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準則3篇 項目部管理:高效運作的制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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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了《項目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準則》的內涵與重要性。該準則旨在規範項目部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通過明確定責任分工、建立健全的溝通機制以及加強項目進度和風險管理,項目部可以更好地組織和管理項目資源,實現項目的順利推進與成功實施。

項目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準則3篇 項目部管理:高效運作的制度指南

第1篇

為了規範公司工程項目專用章刻制與使用流程,加強工程項目文檔管理,提高工程項目各方協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工程項目組建立後,由工程部經理或項目經理提出刻制工程項目專用章書面申請,報分管副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提交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印章刻制。

工程項目專用章刻制完成後,由工程部經理指定項目經理到綜合管理部領用,並由專人保管使用,一般由項目經理保管使用,並由部門負責人監管,做好專用章使用登記。

工程項目專用章系非經濟類用章,不能用在任何合同、協議及票據上,僅供項目組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配合單位聯繫工作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文檔資料之用,例如設備裝箱清單、施工日誌、現場調試報告、現場問題報告、備品備件移交清單、培訓記錄表等。

項目專用章只在本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使用時效為項目組建開始至項目完工、驗收結束。

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後,工程項目專用章由工程項目組上交綜合管理部封存保管(封存保管期為3年)。每年由綜合管理部定期對已過封存保管期的工程項目專用章進行銷燬。

項目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準則3篇 項目部管理:高效運作的制度指南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強制性條文及不良行為公示制,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工程必須在內部合同簽訂後,方能簽訂外部合同,以便確定安排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試驗員及技術工種等,並使其掌握公司總部的管理制度,如未簽訂內部合同,____各科室不進行管理。

2、工程施工過程中,按工程所需總人數的60安排正式職工上班,其計算總人數按總造價除以2.5萬元/人;如每月未安排足夠人員,則按總公司文件處罰,由________人每月320元收取費用,由財務科直接劃帳;時間按建設方合同工期減一個月。

3、投標所用項目經理證、施工員證、質檢、安全員證在工程款來第一批款時,由____財務科按每人每證扣300元支付給持證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繼續使用上述人員,則按本辦法的第5條執行。

4、經營科將內部合同和外部合同各複印一份,送至分公司各領導、辦公室及工程科,以便按合同進行管理。

5、對持證人員安排項目部中人員有項目經理證、技術人員(工程師證)、施工員證、質檢、安員證、試驗員證者,一律使用本人證件;對於項目部人員無項目經理證、質檢、安員證、試驗員證者,可採取使用別人證件,但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其被使用證件人員必須對關鍵部位進行檢查,並承擔其相應責任,被使用證件人員工資實行包乾:即項目經理:3000至5000元,技術負責人20__至3000元,質檢、安全員、試驗員1000至1500元。

6、不論項目大小,必須有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安全員、試驗員(或使用他人項目經理證、質檢、安全員證、試驗員證),以便符合上級文件要求。

7、施工員、質檢、安全員證必須由公司委派,但施工員不準使用他人證件。

8、開工前,必須做好如下工作:⑴進行圖紙會審;⑵編制施工組織設計;⑶辦理開工報告;⑷辦理許可證。如遇特殊情況,在基礎±0.00完成前必須將上述證件及資料辦好,否則,責令停工,並罰款1000元。

9、項目部施工許可證內容,由工程科根據內部合同人員安排進行填寫,並由工程科送交辦公室蓋章,再由項目部到有關單位辦理手續。

10、基礎中檢、主體中檢、竣工驗收必須通知分公司領導或有關科室參加並通知被使用證件的項目經理、質安員參加。

第3篇

第一條為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必須時期內,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含各區統籌)在市、區範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資金。主要包括: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市(區)發展支出,省級及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配套支出。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市級依法徵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範圍。納入市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一)依法設立的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務必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貼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資金,並體現示範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持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三)公開公正的原則。專項資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範。專項資金項目的確定實行羣眾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建立科學的決策和篩選機制。

(四)規範運作的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運作。

(五)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彙總梳理專項資金類型和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五)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規範項目申報、審核與分配;

(六)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

(九)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的實施細則,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職責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二)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具體項目申報、評審和分配,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狀況,並對執行狀況進行自查;

(五)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市級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並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市級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來源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滿足政府帶給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產業提升,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務必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貼合以下條件之一:

(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五)市級部門(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並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帶給文件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認真論證。必要時,可透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思考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批准。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帶給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好處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客觀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一般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重點項目、急需項目、成效明顯的項目。

(一)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等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發佈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區級部門和項目單位進行申報。凡貼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二)項目申報每年組織兩次,或者實行上半年預申報,下半年集中審核制度。

(三)項目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狀況、項目狀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

(四)預申報兩月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構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項目初審確認書。

(五)實行項目集中評審制度。在項目初步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集中聯合評審。並按必須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六)專項資金項目分配方案,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重大項目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一)同一類型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確牽頭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彙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複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一樣類型項目能夠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三)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複獎勵或補助(國家或省文件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貼合市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個類型資金獎勵。

(四)對於已批准項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狀況外,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級、區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資金項目,保證項目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市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六條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項目構成的資金結餘,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用心配合。

第二十七條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職責追究等資料。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市級財政部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能夠採取根據項目進展狀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經考評後,不貼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二)實行財政直接補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項目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後,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三)實行財政貼息補助方式的,能夠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四)實行財政專項借款方式的,根據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五)股權投資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六)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七)用於項目評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提取並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狀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政審批後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區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市級財政部門應予扣回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准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財政部門能夠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狀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按規定構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過程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牽頭,聯合業務主管部門,採取抽查、重點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

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應於下一年度組織新一輪項目評審前完成。

屬於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跟蹤項目實施,項目建設結束及時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督查仍未按計劃規定如期完成的項目;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資料或調整資金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專項資金構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罰,追究直接職責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三條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條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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