進行集體活動,活動內容由質量管理部組織,如:

3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報,通過檢查,如實填寫。作業班組在當月末,下月2日前上報各項目部、項目部組織複查,於月後7日內上報質量管理部(一式三份)。公司再組織抽查複核。

4收集過程控制中的顧客、監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滿意度信息;收集顧客意見調查表;實施回訪工作;均在季度內作出收集統計後上報集團公司質量管理部。

5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分一般性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類。一般事故發生後,應立即與公司取得連繫。

在該階段工作完成後進行。單位工程階段驗收分殼體驗收、性能測試;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和質量驗收記錄及安全和功能檢測報告等。階段驗收由各項目部協助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邀請該工程的設計、監理、質監及公司的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工程階段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項目工程師介紹工程概況和施工中質量控制情況,公司技術質量部門介紹質量檢查結果。進行現場檢測;彙集到會各方代表驗收意見;進行主體工程驗收簽證或提出整改意見寫成會議記錄及驗收報告。為確保單位工程竣工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特規定公司所有工程,在完成合同內容後,必須通知公司質量管理部一起進行竣工工程的質量預驗收。未經預驗通過的工程不得報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3)、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齊全,質量控制資料基本齊全。

a、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築面積、預算造價、計劃開竣工日期、實際開竣工日期、結構形式、周遍施工環節、內外裝飾、施工中發生的特殊情況,甲方、設計、監理、質監情況、總分包情況等。

b、工程施工實況:施工過程、設計變更、隱蔽工程。

c、工程施工情況:質量預控方法、過程、結果;各分部項實測統計及結果;分部項驗收及結果、qc小組活動及結果。

工程預驗收提出整改的內容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及時填寫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表、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和觀感質量檢查記錄。企業技術負責人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後才能進行正式的竣工驗收。

整體驗收在預初驗合格之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四方人員參加共同驗收,驗收時應做好驗收準備,資料必須齊全,要作施工情況彙報,介紹工程質量概況,填寫竣工驗收記錄,驗收通過後共同簽證,交付建設單位使用。

第5篇

為了規範本部門資產管理,加強國有資產核算、購置、保管、使用、處置等事項審核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市財政局關於資產管理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嘉興市旅遊委員會資產管理制度。

1、本部門資產包括嘉興市旅遊委員會和嘉興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受託代理資產。

2、按照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本部門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3、本部門資產管理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4、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按規定分設出納和會計崗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專用章由會計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5、資產購置:本部門資產購置以履行職能和促進旅遊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購置資產功能與職能相匹配,不購置與履職無關的資產。資產購置計劃與年度部門預算計劃同時申報,各類資產購置數量、品牌、價格上限、購置渠道等,嚴格按照市財政局每年核定標準和政府集中採購文件要求辦理。

6、資產保管: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辦公室牽頭負責流動資產、受託代理資產的保管和清查,固定資產保管分工負責,明確固定資產使用人為保管責任人。財務、檔案、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由負責財務、檔案和保密工作的專人保管、專人使用,按照嚴格執行接觸限制和使用審批相關規定。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和每年一次定期清查制度,落實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7、資產使用:各類資產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流動資產使用管理方面,加強對銀行賬户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户;在固定資產使用管理方面,嚴格執行市財政局規定的不同資產配置和使用年限要求,資產使用人為使用管理責任人;在受託代理資產使用管理方面,除每年預留改制企業退休職工需按月繳納的費用和慰問體檢等基本福利費用外,其餘資金按照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要求,對於實有賬户餘額中未來一年內未列入使用計劃的資金,按照財政規定程序,通過內部詢價方式選定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利息收入按規定上繳市財政統一管理。

8、資產核算與處置:建立資產台賬,財務會計人員負責定期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進行核對、清查和盤點,對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處理,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於到期破損應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做好資產報廢、賬務處理、清點和交還市財政資產回收管理局等相關手續。

9、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本部門固定資產一律不外租、不外借、不對外投資,僅限於內部人員辦公使用。

10、落實資產信息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各年度工作部署,按時完成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等相關工作,做好資產的動態管理。

