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的申請書範本3篇 "精品申請書:行政再審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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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修改或撤銷的訴訟行為。申請時需填寫申請書,為大家提供一個申請書範本,便於辦理此事。

行政再審的申請書範本3篇

第1篇

申請人:徐斌,男,無業,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大橋二隊。

被申請人:武漢市江夏區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管理局,(下稱:江夏區國土局),住:江夏區紙坊鎮熊廷弼路92號,聯繫電話: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漢市江夏區紙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簡稱:紙坊鎮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現住湖北省鄂州市,農民。聯繫方式:

申請人不服江夏區人民法院(20xx)夏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武行終字第165號《行政裁定書》,現根據事實、法律和新證據,申請再審。

1986年,武漢市武昌縣(今為江夏區)良種場大橋村餘齊星等村幹部將申請人送至部隊當兵。1990年,大橋村書記夏清平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批准申請人在位於今江夏區紙坊鎮大橋村內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內空閒地上建造私房。經紙坊城管所規劃部門和紙坊鎮人民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該界址四至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性質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後,申請人和其兄徐輝即陸續外出務工攢錢在獲批准的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之間宅基地上持續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請人領取了由被申請人下屬紙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簡稱:紙坊鎮土管所)頒發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該土管所硃紅梅在頒發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上,錯把申請人的宅基地位置記載和填寫為北臨吳繼斌、南鄰曹祥根宅基地,同時還把申請人的宅基地面積數額錯誤地進行了記載和填寫,造成《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行政單證自此誕生瑕疵。申請人及其母親劉素楊當時一直沒有發現被申請人上述記載錯誤。

1997年,申請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區和市建設局、江夏區和市房管局提出辦理房產證申請。上述局於1997年受理該申請,經過拖延,後來實地勘測丈量申請人建房所處的宅基地、審核之後,頒發了建房許可證,並在1999年3月向申請人頒發武房權證夏字第9901092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所有權人徐斌,宅基地面積為7。40×10。14㎡,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區法院民庭和執行庭多次無故地錯誤對申請人的上述房屋進行莫名其妙的訴訟保全和執行,無故侵害申請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權益。

20xx年4月6日,在申請人不在家期間,紙坊鎮土管所的工作人員硃紅梅藉口欲更正《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的宅基地界址和麪積數額,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許諾三天之後發給更正之後的新證的欺騙手段,從申請人的母親劉素楊手中收走申請人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至今未予歸還,且未予換髮更正之後的新證,隨後就毫無理由地將其註銷。申請人的母親劉素楊為此事,一直向各級國家機關上訪、申訴、寄信、控告,都沒有獲得救濟,申請人及其母親劉素楊反倒被江夏區法院、和武漢市市區兩級房管部門、市區兩級土地部門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地打擊、誣陷、和誹謗。

20xx年9月,申請人從外地回到武漢之後,獲悉自己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及其所處的宅基地權益受到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於20xx年10月向江夏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申請人更正其派出機構第三人紙坊土管所1997年頒發的《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的南北界址為: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並糾正該宅基地面積數額;申請人同時還請求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更正其派出機構第三人紙坊土管所於20xx年4月6日違法作出的註銷《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江夏區人民法院行政庭辦案人員在一審期間,濫用職權私下會見申請人,以誘騙的方式不允許申請人調取《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證據原件》,為了惡意規避江夏區人民法院執行局1999年郭強國、王橋等人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本案申請人)徐斌的房屋執行錯誤將要面臨的司法賠償責任,僅憑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謊言和土管所錯誤的、虛假的、塗改的《土地檔案資料》,一審期間,審判員曹玲既當下鄉調查員、又兼任一審開庭的審判長,違反法定審判程序。一審合議庭成員不考慮申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身的耽誤起訴時間的客觀情勢,僅考慮維護江夏區人民法院的機關自私利益和該院有關法官們的仕途,袒護轄區內的房屋行政部門和土地行政部門,不貫徹人本法律觀,不以人為本,反而以官為本,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

