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處分不服,可以申請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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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處分不服,可以申請仲裁嗎?

  
  
   銷售員張小姐不慎遺失了一份業務資料,受到了單位的批評並被扣除了當月獎金。最近,單位又以此為由扣減張小姐的工資。張小姐説,遺失了資料,我已被扣除獎金也就罷了,還要扣工資,我心裏不服。我想申請勞動仲裁,我的申請會被受理嗎?我們認為,申請仲裁要看具體情況。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覆函》(勞力字[1992]28號)規定:“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間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而引起的爭議,是否屬於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根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應的約定,那麼這類爭議應確認為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所以,只要爭議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那麼就屬於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有關如何認定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單位處分發生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應區分情況:單位處分雖為經濟扣罰等內容,但屬於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的,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作出的處分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或者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則因此類處分引起的爭議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執行。據此,員工因違紀受到用人單位處罰,如已影響員工的基本生活,這就屬於司法救濟的範圍。員工可申請仲裁,反之,則不行。
  
  單位對張小姐經濟處罰,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必須按照企業規章制度作出,且規章制度是依法建立的,企業就有權處理違紀職工。但是企業的處罰如果影響張小姐的基本生活,張小姐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所以,張小姐如果要申請仲裁,一是要有被處罰的依據和相關的證明材料;二是應在被處罰後的60天內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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