11、法律責任:本部門資產管理中,如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税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部門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採購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五)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採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二)指導和監督採購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彙總編報交通部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購機構和交通部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採購人在政府採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三)提供採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採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採購工作量比較大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採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採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採購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文件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覆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採購協議書副本;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六)政府集中採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採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

(一)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管理規定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程序應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採購方案、確定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採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二十六條採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應於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採購人應當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分別指採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範、使用時間等。

採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採購需求,制定具體採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該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一)採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託協議。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後,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採購人應與集中採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並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佈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採購人。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彙總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議,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五)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佈中標、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應按採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採購項目採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於單位自行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採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採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採購。採購人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四)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佈中標、成交公告。

(五)採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採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書面合同,採購合同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相關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採購合同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採購人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合同的,委託代理協議作為採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籤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採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採購服務後,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佈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採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採購統計信息報表,並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彙總後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採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採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採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覆,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採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採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並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採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採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7篇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單台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於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佔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於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並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範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據鑑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後,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鑑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託資產佔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鑑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採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並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説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並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並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並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説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脱鈎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第8篇

前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已實施,合同管理內部控制是《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本制度闡述了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內容、關鍵崗位及內部工作流程,分析了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風險,並提出了合同管理內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單位,其在履行社會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隨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及依法行政的深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簽訂的經濟合同正在逐年增加,單位面臨的合同風險也日趨加大,合同管理已經成為單位經濟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合同管理指單位為實現合同目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合同從立項、談判、起草、審批、生效、履行、變更、糾紛解決以及合同歸檔的整個工作流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統稱。從工作實踐角度來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項、合同談判、合同起草、合同審批、合同簽約、合同文件、合同執行、合同結算、合同變更等一系列環節和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內部控制是指由單位決策層、執行層、監督層共同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單位合同目標、有效維護單位合法權益、降低合同風險、有效提升單位公共服務的效率效果、防範合同舞弊、預防腐敗的過程。

1.確保合同立項民主科學,合同訂立事項須經過決策層的集體科學決策並履行授權審批程序,防止遺漏應訂立合同的經濟事項,防止以口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擔保、代替書面合同辦理經濟事項,防止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或者違反投資及借貸合同。

2.確保合同訂立周密嚴謹,合同訂立前經過公平有效的談判或協商,確保起草的合內容完整,合法有效,無法律漏洞或權利義務瑕疵;合同文本措辭嚴謹,邏輯周密;正式合同訂立前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防止因合同文本失當而導致單位利益受到損害。

3.確保合同履行有效監控,時刻關注合同履行情況,遇有特殊情況造成履約困難,或發生合同糾紛、變更、解除等情況時,確保能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維護單位合法權益。

4.確保合同檔案安全完整,確保與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相關的檔案能夠及時整理留存,確保合同檔案安全完整,保密,防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工作祕密或者商業祕密。

1.職責分工控制。明確劃分各職能部門在合同管理方面職責分工,確保單位部門職責明確,合理分工,各司其職,順暢溝通。

2.決策機制控制。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合同訂立決策制度,確保合同立項合理合法能夠有效滿足單位的管理要求,並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風險。

3.訂立審批控制。建立合同文本訂立審批流程,將與合同管理相關的職能部門均納入審籤流程,確保合同文本週密嚴禁,無重大法律或專業疏漏。

4.履行監管控制。重視合同履約監控,在合同訂立後及時關注合同履約進展,發現隱患及時處理,防止簽訂後因缺乏監管而失控。

5.考核追蹤控制。與合同崗位責任制結合,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追蹤制度,定期考核合同管理情況及合同履行效果,切實實現合同風險防範問責。

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同時牽涉單位內部外部的多個部門及崗位,外部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技術及法律領域專家等。內部包括:合同事項發起部門(合同執行部門)、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計、紀檢及財務部門,單位決策層及各部門內部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

