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企業管理制度7篇 《構建完善的風險企業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來源:巧巧簡歷站 2.85W

風險企業管理制度是指為了更好地管理企業風險而制定的一套有關流程、標準、方法和評價體系。旨在對企業潛在的風險進行管控、規避、應對和補救,從而達到全面提高企業治理水平和效益的目的。

風險企業管理制度7篇 《構建完善的風險企業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第1篇

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和崗位風險控制,預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技術、安全 管理的標準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經營過程中安全風險的評估與控制。

3.1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是安全風險評估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建立、更新危險源檔案,並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更新。

4.1.1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主持風險評估活動,成立評估組織。

4.1.2 收集識別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員工學習與之相關的內容。

4.1.3 全員以部門為單位參與對作業活動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4.1.4 以崗位為單位收集整理危害辨識、風險評估結果及控制措施,逐級進行審核簽字後,提交本公司評估組織。

4.1.5 評估組織成員通過定性或定量評估,確定評估目標的風險等級。

4.1.6 辨識出的危險源,評估組織成員應進行現場勘察,明確危險有害因素。

4.1.8 各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分析風險控制管理等級,分級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實施和管理。

5.1 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

1)工程技術措施,採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裝備,實現本質安全;

3)教育培訓措施,採取有效的教育培訓方法和手段,達到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的目的;

4)個體防護措施,根據崗位需要配備安全防護用品,保證防護用品質量,減少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

6.1 確定為重大風險等級的,由公司進行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風險控制措施,由公司主管領導最終簽字確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重大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6.2 確定為中等風險等級的,由各部門進行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風險控制措施, 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領導最終簽字確認。

6.3 各部門應定期監督檢查安全風險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確保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6.3 確定為可接受風險等級的,由班組進行管理。班組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7.1 各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風險評估工作,識別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風險,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對風險控制結果檢查、評審一次,確認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7.2 全公司的風險評估一般每年3至4月份由公司組織一次,當下列情形發生時, 應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8.1 當風險評估結束後,應及時將風險評估的結果和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風險管理培訓教育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規定及其它要求;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估方法;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結果,風 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使其熟悉所在崗位和作業環境 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風險企業管理制度7篇 《構建完善的風險企業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穩健發展》 第2張

第2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並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於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迴歸後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鈎,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於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並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公司建立並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户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台等。

(1)客户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税及各類保險等後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客户資金到位後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户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户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餘額範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並代表公司向因病祝願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繫方式等。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准,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第3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户、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風險傳遞及利益衝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徵,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1)審議批准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於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於項目組的後台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户、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範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並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範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税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後技術、市場、產品、客户發生不利變化,並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於我方的訴訟。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由於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並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閲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後控制。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於投資範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範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範法律風險。

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並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後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並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並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範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户。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關聯交易。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後,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4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誌,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並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採購、加工製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並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範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採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範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着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後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儘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係,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户、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本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並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儘可能收集):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佔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週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佔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佔購貨額的比重;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税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四)税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徵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採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諮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杆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採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並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並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係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衝、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製風險座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衝、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並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採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衝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採用風險轉移、風險對衝、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願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並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採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範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座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並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祕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並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範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准的程序、條件、範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准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鈎;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佈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採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託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併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並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准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瞭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准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六)批准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八)批准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並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於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採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准,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並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範、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幹。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於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於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採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説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5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衝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准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夥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衝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衝突事項的迴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範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衝突人不得未經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衝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係、投資或被投資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衝突人的範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範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閲讀、複製,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閲、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佈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於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於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範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後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並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衝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髮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於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衝突,並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迴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迴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衝突人是否迴避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迴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衝突迴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衝突迴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衝突未迴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6篇

為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實現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預防,達到消除減少危害、控制預防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識別生產中的所有常規和非常規活動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產現場使用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害,採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加強管理和個體防護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傷害、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和安全檢查表分析法等。

1、工作危害分析法:從作業活動清單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該方法是針對作業活動而進行的評價。

2、安全檢查表分析法:安全檢查表分析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設備和操作有關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安全檢查表分析可用於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規程的分析。

