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素質拓展學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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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學分。

學生素質拓展學分實施細則

2、學生的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學分是指大學生德育行為表現所獲得的學分:

(1)積極參加大學職業生涯規劃設計,計0.2學分;

(2)獲軍訓優秀先進個人,計0.5學分;

(2)積極參加院/系開展的主題教育活動,每次計0.2/0.1學分;

(3)積極參加院級高培/系級國中培等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計0.5/0.2學分;

(4)學生因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學校有關部門通報表揚或有關媒體報道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每人每例計0.5-1學分。

3、評定德育學分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一定的懲罰學分。

(1)考試作弊者扣2學分。

(2)因有其他違紀現象受到處理者,扣0.5-2學分,其中,受通報批評者扣0.5學分;受到警告處分者扣0.8學分;嚴重警告處分者扣1學分;受到記過處分者扣1.5學分;受留校察看處分者扣2學分。

(4)有不良行為記錄者(主要指違反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行為規範和其他有關規定被有關部門查處者),每次扣0.5學分。

4、學生在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方面獲得獎勵的,可參照國家級5學分、省級3學分、地市級2學分、學校級1學分、院系級0.5學分申請學分。

第十條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學分評分細則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 V,在校學生六個學期至少完成四個學期的志願服務申報及認證,每個學期0.5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學分。詳見《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志願服務制度實施辦法》

3、學生參加不同項目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活動,所獲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動獲得多項獎勵,取最高獎項相應學分計算,不得累加記分。

4、學生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類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活動,學生個人蔘加校外相關活動,須事前徵得學院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社會資助獎學金的在校學生必須參加校內義工崗位的志願服務。在擔任校內義工工作期間,原則上可不再參加其他形式的校、內外的志願服務活動,每學期能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累積40小時以上的校內義工工作,經系團總支核實、登記後,可獲得0.5學分。

5、學生獲取社會實踐與志願服務活動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獲獎等級或內容

實踐先進個人

個人獲得國家級表彰

5 學分

個人獲得省級表彰

3 學分

個人獲得學校表彰

1 學分

個人獲得院系表彰

0.5學分

實踐團隊隊員

團隊獲得國家表彰

4 學分

團隊獲得省級表彰或被國家級媒體報道

2 學分

團隊獲得地市表彰或被省級媒體報道

1 學分

團隊獲得學校表彰或被地市級媒體報道

0.5學分

實踐研究成果

獲得國家級獎勵或被國家級媒體公開發表

5 學分

獲得省級獎勵或被省級媒體公開發表

3 學分

獲得地市級獎勵或被地市級媒體公開發表

1 學分

獲得學校獎勵或被學校媒體公開發表

0.5學分

獲得院系獎勵或被院系內部自辦刊物發表

0.2學分

第十一條文化藝術與身心發展學分評分細則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文化藝術與身心發展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文化藝術與身心發展學分。

2、學生參加不同項目文藝、體育比賽所獲素質拓展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項目參加多項比賽應按最高獎勵成績記分,不能重複累加記分。

3、學生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藝術及體育活動,學生個人蔘加校外相關活動,須事前徵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4、學生參加文化藝術與身心發展活動獲得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獲獎等級或內容

文 藝 、體 育 比 賽

國 家 級

一等獎(金獎)

5 學分

二等獎(銀獎)

4 學分

三等獎(銅獎)

3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2 學分

省 市 級

一等獎(金獎)

4 學分

二等獎(銀獎)

3 學分

三等獎(銅獎)

2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1 學分

學 校 級

一等獎(金獎)

2 學分

二等獎(銀獎)

1.5 學分

三等獎(銅獎)

1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一等獎(金獎)

1 學分

二等獎(銀獎)

0.7 學分

三等獎(銅獎)

0.5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0.3學分

如所獲獎項是由團隊一起獲得,則按50%的比例計分。

第十二條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學分評分細則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方面必須獲得1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校鼓勵學生多修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學分。

2、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評分對象主要為學校認可的現任各級學生團學組織和學生社團中的學生幹部與成員。

3、學生參加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獲取學分應根據其在團學組織活動中的不同貢獻以及活動的效果,經綜合考評後認定。

4、學生應積極參加校內各級團學組織,為營造優良的校風學風貢獻力量;學生個人蔘加校外民間組織,須事前徵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5、學生在同一時期參加多個團學組織、擔任多種學生幹部職務,應按最高職務與最佳考核成績記分,不能重複累加記分。

6、學生參加社團活動獲得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獲獎等級或內容

社團活動(指院系協會、俱樂部等組織的活動)

國 家 級

一等獎(金獎)

5 學分

二等獎(銀獎)

4 學分

三等獎(銅獎)

3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2 學分

省 市級

一等獎(金獎)

4 學分

二等獎(銀獎)

3 學分

三等獎(銅獎)

2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1 學分

學 校 級

一等獎(金獎)

