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被扣月工資 勞動合同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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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後,一個多月的工資卻拿不到手。衢州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後認為,此案存在爭議,需雙方協商解決。這樣的事,讓衢州龍遊女工傅炎芬碰上了。新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記者走訪了相關人士,有關人士結合此案對新版《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一些剖析。

辭職被扣月工資 勞動合同引爭議

  事件回放被扣一個月工資

上月,29歲的龍遊縣小南海鎮箬塘村村民傅炎芬向衢州日報投訴:2007年6月,她到衢江區一家服裝加工企業做工,合同中寫明實行計件工資,不得剋扣和拖欠工資。在這家企業上班後,傅炎芬每月能掙1200元至1300元工資。做到去年11月份,廠方不僅沒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還讓她超負荷加班加點。傅炎芬認為廠方做法中違法之處頗多,她口頭提出辭職,未獲準,但傅炎芬仍離開了企業。為此,傅炎芬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資被扣發,找廠方協商,未果。

2007年11月12日,傅炎芬將此事投訴到了衢江區勞動監察大隊。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調查中發現,勞動者自身有無過錯是引發此起糾紛的關鍵,而對此,傅炎芬和廠方均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發現有這樣一條:“任何一方擅自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金1500元。”據此,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認為,此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按照規定申請勞動仲裁。

此前,雙方已作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至於申請勞動仲裁或打官司,傅炎芬説家中經濟條件有限,因此希望媒體相助,尋求解決辦法。為此,記者就此項爭議諮詢了浙江天贊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信國、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周軍、柯城區職工法律救助中心主任劉硯興。

  怎樣形式的辭職才算有效?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員工單方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傅炎芬認為自己並非擅自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離廠前兩天即11月10日,她已經口頭向廠方提出辭職。

那麼,傅炎芬的口頭辭職是否有效?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可解除勞動合同。而1995年的《勞動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認為:此案中,傅炎芬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她未能保留下相關證據,給自己的維權增加了一定難度。

  解除合同違約金是否可約定?

傅炎芬同衢江區那家企業所籤的勞動合同上的那1500元的“擅自解除合同違約金”是否可以約定呢?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後不可以。”

新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這兩種情況違約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具體為: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第23條規定: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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