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水利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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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水利局2021年

許昌市水利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水利系統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我市水行政監管方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年度抽查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依法監管原則。嚴格執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範化。

(二)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現“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二、工作開展

(一)組織完善抽查“兩庫”。市局各相關科室要對照省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2021年抽查計劃表,以市(縣、區)政府行政執法人員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在編在崗和取得行政執法證資格的原則建立水利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管理。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並隨機抽取,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管的市場主體全部納入,確保不遺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在檢查範圍內的市場主體和檢查事項,一律不列入,確保不越位。

(二)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隨機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一次以上,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三)加強抽查結果運用。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開隨機抽查事項、程序、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抽查對象守法的自覺性。

三、實施步驟

(一)制定方案和明確任務階段。各部門按照權責清單梳理行政檢查並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並逐步完善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行政執法檢查市場主體名錄庫。

(二)加強組織領導。推廣隨機抽查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隨機抽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充實併合理調配一線執法檢查力量,不斷提高檢查水平,切實把隨機抽查機制落到實處。

(三)檢查和總結階段。政策法規與監督科將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在每年2月底之前,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水利系統政務網站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政務網站公開上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附件:許昌市水利局 2021 年“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計劃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許昌市水利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序號

抽查

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主體

抽查

對象

抽查工作計劃

檢查方式

責任科室

1

取水許可監督檢查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説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許昌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科、許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全市各取用水户

一年兩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現場檢查

水資源管理科

2

計劃用水監督檢查

《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節約用水工作。”

許昌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科、許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全市各計劃用水管理户

一年兩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現場檢查

水資源管理科

3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許昌市水利局農村水利和移民科

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

一年兩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現場檢查

農村水利和移民科

4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許昌市水利局規劃計劃和建設科、許昌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在建工程建設單位

對市級負責實施水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一年不少於1次

現場檢查

規劃計劃和建設科

5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許昌市水利局規劃計劃和建設科、許昌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在建工程建設單位

一年不少於1次

現場檢查

規劃計劃和建設科

6

防洪工作檢查

《中華人民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許昌市水利局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

各縣(市、區)水利局

結合年度汛前檢查,3至4月份對各縣(市、區)防汛工作落實情況抽取檢查。

現場檢查

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

7

水工程運用調度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許昌市水利局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

各縣(市、區)水利局、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結合年度汛前檢查,3至4月份對各縣(市、區)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開展調度運用進行隨機抽取檢查。

現場檢查

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

8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許昌市水利局城市供排水科、許昌市供排水監管中心

城市供水企業

每季度抽檢1個供水廠。

 

現場檢查

城市供排水科

9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監督檢查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税〔2014〕 151號)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許昌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中心

各排水户

每月定期抽查三户自備水源用水户。

現場檢查

許昌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中心

10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許昌市水利局政策法規和監督科、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河湖長制工作科、局屬相關執法單位

涉河道項目法人和自然人

以3-4月份汛前檢查為主,汛期不定期抽查

現場檢查

政策法規和監督科、運行管理和水旱災害防禦科、河湖長制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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