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縣化工行業整治提升標準(2021-2023年) (第二輪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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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縣化工行業整治提升標準(2021-2023年) (第二輪徵求意見稿)

遂昌縣化工行業整治提升標準(2021-2023年)

(第徵求意見稿

 

 

 

 

 

 

 

 

 

遂昌縣化工行業整治領導小組

二Ο二一


 

目錄

 

1.1 概述

1.2 政策法規

1.3 安全生產管理

1.4 環保治理

1.5 節約資源與清潔生產

1.6 設備設施監管

1.7 應急管理

1.8 負面清單

 


 

1.1 概述

為加快推動化工行業向綠色集聚高端方向發展,按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要求,以生產智能化、自動化、清潔化、安全化為目標,着力構建“綠色安全、循環高效”的現代化工產業體系,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從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監管、環境監管、設備設施監管、能源節約與清潔、生產應急管理、負面清單等方面提出化工行業整治提升標準(50條),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我縣境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2019年修改)所列的第C26-27類行業。

1.2 政策法規

1)企業項目應符合國家、地方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土地建設、節約能源、清潔生產等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

1.3 安全生產管理

1.3.1 廠區佈置和設計

2)工廠佈置應根據工廠的生產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分區集中佈置,工藝裝置或設施、罐組之間和與相鄰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防火間距符合規範要求。生產、儲存區要與辦公區隔離,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佈置在裝置區內,確需佈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範》(GB50779-2012);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不得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

3)化工生產企業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涉及二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應具有相應甲級化工資質單位進行設計,企業不得擅自改變佈置和區域使用性質。廠區內要設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導引等標誌,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裝置、設備、設施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易燃易爆場所要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靜電消除裝置。

4)控制室不能與甲乙類生產車間在同一車間,間距符合《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2018版)表4.2.12條等規範要求,且控制室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的外牆應為無門窗洞口;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包括值班值守、報警處置、視頻巡查、應急調度等在內的自控室管理制度。

1.3.2 精細化工反應安全評估和中試管理

5)按《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要求開展反應風險評估。下列情形,應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建立風險控制措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涉及金屬有機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現有危險工藝裝置涉及工藝路線、工藝參數或裝置能力變更以及因反應工藝問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涉及其他放熱的反應、蒸餾、精餾、稀釋、乾燥等工序的;需要貯存使用的原料、中間產品、半成品、產品及危廢;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並落實安全管控措施。要根據工藝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設計安裝必要的自動控制系統,實現温度、壓力、加料等聯鎖自控,反應工藝危險度3級及以上的,要首先進行工藝優化和工藝改進,產業化實施必須進行區域隔離,並設計安裝應急終止或超壓泄爆裝置,達不到要求的實施淘汰。

6)採用間歇或半間歇反應工藝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產車間,每三年由企業聘請具備化工石化醫藥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設計診斷和風險評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推倒重建。

7)新開發的不涉及的國內首次的工藝的化工工藝、技術由企業自行邀請專家進行論證並提供專家論證意見,生產工藝經逐級放大試驗後,方可進行工業化生產。對於國內首次的工藝的化工工藝、技術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嚴禁在工業化生產裝置進行試驗性生產。中(擴)試裝置應單獨設置,且採用自動化遠程控制,現場原則不能有人,確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試前,須完成完整的安全風險評估,評估結論要符合中試及今後工業化生產安全要求。企業應確保物料安全、設備安全、反應安全、操作安全。

1.3.3 風險管理和重大風險控制

8)建立安全風險日誌管理制度,落實動態安全風險研判和每日公開承諾,開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安全風險研判;建立自下而上的層層風險研判、層層記錄歸檔、層層風險報告、層層簽字程度的制度,一天一預警提示、一天一承諾公示。

9)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每3年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並對其工藝進行開停車條件確認和風險識別(其他的每5年開展一次風險辨析分析)。

10)“兩重點一重大”企業須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應建設具備安全網絡條件的APP在線安全管理平台,應按規定確定、配備、運行自動化控制系統。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生產現場和危險化學品甲類倉庫(罐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並能接入安全監管平台。

