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不服辭退可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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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不服辭退可申請仲裁

  
  
   單位要辭退你,不服怎麼辦?除了雙方協商,還可以申請人事爭議調解或仲裁。近日,經省政府批准,《江蘇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正式下發,並於本月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需提醒的是,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外,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法律申請。
  
  根據《辦法》,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閲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證明法律,並有權向知情人調查。《辦法》還明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法律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法律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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