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能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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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能裁的人
一、勞動者在何種情形下不能被列為裁員對象?

  解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哪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解答: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當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並非盡善盡美。比如,在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其中有“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多長時間可以算做“較長期限”?法律並未明定,或許在此後出台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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