①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配備温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並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②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應實現自動化控制,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對於重點監管危險工藝的車間內同時佈置的非危險工藝裝置要按照危險工藝的自動化要求進行設計;反應工藝危險度2級及以上的,SISDCS等控制系統使用年限達到6年的,由企業委託控制系統提供商等進行性能判定,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提升改造。

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裝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嚴禁違反操作規程、超工藝指標運行。應按規定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温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實時監測,實現雙電源供電,控制系統設置不間斷電源(UPS)。高度危險和大型裝置應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停車或安全聯鎖)等。

④應設計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SIS);在役裝置應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並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風險降低要求;企業應在評估基礎上,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

11)罐區或倉庫應按分區、分類存放標準儲存介質,不得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得將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並在倉庫門口(按照每個防火分區)設置風險告知牌和物料定置牌。企業應對進出物料進行登記,建立台賬。儲罐應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採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構成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以及劇毒化學品的儲罐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12)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生產設備、儲存設施和管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以上的,以及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要強制淘汰更新。

1.3.4 人員素質和能力

13)對申請辦理安全許可證及安全許可證延期的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考核未通過的,不予辦理相關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14)化工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專人負責制,設立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應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或該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化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在企業全面管理生產經營的負責人,下同)須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總監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15)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應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新招危險工藝操作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現有危險工藝操作人員學歷達不到要求的於2023年前完成學歷提升;新招普通崗位一線操作人員應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並接受安全培訓,經企業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老員工學歷達不到要求的於2023年前完成學歷提升。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16)化工生產企業應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中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比例至少應達到15%,並逐步提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不低於企業從業人數的2%,專職安管員應具有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或高中以上學歷並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經歷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重大危險源企業和危險工藝化工企業專職安管員還應取得化工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化工專業技術中級以上職稱。

1.3.5 門禁管理

17)企業外來人員實行登記制度,應經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任何人員進入企業生產、儲存區域應接受安檢,按規定穿(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對涉及光氣、氯氣、氟化氫、硫化氫等劇毒、強腐蝕性物質的作業場所按規範配備專用防護用品),嚴禁攜帶火種,禁止攜帶任何非生產性電子設備。

18)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企業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後,必須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在指定區域停放。

1.4 環保治理

1.4.1 基礎管理

19)建立專業的環境管理機構,包括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處理設施運行部門及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值班巡查制度、環保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環保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環保處理設施停運和檢修報告制度、污染防治設施和突發環境事故的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完備的環境保護管理台帳,包括自行監測台帳、環保設施運行台帳、藥劑使用消耗台帳、危險廢物處置台帳。項目審批、驗收、整治、核查、排污許可等“一廠一冊”檔案資料齊全。

20)按規定開展污染物自行監測,應具備基本污染物指標監測能力,鼓勵具備主要特徵污染物指標監測能力,滿足內部環保管理需求。應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委託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定期開展監測,並按規定公開自行監測方案和監測情況。應及時制定、更新、完善污染物收集、處理操作規程及配套環保設施工藝流程圖,並按規定上牆公開。應委託有資質單位編制廢水、廢氣治理方案,複雜項目的需經有關專家評審。應及時簽訂相關廢水納管、固廢處置等三廢委託處置合同,並及時更新。

1.4.2 源頭管理

21)宜採用連續化生產工藝,提高產品收率,減少污染物產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產車間宜採用垂直流設計。應使用低毒、低臭、低揮發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惡臭、高揮發性原輔材料,車間廢氣應採用可靠的尾氣集中收集與處理系統。應採取先進裝備設施、工藝技術和方法,加強過程控制,鼓勵生產工藝和設備實現密閉化、連續化、管道化。在生產工藝適用的情況下,鼓勵選用單錐、雙錐、閃蒸乾燥等先進的乾燥設備。應淘汰水噴射泵、蒸汽噴射泵和水衝泵等真空設備,確因特定工藝要求使用的,應做好使用水的冷凝和回收,完善設備密閉和廢氣收集措施。

22)揮發性液體物料固定頂儲罐須採用呼吸閥、氮封、降温設施、氣相平衡管等一種或多種措施,呼吸廢氣宜應採用冷凝迴流或其他方式處理後排放。揮發性液體物料裝卸必須採用裝有平衡管且封閉的裝卸系統。使用桶裝液體原料的必須密閉正壓輸送並設置密閉投料間,不得真空抽取。除物料裝卸場所臨時使用外,正常生產流程中的物料輸送應使用剛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以減少環境風險。反應釜、管道等裝備拆除前必須清洗清理乾淨,原料、產品、使用過的物料桶和廢棄反應釜、管道等裝備應及時處理,禁止露天長時間堆放。

