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6篇 精細化管理:2023年財務行政制度

來源:巧巧簡歷站 3.02W

2023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的出台,標誌着我國在財務領域的重大改革。該制度將以規範、透明、高效為目標,強調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通過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提高行政財務管理的效能和透明度,進一步推動我國財務制度的現代化進程。

2023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6篇 精細化管理:2023年財務行政制度

第1篇

一、敬崗敬業,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搞好服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二、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

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更正。

四、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五、職工公出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帳憑證後面。職工出差回來三天內應向財務報帳。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款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憑證。要及時清收欠款。

六、正確計算銷售收入和經營業務收入,認真審查收入憑證,正確計算和分配利潤。

八、按照會計管理檔案的辦法、規定和要求當年會計檔案年終後,由會計檔案管理員審查核對,整理立卷,制定目錄,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2023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6篇 精細化管理:2023年財務行政制度 第2張

第2篇

1、財務管理採取綜合概算制、科室包乾制和節約激勵制相結合的機制。財務室對全年經費安排要作好綜合預算,預算方案報部務會研究決定。

2、以州財政對本部的預算總額對項目經費、包乾經費和公共經費進行綜合預算,經費開支優先保工作運轉,年度節餘和超支都結轉下年。和財政共管的專項經費由相關科室報審後實施。

3、各科室包乾經費以職能與職數為依據計算,主要用於辦公、出差、會議、調研、接待、培訓、用車等開支。經費使用要優先保證調研、會議支範圍。財政預算外爭取或聯繫贊助支持的項目經費,必須經會計核算中心進部裏賬户,為厲行節約,部裏預留20%,其餘經費由科室憑工作實際開支發票報帳。涉及科室收費的,須由部財務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爭取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後才能蓋章。凡年初財政已預安排預算經費的工作項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部務會研究審定列入項目開支範圍。

4、嚴守財務紀律。財務審批實行分管財務副部長一支筆審批,大額支出須報部長同意或部務會研究決定,其中,凡價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購置、處置必須經部務會研究;各科室辦公用品的購置,須先報辦公室備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經費列支需按預算科目和撥款項目進行,嚴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長和分管財務的副部長報送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對各科室及相關人員包乾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點對點通報;因公出差必須先報告,再辦理出差借款手續,並嚴格按州財行文件規定及時報銷差旅費。

5、經費開支憑發票報銷。科室包乾經費支出,科室負責人簽字後,報送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專項經費需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副部長籤批後,再經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發票上必須有經辦人籤“經手”,分管副部長籤“屬實”,分管財務副部長籤“同意”後才能報銷,否則,財務室拒絕報銷。

6、本部各項收款,經手人必須在收到款項的次日,足額向財務室交帳,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經費開支堅持做到日清月結,凡差旅、活動、辦公、借款等經費開支,必須在公務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報賬,逾期不再簽字報賬,特殊情況除外。

8、每三年組織機關婦女同志在“三八”節期間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組織機關全體人員體檢一次。

第3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單位黨風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財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第九條單位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單位的貨物採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6、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8、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第十三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十九條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二十六條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十一條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三十七條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財政局按法定程序審核、批覆。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採購預算組成,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第四條 單位要依法將取得的各項收入列入預算,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隱瞞或少列。

第五條 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準,據實申報和核定。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依據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中期財政規劃相關要求,緊密結合單位主要職責任務及工作目標,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執行嚴格的申報、評審、立項、審核等程序,由財政局結合年度財力狀況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等審核後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在部門預算中未統籌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維修項目,當年不予追加。

第七條 政府採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不予採購。

第八條 單位要按嚴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報部門預算,經財政局審核後上報市政府審定。部門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依法批覆。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完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單位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使用未開展績效評價的,以後年度不再安排資金,並予以通報。對項目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還要削減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預算。

第十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下達的財政預算批覆,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確需執行追加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績效評審及驗收制度。專項資金要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資金預留在部門進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預算層級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的管理。基本建設及大型維修改造項目,需要立項的必須按程序審批立項,不得化整為零規避立項。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要報財政局評審工程概預算,未經財政局批覆概預算的項目不得列支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結算制度。認真做好單位零餘額賬户及公務卡的管理,及時做好單位零餘額賬户及公務卡開辦、變更及註銷工作,確需設立特殊專户的,應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違規開設賬户和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相關規定;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內的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管理,規範支出管理,減少現金支出和大額提現,嚴禁零餘額賬户向本單位其他賬户轉賬。