狹義的合同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的過程中因行為不當給合同當事人造成的.利益損失,如合同對象選擇不當造成履約困難,合同文本不嚴謹造成單位合法權益損失,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造成合同無效等等。合同風險種類多樣,形成原因錯綜複雜,總體來看,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同風險主要存在於合同調查、談判、起草、審批、簽訂、履行、變更及合同保管等環節。

1、合同調查立項環節。合同調查立項環節,單位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前期未對合

同事項作出恰當的可行性評估,未對合同事項做出科學決策,立項重複或者不合理,無法滿足單位管理要求;或者是在對合同對象進行背景調查時,·對被調查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未給予恰當評價,將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對象確定為準合同對象,將具有履約能力的對象排除在準合同之外,無形中加大合同違約風險。

2、合同協商談判環節。協商談判環節的風險主要包括:忽略合同關鍵條款、對合同中的關鍵、重大問題做出不當讓步;泄露與合同談判相關的單位機密。比如:對合同標的物的數、質量、技術標準。價款、酬金支付方式、履約期限、地點、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法等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條款做出了不當的讓步或遺漏。最終損害單位利益。

3、合同起草審批環節。在合同文本起草及審批環節,行政事業單位面臨的主要風險

包括:合同文本內容存在的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表述不當或者可能引起重大誤解的條款;合同文本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導致合同無效;在合同審核過或國家產業政策導致合同無效;在合同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並糾正合同不當內容和條款。

4、合同簽署生效環節。合同簽署生效環節的風險包括:空白法人授權書管理不當,超越法人授權期限或事項簽訂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當,為未經過審批流程的合同加蓋了合同印章;簽署後的合同被篡改;已簽署合同未妥善保管,發生合同糾紛時無法舉證等。

5、合同履行環節。合同履行過程彙總的風險主要包括:本單位或對方沒有恰當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發生合同糾紛處理不當損害單位利息;危機時發現對方的違約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方違約時未及時追究其違約責任。

6、合同變更、終止環節風險。此環節包括:應當變更合同內容或條款但未及時給予變更;合同變更未履行內部審批手續至合同變更不當或無效;未達到終止條件的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未及時辦理相關的手續等。

1、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內控制度,明確設置經濟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並根據需要設置合同審核部門,同時應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合同管理各個環節的職責。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合同訂立會審、合同檔案管理等工作,配合合同執行部門監控合同履行,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協調相關部門介入處理;合同訂立事項的發起部門(執行部門)應負責開展合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履約對象背景調查,經濟事項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對重大合同提出會審申請等工作,同時也應對部門牽頭訂立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在合同發生糾紛時介入處理;合同審核部門負責對擬定的經濟合同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經濟學和嚴密性。

2、建立科學民族的合同決策機制。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合同訂立決策制度,合同訂立事項立項前應充分論證項目的必要性,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合訂立決策應堅持民主、迴避原則、對於部門影響重大或者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組織技術、法律、財會等領域的專家參與討論決策,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以確保合同訂立周密嚴謹,最大限度地保障單位單位的合法權益。

3、完善合同訂立審批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經濟合同訂立審批制度,明確合同在訂立。簽署、變更、解除等環節的授權審批權限,將單位的審計、紀檢、財務等職能部門納入合同訂立審批流程中,與合同事項發起部門(執行部門)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一併作為合同審籤的環節;明確合同的簽署權限;妥善保管印章和空白法人授權書,明確法人授權的期限和事項,防止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或者是無權越權代理情況出現。

單位應建立經濟合同履行監管制度,明確由合同執行部門跟蹤合同履行情況,遇合同履行困難或合同糾紛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確保合同當事人遵循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發現履行隱患時及時反饋,並採取保護性措施;確保在發生合同違約或合同糾紛時,能夠迅速反應,在規定時效內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防止因履約監控缺失損害單位權益。

5、建立合同考核追蹤機制,確保內控機制有效運行。單位應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追蹤制度,切實建立合同風險防範問責機制,明確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各崗職責。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合同決策、訂立、履行等管理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發現管理隱患及改善解決,在出現合同風險時應科學客户地分析原因,對於因單位內部人員工作疏忽造成的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上述合同管理內控機制能夠有效執行,避免管理程序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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