1.4.3 廢水收集處理

23)須做好清污分流工作,各類廢水做到應納盡納,應關注特徵污染因子的治理對策。重金屬、高氨氮、高磷、高鹽、高毒害、高熱、高濃度難降解廢水應做到分質分流,配套預處理措施和設施。罐區地面應作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並採取防雨措施。各類廢水輸送採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實行管道化輸送,輸送管道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標註統一顏色及流向,不得設置地埋管、臨時管。工藝裝置廢水不得落地且不得進入車間明溝(渠),新建企業及項目車間工藝廢水和設備清洗水不得設置地下廢水收集池,地面清洗水或現有企業整改確有難度的須採用池中罐的形式收集廢水。

24)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統,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應急池容積滿足規範要求,初期雨水切斷裝置應採用智能控制,雨水溝、收集池應進行防腐防滲處理;規範建設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廢棄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須安裝智能化監控設施,最終排放口與外部水體間安裝切斷設施,並配套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池和應急泵。

1.4.4 廢氣收集處理

25)廢氣收集應按照小風量、高濃度原則設計,除安全因素以外,嚴禁稀釋收集、處理。液體投料應採用重力流或正壓輸送,固體投料採用固體投料器,無法使用固體投料器的應設置密閉隔間等方式隔絕物料與環境空氣的接觸。在生產中易揮發或異味明顯的物料、中間體、產品,宜採用密閉生產體系,投料、轉移、出料以及抽濾、離心、乾燥、烘乾等固液分離工序宜採用密閉設施,無法密閉的應採用密閉隔間等方式隔絕物料與環境空氣的接觸。揮發性或異味明顯的成品包裝單元,根據包裝形式,應選用效率高、物料轉移簡單、自動化程度高的包裝設備,異味難以收集的應設置密閉隔間等。設置密閉隔間的,須對廢氣產生點位採取局部集氣罩的方式收集,提高效率減少換風次數,減少總風量。

26)應採用國家和省裏推薦的高效處理方式處理廢氣,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採用吸收方式處理,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

27)企業主要廢氣末端治理設施應規範安裝監測採樣閥門及平台,採樣電源保持穩定供電。企業應科學管理廢氣治理設施,鼓勵安裝光控、聲控等報警裝置及時預警設施故障,重點廢氣治理設施鼓勵採用傳感器方式全方位監管設施運行情況。

1.4.5 固廢處理

28)產生管理及包裝要求:①產生管理要求:張貼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周知卡,建立產生點位台賬,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包裝,在包裝容器上初步張貼危險廢物標籤,已完成包裝的危險廢物在產生點位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②包裝要求:包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貯存量不得超過容器最大貯存的90%,產生異味的危險廢物須密封容器口或袋口,易散落的危險廢物應進行打包纏繞,防止脱落。

29設備建設及貯存要求:①設施建設:貯存設施應防風、防雨、防曬;地面硬化、防腐、防滲、無裂縫;內部四周設置導流溝;外部設置不小於一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應能自動收集泄漏液體,並設置污水管道輸送至污水站集中處理;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參照危險廢物化學品貯存設施等級要求建設相應設施,焚燒和綜合利用類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滿足2個月時長以上正常生產活動情況下的產廢貯存需求,貯存揮發性危險廢物的設施應設立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配備與危險廢物特性相應的應急設施和物資。②貯存要求:不得貯存與危險廢物管理無關的其他物品;互相反應的危險廢物不得貯存在同一場所;不同類別危險廢物需分區堆放,間隔一米以上,劃定分隔線或隔離牆;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不得與地面接觸;在貯存設施內外張貼危險廢物標識和周知卡並及時更新;應由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出入庫台賬並實時記錄;配備稱重計量設施,對入庫的危險廢物逐件進行稱重,其中危廢要求規範存放、及時清零。

