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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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勤。(基礎分100分,佔考核10%

學校教師考勤制度

1、事假每天扣5分。逢學校舉行會議、舉辦活動、迎接檢查期間原則不準事假。

2、病假每天扣2分,病假須有請假條醫生診斷或注射用藥票據或住院通知單或住院結算單等材料佐證(看原件、交複印件)。請病假但不出具佐證材料、或材料不合格不能認定為病假,按事假記載並加倍扣分。

3、因重大疾病確實住院治療的(有住院手續佐證)病假天數不限,但按病假扣考核分。

4、病事假在2小時內,經主管領導允許自行安排代課且未影響學校其它工作(如會議或活動)的不記假(限每月一次)

5、學期內病、事假累計15天,考核不合格。

6、病、事假0.5天以內考勤負責人批准,1-4天校長批准,5天以上教育局批准。

未向有權限批准人請假的,視作未請假。

教師依據有關法律應享受的帶薪休假,應有申請手續,並向校長提出,由校長批准。假期時長規定不明確或教師、學校雙方對假期時長有分歧的,由學校領導辦公會討論明確。

7、零散病事假時間累加,從實際發生到銷假截止;8小時為1天。記法為:1—30分鐘為0.5小時,31—60分鐘為1小時,依此類推。

8、請假應及時、準確,原則上不得遲請或補請(能證明確實因為特殊情況無法事前請假的除外);

不得實際假期長於所請假期;

可預知的病事假應在預知時或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提出,便於學校安排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加倍扣分。

因遲請、假期延長形成空崗、空課,扣20分,造成學生課堂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0分。

9、他人代請事假的不準假(能證明確實因為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請假的除外),採用短信息等不能直接交流的通訊方式請假不準假。

未請假和未被准假而自行休假(包括病、事假和各種帶薪假)均視作曠職。

10、遲到(半小時以內)每次扣2分,10分鐘以內且和教學主任打招呼、不影響正常工作的不記遲到(限每學期內2次)。

因非主觀、不可抗原因(如天氣、災害、避險)遲到不記。

因搶險、救災或見義勇為等原因遲到不記。

11、早退(10分鐘以內)每次扣5分。

12、工作時間私自外出(10分鐘以內)視為脱崗,每次扣5分。

13、學期內遲到、早退、脱崗累計達3次,取消評優,骨幹教師、教學能手等參評資格;累計達5次,且經學校領導教育、提醒、批評不改的,考核不合格。

14、遲到超半小時的,早退和脱崗超10分鐘的,記為曠職。曠職1次扣40分,學期內曠職2次考核不合格。

15、因有關部門規定或要求必須在工作時間辦理的私人事務,不應當記為公出或事假,此種情況暫定義為“公假”,不享受公出待遇,不記缺勤。但超出相應事務辦理時間和學校要求的時間則記為事假;如有故意延時的現象則本次公假全部按照事假計算並加倍扣分。

16、每月滿勤加10分,實際工作天數不足10天的月份加5分,學期滿勤另加10分。

17、發生在學期考核結束後的考勤情況記入下一學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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