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2篇 《用正確的方式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獲得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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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勞動仲裁申請書進行相關介紹。勞動仲裁是指通過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機構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依法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的書面申請。

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2篇 《用正確的方式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獲得公正的裁決》

第1篇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305211978020xx。

被申請人:長沙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0731-8408xxxx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200 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會保險。

20xx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脱,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xx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2篇 《用正確的方式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獲得公正的裁決》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20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3、工資條複印件;4、律師代理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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