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農業機械安全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2021年農業機械安全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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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隨機抽查,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規範執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農牧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寧農(經)發﹝2016﹞21號)的規定,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要求
按照“依法監督、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及拖拉機駕培機構安全檢查隨機抽查制度,充分發揮監督管理作用,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及拖拉機駕培機構安全隨機抽查工作,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推動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合法、規範、有序發展。
二、實施內容
(一)抽查依據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閲、複製有關資料;
(2)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操作證件;
(3)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轉移,並進行維修;
(4)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二)抽查項目
農業機械及其操作(駕駛)人員在田間、場院的安全生產情況。
(三)抽查對象
對農業機械及其操作(駕駛)人員的安全檢查根據監管對象以流動為主的特點,按照各鄉鎮劃分的監管區域為對象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四)抽查比例、頻次、時間
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檢查對象名錄庫的5%,抽查頻次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別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機制
我縣農業機械“雙隨機”工作由縣農機中心牽頭組織,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配合,通過“抽籤助手”按照區域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抽取過程採取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確保全程留痕。通過深入農田、場院等場所對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違章和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發現存在農機安全隱患的,責令農機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實農機安全隱患自查自治責任,並要求當事人書面保證限期完成整改;對抽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懲處。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四、抽查結果運用
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結束後及時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包括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記錄、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查處結果等事項。檢查檔案應做到“一檢查一歸檔”並妥善保管。隨機抽查結果遵循“一檢查一通報”制度,及時在網上公佈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是推進“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工作方案親自部署、關鍵環節親自協調、落實情況親自督查,狠抓監管工作落實,確保隨機抽查工作有效開展。
(二)嚴守執法紀律。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執法。要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能力,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行為,防範失職瀆職或消極不作為的情況發生。
(三)加強宣傳力度。以隨機方式開展抽查工作,是行政執法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瞭解和支持,並參與抽查工作監督,為隨機抽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農機安全生產隨機檢查記錄表
農機經營者基本信息 | 經營者名稱 | |||||
法人(負責人)代表 | 聯繫電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者地址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1 | 機庫 | 機庫環境 | ||||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消防設施配備 | ||||||
電器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 ||||||
防盜措施情況 | ||||||
2 | 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查和維修保養 | 拖拉機、收割機註冊登記情況 | ||||
拖拉機、收割機檢查合格情況 | ||||||
其他農業機械登記檢查合格 | ||||||
拖拉機、收割機懸掛號牌情況 | ||||||
農業機械安全設施齊全(有掛車、配套農具等) | ||||||
農業機械維護保養情況 | ||||||
3 | 駕駛人持證作業 和安全教育 | 全部持有駕駛證參加作業 | ||||
定期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 ||||||
4 | 油庫建 設情況 | 油庫是否有消防設施 | ||||
消防器材與油庫是否相適應 | ||||||
消防設施有效性 | ||||||
油物料是否混放 | ||||||
油庫防雷、防靜電裝置 | ||||||
油庫內電路是否安全 | ||||||
油庫周圍是否懸掛警示標誌 | ||||||
5 | 其他 | 配件間、修理場所等存在的安全問題 | ||||
現場檢查意見 | ||||||
受檢方意見 | 受檢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 |||||
檢查人員及證件號碼 | 年 月 日 |
彭陽縣農業農村局隨機檢查事項計劃表
序號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依據 | 檢查主體 | 檢查 範圍 | 檢查標準 | 檢 查比 例 | 抽查頻率 | 檢查方式 | 檢查內容 | 配合單位 |
1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2009 年9 月 7 日國務院第 80 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車身噴塗統一標識。 | 彭陽縣農業農村局 | 轄區內生產、銷售、維修等農業機械企業 | 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等規定: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並進行維修;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 5% | 2 次/ 年 | 現場檢查 | 1.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施安全檢驗、登記情況; 2.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執行情況; 3.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執行情況; 4. 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等情況; 5. 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的質量情況等。 | 彭陽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彭陽縣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