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章管理規定6篇 規範單位公章管理,維護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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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管理規定》是國家對單位公章的管理規範,旨在保障公章的安全性、權威性和合法性。所有單位都應按規定製定公章管理制度,加強公章使用和保管管理,切實維護公章的合法權利和社會信譽。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6篇 規範單位公章管理,維護企業形象

第1篇

1.凡加蓋局機關的印章,須經局領導批准或由局領導授權辦公室領導批准;加蓋辦公室的印章,須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如屬發文用印,須有局領導簽發意見,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 份存檔。

2.重要的合同、協議、申報審批表,須經主管科室提出意見,辦公室領導審核,局主管領導審籤,方可用印;以機關名義頒發的獎狀、錦旗、聘書,須有機關文件依據,方可用印。

3.鉛印文件用機關印模時,由辦公室負責指派印章管理人員監印;畢業證書驗印必須手續齊全,經有關科室領導和局主管領導簽字。

4.出國、出境或進入特許邊境地區人員的申報表,須經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領導及局領導簽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則上限於正常辦公時間內,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員蓋空白便條、空白證明、空白支票(本市轉帳支票、委託付款除外)。

6.應控制局機關印章的使用,防止濫用。凡辦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則用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屬幹部職工的匯款單、包裹單或出具一般的證明、簽收有關文件等,用證明專用章即可。

設立用印登記冊,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證明或介紹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記。同時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記冊,以備查考和歸檔。

1.印章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過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人員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理、代用;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辦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辦公室指定的幹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鎖防盜,用完印章要隨手鎖好,切勿敞開保管櫃或任意放置在辦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經常清洗,以保證蓋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機關各科室各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參照執行。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6篇 規範單位公章管理,維護企業形象 第2張

第2篇

5.1號----10.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 10.1號----5.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所有人員每週一三五早7:50到醫院,8:00上報所在位置(位置實

3、有事須向主管和經理請假,並報內勤備案,回市場後發回照片。

1)5.1—10.1號早8:30開會,10.1—5.1號9:00開會,遲到或早?

2)會議期間不得交頭接耳,開小會,玩手機、電腦,違規着愛心捐款50元,接打電話向紀律委員報告且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愛心捐款50元,紀律委員監督不到位或有包庇行為,愛心捐款50元。

3)正式場合會議和通知規定着正裝的會議需正裝參會,不打領帶着愛心捐款50元,不穿正裝着愛心捐款100元。

4) 所有因為考勤制度問題的罰款,全部交到內勤處(文貞),由內勤保管,紀律委員和內勤記錄罰款明細。三個月後開季度會時把所收罰款以現金或禮品形式獎勵給做的規範者。

第3篇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

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繫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第4篇

第一條 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填製出差申請單,出差申請單上必須列明出差目的、時間及任務,交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報分管副總審核簽字交行政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出行。

第二條 出差任務因故延展,應及時報告主管,並通知人事部門更正登記。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聯合部門出差的,各部門員工分別填寫出差申請單,分別按照程序上報,不得代填代寫。

(一)因公出差,申請費用預支的,必須嚴格按照出差申請單載明的地點、時間、事由,合理計劃安排,本着勤儉節約的道理,填寫借款單,經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報分管副總審核同意,才能向財務室借支。

(二)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基本保障,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提高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的工作積極性,特定差旅費標準如下: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可乘坐飛機、火車軟卧、輪船三等以上艙位,憑票據報銷。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只能乘坐汽車、火車硬卧、輪船三等艙以下(含三等艙)。有特殊情況,如行程緊張或事件重大,需乘坐飛機、火車軟卧、輪船三等以上艙位的,須經過分管副總同意,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乘坐,憑票據報銷。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250元,省外每天300元,特區每天400元標準,憑票據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200元,省外每天250元,特區每天350元標準,憑票據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60元,省外每天80元,特區每天100元標準發放。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50元,省外每天60元,特區每天80元標準發放。

(1)外出辦事,應以公交車代步,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乘坐出租車,一天內不得超過兩次。

第五條 上述差旅費,如出差地有人接待,則不予另行報銷。

第六條 出差任務應在計劃的時間內按時完成,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耽誤,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向公司所屬部門説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計算。

第5篇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第6篇

1.1 員工進入公司大門着裝等應符合公司的要求,員工上班應在上班鈴響前進入公司大門。

1.2員工非上班時間進入公司大門,應主動到門衞處登記。

1.3 工作場所不在公司的員工進出公司大門的,應主動出示證件。

2.1 員工在班期間,應堅守崗位。因公或特殊情況外出的, 應辦理出門手續。

2.2 員工出門實行出門證制度。出門證必須寫明外出具體事由(公事、事假)及外出時間,員工憑部門領導簽字的出門證在部門登記後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登記並辦理出門手續。員工回公司後應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註明回公司時間,並將出門證交部門登記。

2.3 當班的運行人員,由班長填寫出門證並簽名,值長簽字,員工回公司後將出門證交值長註明回公司時間。

2.4 部門負責人需要外出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如分管領導不在,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2.5 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公司大門的人員,應持通行證 外出。

2.8 保衞部門負責進出門人員的管理,凡在班員工外出的,一律憑出門證。員工無證出公司大門,門衞人員可強行干預。

2.9 員工持就醫出門證出門,從事與就醫無關事項的,按無證出門處理。

2.11 各部門應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員工的出門情況,書面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

3 員工可對違規進出門現象進行舉報,經調查屬實的,違規者待崗,舉報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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