2、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崗位員工要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

1、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大風險,並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3、風險評價的結果由各單位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掌握崗位和作業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

第7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已投資項目管理,實現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投資資金的有效增值和安全,依照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管理中的所有環節和相關人員。

為高效完成投資業務和控制投資風險,公司各部門和投資部門內部應分工協作完成投資項目各環節工作。

投資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投資項目的情況給予書面正式報告,報告流程按既定管理流程逐級上報。

為更好地溝通協調投資管理工作,投資部門應每週至少舉行一次項目例會,對項目投資各階段的情況進行討論和總結。例會由執行總裁或其授權的人員主持,如有必要,可召開臨時討論會。

投資管理人員應每半年至少對已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實地調研,以瞭解企業狀況,並核實報告內容,同時根據投資協議規定參加項目方的重要會議。

投資部門應以投資項目為模塊建立業務檔案,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項目階段性結束及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投資部門應將相關資料,交由運營部門歸檔保管。

5、公司業務開發,包括研究利用公司產業鏈業務延伸的投資機會、內部員工推薦等;

投資經理在接到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後,經初步判斷具有投資價值的,填寫《項目入庫申請表》,列入公司項目庫。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業計劃書之前,投資經理應主動與企業簽署《保密協議》。若企業一開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業計劃書,則在接受對方的商業計劃書之後就可與之簽署《保密協議》。

投資經理經批准可與研究員討論分析項目、與業內專家交流、初步洽談投資方案、明確退出預案、展開初步調研論證,並提交投資項目初步分析報告。

如果投資經理判斷該企業基本符合公司的投資方向、標準和要求,則由投資經理填寫《項目立項審批表》,報立項小組討論形成是否立項意見,每次立項會須形成《會議紀要》。《項目立項審批表》經執行總裁批准後,投資經理可以推進後續盡職調查工作。

投資經理應填報《盡職調查方案審批表》,擬定盡職調查方案和調查提綱,擬參加盡職調查人員名單,並報執行總裁批准執行。必要時,投資經理可申請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一步協助和完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經理負責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投資經理在收到企業提供的盡職調查資料時,應妥善保管,並在項目未獲通過或項目投資完成後10日內將該資料整理歸檔。

?盡職調查報告》應經另一位投資經理複核後,報執行總裁批准。經執行總裁批准後,投資經理應根據《盡職調查報告》製作《投資建議書》,《投資建議書》經執行總裁批准後可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所管理的各股權投資基金專設的投資決策機構,並按照各股權投資基金批准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工作規則》負責對各投資項目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與決策。評審和決策工作應自執行總裁批准《投資建議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並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意見表》。

如在項目投資實施過程中,發生與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所依據的《投資建議書》表述的情況有重大變化時,投資經理應撰寫書面報告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決策。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同意投資的項目,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相關章程、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後,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

在投資協議生效後,公司根據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決定對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監事或股東代表人選。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具體負責已投項目的跟蹤管理,除了監控企業經營進展外,還應組織為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快速增值。

股東代表應定期(每月或每季,視投資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取得企業資料,每月或每季20日前遞交《項目管理報告》,主要信息包括:企業一般管理信息、企業營銷信息、生產或服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研發信息、財務信息、戰略規劃信息、行業信息和利益相關人信息等。

股東代表應按規定及時參加企業重要會議,如股東會、董事會、上市工作項目協調會以及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中規定公司擁有知情權的相關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股東代表還應每半年對企業進行至少一次實地調研,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諮詢意見,並向公司提交《被投資企業調研彙報》。動態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計劃執行情況、制度執行情況、企業異常變動情況和重大事項等。

第十四條在項目評審之初,投資經理應為項目設計退出方案,並隨着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五種:ipo(首次公開發行)、回購、出售、重組、清算或破產。ipo(首次公開發行)指國內上市,國外上市等;回購指向公司控制人出售股份或公司回購股份;出售分為向管理層出售、向其他公司出售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掛牌出售;重組指通過制定各種股權重組方案實現股權退出;清算或破產指所投資項目經營狀況差且難以扭轉時,經股東會批准解散或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五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