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制度3篇 高效合理的公司加班管理:提升員工工作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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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是指企業為規範和管理員工的加班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它旨在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並避免員工因長時間的加班而導致身體和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這個制度對於公司的健康發展和員工的工作生活平衡至關重要。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3篇 高效合理的公司加班管理:提升員工工作生產力

第1篇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時計算。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①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2.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務。)

(1)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5.週一至週五加班算平時工作日加班,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算節假日加班。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後接到新任務算加班,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週一至週五因公司需要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原則上不算加班。

(1)員工加班後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律安排調休,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2)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安排。

2.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加點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延時加點工時×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公休加班工時×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法定加班工時×3倍

a.平時工作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計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

c.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3倍計算。

3.下列人員(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費:

(2)臨時工人、司機、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員工因工作情形有別,

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故不報支加班費。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時作息時間與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員必須記錄好當日《加班工作內容記錄》,並於加班結束後的兩天內提交給人事部,無加班日誌者其實際加班視為無效。相關負責人應切實負責加班申請的審批,如果發現弄虛作假,謊報加班出勤者一律嚴懲。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批評。

4.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1.1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班組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2各部門經理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其內容詳見《年度加班考核指標表》)。

2.3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單》的加班結算方式及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和累積調休小時數;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並通報給各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

4.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4.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4.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歷史數據進行年度總額控制。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

5.1.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運轉員工的'倒班週末。

5.1.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5.2.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5.3.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單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5.3.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並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5.3.3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得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5.4.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十一國慶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5.4.3下列人員(除文件內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資:

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約定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參照珠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國家法定假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300%

週末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200%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小時)=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x150%

根據考勤表排班規律,倒班員工如遇倒班週末與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計發工資。

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車間)經理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員工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每次調休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

5.6.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記警告一次處分,扣罰績效工資100元。

5.6.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記大過處分一次,扣罰績效工資500元。

5.6.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6.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

5.6.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3篇 高效合理的公司加班管理:提升員工工作生產力 第2張

第2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説明。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項目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70%*1.5*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

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第3篇

一、目的: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的合理加班進行基礎審批和原始統計;同時承擔控制本部門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

2、人事總務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人事總務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表》核實加班時間及按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努力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從嚴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生產完成量的歷史數據進行總額控制。

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的情況。

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2、事業部長、職能部門部長以上的`人員的不予計算加班;

4、部室人員(包括司機等)工作日延長時間不算加班;雙休日加班的超過8小時按一個加班計算,不足8小時的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6、因人為原因造成質量事故、設備事故等而返工或追補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造成事故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7、由於個人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其它用於追加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10、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或銷售員工按業績提成的;

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長批准,主管副總審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

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但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表》。

3、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事總務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時不予計算加班時間。

1、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以不影響生產工作為前提安排。

2、員工超期假日可累計計算,優先用於與加班相抵。

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除不予加班外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參照生產定額和崗位定員,發現工作效率低下,嚴重超工時用工的除按績效考核細則考核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事業部長一次罰款200元。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主要責任人予以績效懲戒,行政通報批評。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其它制度如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一《加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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