第十五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嚴禁自行擴大發放範圍,嚴禁亂髮津補貼,對無法納入工資統發範圍內的其他個人補貼支出要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七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管理制度,公務出差嚴格實行事前審批。要嚴格執行差旅費支出規定和開支標準,不得在差旅費中報銷除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開支標準、會議規模、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的規定。堅持誰開會誰出錢的原則,不得轉嫁會議支出。不得以訓代會,不得突破規定的會議時間和擴大會議規模。會議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定點場所出具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據實核撥。對未按規定發生的會議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管理制度。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據實核撥,其他培訓經費從單位部門預算中自行解決。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開支標準和各項規定。培訓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服務機構出具的費用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對未按規定發生的培訓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加強改革後保留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車改政策的落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燃油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制度。嚴禁公務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暫未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新車購置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經費。

第二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凡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達到限額標準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要嚴格按政府採購批覆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申報採購計劃,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採購,做好採購項目執行、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資料備案等各環節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嚴格資產管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都要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置、改變資產用途、處置國有資產;要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資產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明確財務人員崗位職責,會計、出納及審核崗位必須分設,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所有從事財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會計從業任職資格。對單位財務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要加強財務人員、公章及電子印章的管理,及時做好財務人員操作財政財務系統ukey及電子印章的申領、變更及註銷工作。嚴禁將不同崗位的ukey及電子印章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二十六條 單位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燬均應履行手續;要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二十七條 單位要規範費用報銷審核制度,嚴格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確保支出行為合規、票據真實有效、審批手續和附件齊備。不得虛列事項套取現金,不得報銷不屬於本單位業務範圍的票據,不得報銷單位名稱不全或不規範的發票,不得使用虛假的發票,不得違規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單位內部往來票據和白條入賬。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年度決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年度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編制部門決算,全面、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

第二十九條 單位要做好部門預決算依法公開工作。單位要在財政批覆預決算後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等信息。預決算公開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內容外,嚴格按照預決算公開模板公開,並不斷拓展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和範圍,完善預決算公開的方式方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單位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法規,強化財務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內控制度,規範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職責,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本財務管理辦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昌市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xx〕96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貨幣資金具有流動性大、變現能力強的特點,應重點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執行的過程控制。

第三條、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貨幣資金的使用成本,有效地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各企業要制定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五條、各企業要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配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第六條、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即:授權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與審核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和記錄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記錄與保管貨幣資金的崗位分離。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對貨幣資金業務要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為保證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正確無誤,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條、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並上報審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一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二條、要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範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出納員對庫存現金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

第十六條、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户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户,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户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出租出借)銀行賬户。

第十九條、財務部門要設立銀行存款日記賬,逐日登記銀行存款業務。並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户,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三條、按照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銀行出納人員不得擅自支付手續不完備的任何款項,對銀行憑單和其他結算單據要妥善保管和正確有序的傳遞,並按銀行結算的規定辦理各項存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要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6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公司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費用支出,規範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報銷行為,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和可控性,發揮財務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以保障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包括零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具、工具等)採購、税費支出、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支出項目的報銷均按此制度要求執行。

(一)借款是指公司員工因公務需要的臨時性借款;預付款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需預先支付的購買材料、貨物及各項需要預先支付的款項。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後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出差返回後及時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2、日常物資採購借款: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採購借款,業務經辦人員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公司日常零星物資採購單項業務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上需以銀行轉賬支付,不得用現金支付。

3、其他臨時借款:凡涉及公司費用性其他支出項目(如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車輛費用等),業務經辦人員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業務經辦人員在業務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報帳,除週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在結清前帳後方可辦理借款。

(三)預付款管理規定各項工程預付款:凡涉及公司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等)建設、安裝、維修等需要支付預付款,由業務經辦人員依據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額按審批程序批准後辦理付款手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