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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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石。當前,基層治理正經歷由單向管理向多元化、參與式治理的創新轉變,構建與我縣相適應的治理體系,確保基層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針對基層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從政策層面加以解決、從業務層面加以指導、從經費層面加以保障的務實舉措,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在創新中突圍、在共治中拓展、在法治下前行。

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調研報告

一、基層治理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

(一)完善協商制度機制,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創新。

規範議事範圍及參與主體。凡涉及村(居)務、財務的重要事項,都要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商議和表決。參會人員由村(居)民代表、村(居)“兩委”成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各村(居)民小組組長組成,普通村(居)民可以自由到會旁聽。涉及外來人員的議題外來人員代表列席會議,確保村(居)民代表會議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確保協商決議公開。

實施陽光村(居)務工程,凡協商決策需要村(居)委會落實的事項,均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第一時間公開,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隨時收集村(居)民意見,解答村(居)民疑問,對村(居)民的不同意見作出解釋。設定每次村(居)民代表會議的第一項議題為反饋上一次會議決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協商決策落實到位。

(三)重視基層社會自治,發揮羣眾參與的基礎作用。

加強和改進農村(居)建設,規範和提升村(居)民自治水平,夯實基層民主制度建設,使之更好地適應和服務於社會治理創新的發展趨勢和要求。健全基層羣眾自治機制,增強基層社會自治功能,擴大羣眾參與範圍和途徑,豐富自治內容和形式,努力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實現政府治理與基層羣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二、破解基層“兩張皮”“燈下黑”“吊腳樓”“大呼隆”難題的路徑方法

(一)是建立基層治理工作責任制。通過構建科學合

理、權責明確的評估體系,引導基層組織尤其是“一把手”像抓經濟發展、抓安全生產一樣重視基層治理。同時,藉助問責條例輔以嚴格的問責辦法,用有力的剛性約束讓基層組織從思想深處和日常工作中把基層治理擺在突出的重要位置。

(二)解決粗放式、碎片化管理的問題。隨着基層公共事務的不斷增多和日趨複雜,尤其是羣眾公共服務需求的不斷增長,基層治理迫切需要協同治理。但是,從現實情況看,碎片化管理、部門各自為戰的情形非常明顯,而且基層治理千頭萬緒、紛繁複雜、牽涉面廣。很多基層幹部為此付出了大量時間和精力,但也存在“眉毛鬍子一把抓”的情況。事實證明,這種粗放式管理不僅浪費人財物,而且抓不住治理重點,還容易忽視治理盲點。

(三)解決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的問題。在黨領導的社會主義中國,黨是一切工作的領導核心。基層治理要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引領作用。但是,當前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戰鬥力凝聚力不強是突出問題。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一)明確基層社會三治主體。以基層社會黨組織、基層政府、城鄉社區企業、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城鄉社區成員,五個三治為主體,堅持黨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切工作,發揮基層社會政府治理的主導作用,統籌發揮社會力量的協同作用,進一步注重發揮城鄉社區成員的自治功能,發揮其主人翁的作用,做到相互平衡、相互支撐、相互制約,以實現共同發展的共治目標。

(二)明確基層社會自治目標。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依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制定必要的鄉規民約,建立自我管理的議事機制,自己參與並處理自己的事務;堅持自我服務。通過創新機制和平台,發動羣眾服務羣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社會組織參與社區自我服務模式,切實做到社區“事事有人管”;堅持自我教育。通過基層協商,可採用開放空間等工作模式,找到合法合情合理解決問題的方案,這種自我教育的過程其實也是社區成員的自我成長的過程;堅持自我監督。創新監督形式,調動城鄉社區成員參與監督社區事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羣眾自我監督促進社區和諧,推動基層社區自治的良性互動。

(三)推動基層社會法治建設。目前有的基層幹部及執法人員在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協調基層社區各個利益關係主體、分配經濟和社區資源時,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問題,甚至還出現權大於法、言大於法、徇私枉法、粗暴行政等違法行為。針對這些問題,應該發揮基層社會法治機制的保障作用,包括堅持全民守法,堅持法治精神,堅持法治保障,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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