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職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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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進程,不斷健全完善學校科學化管理體系,規範教師教育教學行為,逐步使學校管理步入系統化、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根據《陽泉市郊區中國小教師管理辦法》(陽郊教字[20XX]29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國小教職工考勤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原則、範圍

1.適用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2.適用範圍為學校所有任課教師、在編在崗公辦教職工。門衞、協勤人員的請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請假必須由校長審批。

第二條:教職工的工作時間:

1.在校歷規定的時間內,除法定節假日外,均為教職工工作時間。

2.根據有關規定,在節假日、寒暑假進行的政治、業務學習、進修、培訓、值班以及正常的社會活動也作為教職工工作時間。

第三條:教職工請假必須持書面申請辦理請假手續後方能離崗。突發性意外事件(故)應及時在能力範圍內書面上報備案。

第四條:請假審批辦法

1.請假3天以內(含3天)病、事假必須持請假條,由學校校長批准,報教導主任備案;(未來得及請假的必須電話告知,事後必須補寫假條,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超過3天(含3天)憑相關手續由聯校校長批准,超過15天必須經聯校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批准;

3.請假3個月以上者必須憑相關手續報區教育局備案(上級有明確規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產假等)。教師請、銷假情況記入教師工作評價檔案。

4. 自行離(脱)崗的教師,本人申請,學校上報聯校。聯校按有關財務規定停發工資,並報區教育局按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實施解聘。

5. 病假超過半年及以上的教師,本人寫出書面請假申請,履行請假手續,並且經過學校領導組會議通過,並按照區人事局見習教師的工資標準停發10個月工資。

第三條:曠工、曠課(會)、遲到、早退、中途離堂(會)的界定:

1.曠工:在正常工作日(包括學校特殊處理工作日)期間,未向學校相關領導請示批准或請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者為曠工。請假批准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工論處。

2. 曠課:未經批准,上課鈴響5分鐘後教室無人上課。班級監控由各班班長負責,一層教學班級政教主任負責,二層、三層教導主任負責,校長隨時監控。教導主任不定期彙總計入教師考核。

3. 遲到:未經批准,上課(班)鈴響後3分鐘後仍未到為遲到。

4.早退:未經批准,上班期間私自調課提前離校或提前下班視為早退。

第四條:所有教師不得佔用上課時間處理其他事務(含公務)特殊概況另行處理。

第五條:獎勵辦法

1.考勤情況將作為教職工績效考核、評優、評先、評職等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2. 出滿勤教師在年度總評分中加1分。

第六條:懲制辦法

1.全體教職工實行全天坐班制,不假離校按曠工處理。

2.遲到三次以上的0.1分/次。中途請假超過3次的0.2分/次。安全值日教師、協勤教師必須在7:50點前到校。

3.事假每天扣0.5分,病假每天扣0.3分(醫生證明),以此類推,若全年累計病假滿20天,事假滿10天者出勤不得分,同時不能參加各類先進個人評選。一學期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考評為不合格。

4.無故不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會議、活動,每次扣1分,中途不得脱崗。

5.上班時間做與教學無關的事一經發現,每次扣5分(如玩遊戲、打牌、上網聊天、購物等活動。)

6.認真參加升旗儀式和廣播操,不遲到,不早退,不隨便講話。

7.確應意外性受傷或生病住院,按照區教育局教師管理辦法執行。特殊疾病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8.全校教職工會、升旗儀式、課間操等曠會一次扣0.1分,教研會、繼續教育培訓會、大型集會、元宵節等活動集會缺席一次,扣0.1分。

9. 凡履行請假手續,經過批准者,應享受規定待遇。(視具體情況而定)

10. 連續請假超過15天(公假、國家規定假期除外),應扣除一定工資作為學校獎勵基金。

11. 連續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按《郊區中國小教師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請假規定執行。

備註:特殊天氣,教師到校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七條:特殊假例處理

1.婚假按法定規定執行,法定婚育年齡3天,晚婚享受10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期。

2.喪假: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7天以內特假,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死亡可享受1天特假。

3.產假:按照規定一般為三個月,到聯校請假。

4.教師進修報名、學習、考試等,憑相關證明向教導處申請調課,校長批准。

5. 事假:享受寒暑假的教職工,學期中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應履行請假手續,但每學期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5天。因父母、配偶、子女重病住院需要護理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照顧,但每學期累計不超過2周。

6.以上特假只進行考勤記載,不做扣款處理。

八條:學校原則上禁止調課,特殊情況自己調課後必須到教導處審批,經同意後方可調課,私自調課的雙方一經查實均按曠課處理。

第九條:學校公務、培訓、會議或因工作需要教師參加鎮、區級以上活動的,應嚴格履行文件或上級安排精神,嚴格履行報批手續,首先必須經過學校校長同意。未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師不得自行脱崗參加其他部門或社會舉辦的各類考察、研討、交流、評審等活動,否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因假所誤工作,自行補救。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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