二審期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應當且可以舉證質證的申請人新發現的證據和新取得的證據,竟不允許舉證;該中級法院收到申請人針對《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證據原件》再次提交的《調取證據申請書》之後,沒有調取該證據原件,存在瀆職行為。最後,仍錯誤地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維持一審的錯誤裁定。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獲司法救濟和實質性審理和實體判決。

儘管《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是在20xx年3月14日才公佈,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紙坊土管所及其硃紅梅違法騙走、註銷《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是在20xx年4月6日。但是,人權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遇羅克無罪、為遇羅克平反就是例證。根據惡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護人權原則的關於申請人起訴期限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條款,都應當不予適用,否則,法官適用此類法律文件條款的行為就是違憲和侵犯人權。申請人和哥哥當初辦理了全部合法手續,辛苦外出打工掙錢建房,花了一年多時間才建成第一層樓,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層樓。房屋行政部門、土地行政部門、江夏區法院執行局竟在完全沒有外部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完全非法剝奪了申請人兄弟兩人多年的勞動成果和宅基地權益和居住權,這是踐踏人權的行為。針對這些行為,江夏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竟然集體失語,以《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違憲的起訴期限的惡法條款,沒有踐行司法為民,沒有照顧申請人本案維權的實際困難,沒有警惕本案違法行政侵權行為嚴重的主觀惡性,沒有考慮違法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創傷持續存在的情勢,錯誤地拒絕保護人權,這實在是官官相衞和司法不作為。《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事關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益,其糾紛涉及不動產,在20xx年內,法院都有司法保護的職責,不應徇私。母子二人面臨強大的法院執行局、區市兩級房管局、區市鎮三級國土局多方公權力的非法錯誤輪番侵權,申請人維權精力和注意力應接不暇,難以抵擋。這多個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不應因短短几年時間的流逝就獲得豁免和包括申請人在內的人民的原諒。而且,申請人的母親連年上訪和寄掛號信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有轉辦函、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轉辦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有督辦函,可就是紛紛推卸職責,不處理問題,這不是申請人的錯!是國家機關的連年失職。江夏區法院執行局郭強國還在法院裏多次毆打劉素楊。該法院還多次攔截劉素楊從中國郵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訴期限侵犯基本人權,對申請人太不公平。

1、原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上向上訴人之母劉素楊提問時,剛聽到劉素楊説到20xx年打電話,但是……時,劉素楊正要繼續説下去時,審判人員就打斷了劉素楊的發言。劉素楊本來是要補充説後半句但是,由於我兒徐斌當時在深圳各個工地之間流動務工,徐斌沒有接到我的電話,我一直沒能夠將硃紅梅騙走證件不歸還等等事情傳達給他。那段時間原審庭審事務頭緒紛繁複雜,結果,這後半句話咽在劉素楊嘴裏沒有能夠找到向原審法庭表達的機會,日子過了幾個月,到現在二審開庭時,劉素楊才回想起來原審庭審中的這個場景和情節。導致原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在起訴期限上,斷章取義,原審結果對上訴人實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審開庭時間花了一整天,原審庭審筆錄頁碼很多,原審書記員在庭審筆錄關於起訴期限的篇幅內,沒有反映上訴人之母劉素楊的上述那句咽在嘴裏的後半句話。當時天色很晚了,原審書記員也一直在催促快點簽字、趕快簽字、快點、快點,導致上訴人和劉素楊一直沒能夠發覺原審庭審筆錄的異樣。庭審筆錄是格式條款,書記員和審判員打字時在其中做了一些對申請人不利的手腳。申請人和母親對原一審庭審筆錄的簽字活動中,原一審法院存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申請人和母親對該庭審筆錄的簽字,並不意味着對庭審筆錄該部分文字表達的認可。否則,法院靠尋章摘句、玩文字遊戲,就能夠置老百姓於死地。

2、原審法院故意不認定《三針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中的另一項鑑定意見。

三、原審法院在程序上和實體上明顯袒護被申請人,嚴重不公正。

原一審法院、原二審法院故意不調取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的《證明》原件。此外,原審法院還有其他違法情形。

綜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再審或者提審,讓該案件獲得實體判決的機會和實質性的公正處理。

行政再審的申請書範本3篇

第2篇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4508034000004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申請人於20xx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x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第3篇

行政再審的申請書範本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代書人:年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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