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7篇 「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提升效率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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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各種建設項目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行政事業單位的採購管理制度也變得愈加重要。建立科學、規範、公正的管理制度,能為單位在採購過程中提供保障,加強採購資金使用的監督,促進單位的長期發展。本文將推薦一套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的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7篇 「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提升效率與透明度」

第1篇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台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户管理。國有資產佔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徵收。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採購。屬於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並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准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二)先審批後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佔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

(二)閒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並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核後出具批覆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築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三)市財政局委託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鑑定報告;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説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覆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籤署意見。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值;

(四)受委託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覆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户、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户,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並對其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説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製的產權登記證。

(二)因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佔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佔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制度推薦7篇 「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採購管理,提升效率與透明度」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閒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佔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傢俱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閲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税、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3篇

1、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預先管理,局審批科對各類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完畢後,隨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建設單位先期發放《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責任明白卡》,告知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責任明白卡》內容包括:告知建設單位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經我局相關人員到場驗線後方可動工建設,否則將按照法律予以嚴肅處理;工程開工前後必須懸掛批前、批後公示牌;其它必須説明的問題等。

?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責任明白卡》一式三份,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一份建設單位保留,一份存入審批檔案,一份交支隊執法管理人員留存。

2、局審批科對各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完畢後,隨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單位規劃管理責任告知書》,向建設單位進一步明確項目建設過程中責任。同時發放《建設項目批後跟蹤管理雙向評議表》,用於執法管理過程的雙向監督和管理。

?建設單位規劃管理責任告知書》內容包括:告知建設單位的驗線、公示、違規處理和其它必須説明的問題等。《建設單位規劃管理責任告知書》一式三份,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一份建設單位保留,一份存入審批檔案,一份交支隊執法管理人員留存。

?建設項目批後跟蹤管理雙向評議表》一式二份,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一份建設單位保留,一份交支隊執法管理人員留存。

3、局審批科完成對建設項目的審批後,於審批後5日內將審批手續複印件向監察支隊移交;包括修規圖(電子版)和其它附件。移交時,審批人員、支隊人員當場簽署交接清單。自交接之日起支隊履行跟蹤監察責任。

4、支隊定期(每半月)向局審批科報送一份無證違法建設查處(督查)情況彙總表,局審批科對支隊報送的無證違法建設項目,在違法建設問題處理完畢前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審批科應掌握該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情況,在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審批科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規建設問題處理完畢後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4篇

1、支隊接到審批科轉來的批後項目,立即填寫《跟蹤監察責任書》,按照支隊長、主管副支隊長、大隊長、監督人員的順序逐級簽訂責任書。《跟蹤監察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發現建設工程違規建設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同時以書面形式逐級簽署意見,按照意見處理違法建設項目。《跟蹤監察責任書》一式六份,簽署意見人員每人一份,督查室存檔一份。

2、每處建設工程必須有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跟蹤監察,對建設工程的跟蹤監察負全部責任。執法人員應對建設項目情況充分了解,並進行不間斷的.全面巡查。對建設工程必須嚴格進行各種規劃指標的測量,比照規劃平面圖進行核實,確保建設工程按照規劃審批內容進行。

3、執法人員應對建設單位或個人及施工單位的《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證》及批准的施工圖進行檢查。(根據駐馬店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圖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准的,其他各施工圖審查部門不予審查,施工許可證頒發機關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4、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祕密。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

5、執法人員應對每次檢查情況予以記錄,確保各項檢查數據的真實,便於彙報及管理。

6、每處建設工程必須建立跟蹤監察檔案,檔案內存放與該處建設工程相關的所有材料,其中將《跟蹤監察雙向測評表》的填寫作為工作重點,必須詳實、準確、及時。《跟蹤監察雙向測評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留存,一份存入跟蹤監察檔案。每次檢查情況由建設單位和執法人員分別進行填寫並簽名,按照表格順序逐步填寫。

7、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對建設單位進行吃、拿、卡、要,不得無理拒絕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跟蹤監察雙向測評表》正常填寫的要求。如有上述行為的發生將予嚴肅處理。

8、執法人員要將臨街建設項目的效果圖及建設情況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9、執法檢查時對經核查確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立即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對現場情況認真記錄,製作現場勘驗筆錄。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不得隱瞞、拖延不報,否則出現問題由監督員負完全管理責任。

10、執法人員將工作情況向上級採取書面報告,特殊情況可採取口頭、電話彙報方式(事後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違法建設單位、地點、項目名稱、規模、違規情況、查處情況等。採取定期彙報形式,各執法人員向大隊長進行彙報,大隊長向主管副支隊長、支隊長彙報,支隊長向局彙報,採取書面簽署意見形式,按照領導簽署意見辦理。

違法建設查處後彙報時限及要求:執法人員查處違法建設項目後1日內向大隊長彙報,大隊長提出處理建議1日內向主管副支隊長彙報,主管副支隊長提出處理意見後1日內向支隊長彙報,支隊長每週將查處彙總報局,局領導應在一週內進行批示。

第5篇

1、我局建設項目信訪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支隊負責信訪登記和傳達工作。

2、信訪工作採取責任追究制,按照誰辦理就由誰答覆的原則辦理,如出現虛報、瞞報、處理存在問題,由經辦人承擔相應責任。

3、涉及各單位、科室的信訪問題,經領導批示後根據批示意見限期辦理。由具體經辦人撰寫信訪回覆材料,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予以行文和答覆。

4、信訪回覆時限及要求:經辦人在收到信訪事項後辦理回覆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書面説明。民意快線、市長熱線等限時辦理的信訪件,按照信訪件提出的具體時限提前1天辦理,便於局領導籤閲和行文。

5、有二個以上科室、單位聯合辦理的信訪事項,根據領導批示意見辦理,領導批示未註明牽頭科室或單位的,批示靠前的科室或單位為牽頭科室、單位。牽頭科室、單位負責催辦、回覆、解釋信訪事項,相關科室、單位予以積極配合。

6、支隊信訪值班人員在接待信訪人員時,僅負責登記、轉達、通知信訪事項,不負責解答、回覆和反饋信訪問題。由由領導批示的經辦科室、單位經辦人具體解答、回覆、反饋信訪問題。

7、如遇有回訪、羣訪、纏訪、鬧訪出現,支隊信訪值班人員立即將情況向局辦公室報告,局辦公室通知具體經辦科室、單位人員快速到場解決。

第6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税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户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八)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餘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説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税。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審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衝轉,將各科目餘額結轉新年度賬薄,並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置並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於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並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税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幹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乾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範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並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並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審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鑑(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審核一把鎮長審批後,下達部門預算指標,並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户,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後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後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製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項目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覆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項目。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審核並報分管鎮長批准後,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並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户。

1、會計檔案管理,規範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燬,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7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創建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審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五條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九條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項目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資金審批一般程序和權限: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jú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户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煙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jú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jú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報賬。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xx]374號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文件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導出差由jú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jú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jú長和jú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jú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jú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序和規定報賬。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第十八條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設備、音像設備(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設備(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台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文件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文件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審核報分管jú長或jú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審批。

(六)物品採購。全局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台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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