2 學分

二等獎(銀獎)

1.5 學分

三等獎(銅獎)

1 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一等獎(金獎)

1 學分

二等獎(銀獎)

0.7 學分

三等獎(銅獎)

0.5學分

優秀獎(鼓勵獎)

0.3學分

如所獲獎項是由團隊一起獲得,則按50%的比例計分。

7、學生參加社會工作獲得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目

活動與工作經歷

學年考核

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

團委副書記,院學生會、學社聯主席,聘前應有系以上主要學生幹部工作經歷

2 學分

院學生會、學社聯除主席外的主席團成員,其它院學生組織第一負責人,團總支副書記、系學生會主席

1.5 學分

院學生會、學社聯部長(主任),其它院學生組織主要負責人,系學生會主席團成員,黨支部副書記

1 學分

系學生會部長

0.7學分

系學生會副部長,班長、團支書,助理輔導員、院級協會第一負責人

0.5學分

院學生會、系學生會、班委會團支部一般工作人員及其他學生工作積極分子、系級協會主要負責人

0.3學分

院級協會會員

0.4學分

0.3學分

系級協會會員

0.3學分

0.2學分

注:

1、擔任各級學生組織幹部必須滿一年才能按上表計分,不包括考察期。

2、院學生自治組織第一負責人按系學生會主席員計分,整體按系學生會計分。

3、各級團學組織幹部及成員,考核不合格者不記分。

4、協會會員只計算一個協會,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條科技學術與創新創業學分評分細則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方面必須獲得1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校鼓勵學生多修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學分。

2、學生參加多項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活動,所得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成果參加多項比賽獲獎的,按所獲最高獎項相應學分計算,不得累加記分。

3、學生髮表學術論文以正式出版刊物為準,進行科技發明以國家有關資質單位的認定證明為準,學術論文或科技成果為合作項目的,原則上計分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遞減20%,取整數記分。

4、學生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活動,學生個人蔘加校外相關動,須事前徵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5、學生利用假期參加由學院重點組織的社會調查和“三下鄉”等志願服務團隊,可申請獲取1 學分/次;參加由系重點組織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團隊,可申請獲取0.5學分。

6、學生參加寒暑假社會實踐,形成了完整的社會實踐報告,由系部審核,可加0.2-0.5學分。

7、學生獲取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獲獎等級或內容

課題專著

國 家 級

第一完成人

5 學分

省 部 級

第一完成人

4 學分

地 市 級

第一完成人

3學分

學校級(校內)

第一完成人

2 學分

學術論文

權威學刊(SCI)

第一作者

5 學分

核心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4 學分

重要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3 學分

一般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2 學分

學校內部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1學分

院系內部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0.5學分

獲獎等級或內容

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競賽

國 家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6 學分

二 等 獎

5 學分

三 等 獎

4 學分

優 秀 獎

3 學分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5 學分

二 等 獎

4 學分

三 等 獎

3 學分

優 秀 獎

2 學分

學 校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3 學分

二 等 獎

2 學分

三 等 獎

1 學分

優 秀 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2 學分

二 等 獎

1 學分

三 等 獎

0.5學分

第十四條職業資格與技能培訓學分評分細則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根據所學專業和社會發展需要,積極參加學校、社會組織的各級各類職業資格與技能培訓,增強自身的就業、創業能力。

2、學院在職業資格與技能培訓方面對學生不作硬性的學分要求,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獎勵1-2個素質拓展學分,記分可參照下表進行。

獲獎等級或內容

職業資格

技能培訓

獲得國家級職業資格證書

2 學分

獲得省級職業資格證書

1 學分

獲得地市級職業資格證書

0.8學分

獲得校級職業資格證書

0.5 學分

注:學校規定本專業必須取得的等級資格證書(如英語、計算機等)除外,獲得規定等級以上證書,可申請獲得1-2個素質拓展獎勵學分。

評獎評優

第十五條學生所取得的素質拓展學分計入學生學籍管理檔案,超出規定所修素質拓展8學分,作為學生評獎評優的依據。評獎評優學生在學生素質拓展學分排名的前20%的學生中產生,優秀學生幹部在學生素質拓展學分排名的前30%的學生中產生,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在院級評獎評優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中產生。

第十六條在評獎評優中,按照學期學生素質拓展學分總分在班級排序確定獲獎人選範圍。具體操作辦法見《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勵條例》。

第十七條學生畢業前,學生素質拓展學分高的畢業生在就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時,各院系應組織學生認真學習《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素質拓展學分實施細則》,指導幫助學生遵照“實施細則”,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九條對審核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學生,系學生素質拓展中心應及時取消其學分申請,並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全院各有關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大學生素質拓展活動,對不負責任的組織單位和審核部門,學院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相關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從20XX級三年制學生起全面實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在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素質拓展認證中心,對以上有關條款的增改,必須經認證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可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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