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當事人能不能申請“先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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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當事人能不能申請“先行給付”?

  
  
   問:仲裁程序中當事人能不能申請“先行給付”?
  
  答: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形:職工因企業拖欠工資申請仲裁,家庭生活極度困難,如果等到作出裁決併發生法律效力後再執行,會導致職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此時,職工能否請求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之前,要求企業“先行給付”呢?
   
  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勞動仲裁程序也應參照執行,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雖然《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勞動法規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勞動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在有關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補充規定。據此,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後,可以採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l)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企業對仲裁委員會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複議申請7日內做出決定。維持部分裁決的,該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如不執行,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案件的其他問題,仲裁委員會應繼續審理,在案件處理終結的裁決書上寫明部分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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