30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檔案,分類建檔:①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驗收報告和批覆及固廢核查報告;②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分類別);③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合同、委託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④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申報登記;⑤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及轉移聯單;⑥危險廢物內部管理制度、業務人員培訓記錄;⑦有自行處置的,還需提供處置裝置(設施)環評、驗收技術文件及批覆、處置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31)除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危險特性進行判別外,還需根據生產原料、工藝等對危險廢物特性做進一步判別,對可能具備易燃性的危險廢物需進行其他特性分析,並根據特性判別結果指導貯存、堆放、處置並採取相關應急措施,同時將危險特性告知利用處置單位。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登錄浙江省固體廢物管理平台上報年度管理計劃、產生處置台賬、轉移聯單。上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於300/年的產生單位應在下年年初自行組織固廢核查和論證,生產工藝調整、新項目投產後,危險廢物產生量與法定核定量相比變化幅度超過20%的須組織固廢核查並與管理計劃一同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行利用處置本單位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要求建立相關制度和台賬,利用處置外單位危險廢物的企業必須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包括自行利用處置)需按有關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化工企業必須在物流的出入口、貯存場所、主要產生(處置)設施安裝“三點一線”的視頻監控系統,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1.5 節約資源與清潔生產

1.5.1 節約能源

32)禁止使用或嚴格淘汰國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全面淘汰落後及相對落後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大力推進綠色化工技術,推進流程工業系統節能改造,推廣能源梯級利用、螺桿膨脹動力驅動、溴化鋰製冷等技術,充分利用生產過程產生的餘熱餘壓,實施熱泵輔助精餾、MVR蒸餾、膜分離,凝液回收、聚合母液處理及回用、酸洗廢水淨化等技術改造。加快老舊電機更新改造,積極使用國家重點推廣的高效節能電機。

33)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機構,配備能源管理員,年綜合能耗在1000噸標煤以上的企業須持證上崗。採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約化管理模式,對企業的能源生產、輸送、分配、使用各環節進行集中監控管理。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2006)的要求,配備合理的能源計量器具。主要工業產品單耗應低於國家和省限額標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符合浙江省製造業行業新增項目產出效益規範指南(2020版)》中規定的求。

1.5.2 節約用水

34)以“節水優先”為用水原則,採用節水型工藝、節水設備,加強用水管理,建立用水用水三級計量管理制度,用(取)水定額滿足《浙江省用(取)水定額(2019年)》(浙水資[2020]8號)相關行業的先進值要求。結合行業清潔生產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環用水系統,提高工業用水重複率,現有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20t/萬元,新建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10t/萬元。

1.5.3 節約用地

35)企業應加強集約用地管理。除特殊工藝外,企業應建設多層廠房;鼓勵企業在附近配套區塊建設或租用生活設施用房,廠區內除研發用房管理用房值班人員用房外,原則上不得建設員工宿舍用房。畝均增加值和畝均税收應符合浙江省製造業行業新增項目產出效益規範指南(2020版)》中規定的

行業名稱

畝均税收(萬元/畝)

畝均增加值(萬元/畝)

單位能耗增加值(萬元/噸標煤)

行業名稱

畝均税收(萬元/畝)

畝均增加值(萬元/畝)

單位能耗增加值(萬元/噸標煤)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製造業

28.1

110.5

0.7

醫藥製造業

44.0

145.6

3.1

基礎化學原料製造

36.7

129.5

0.5

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

26.0

97.8

1.6

肥料製造

5.8

44.5

0.1

化學藥品製劑製造

92.1

289.7

8.6

農藥製造

8.8

73.9

1.1

中藥飲片加工

13.4

102.4

4.9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

29.1

100.9

1.5

中成藥生產

39.7

117.1

4.0

合成材料製造

25.9

118.8

0.6

獸用藥品製造

24.7

80.3

3.3

專用化學產品製造

21.0

82.6

1.2

生物藥品製品製造

71.1

217.6

4.5

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製造

8.5

37.0

6.7

衞生材料及醫藥用品製造

38.1

124.0

3.8

日用化學產品製造

40.6

156.9

4.2

藥用輔料及包裝材料

18.2

81.2

1.2

1.5.4 清潔生產

36)企業應定期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主要清潔生產方案,大宗液體物料須管道化輸送,其他液體物料原則淘汰桶裝,保持清潔生產水平不得低於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1.6 設備設施監管

1.6.1 特種設備

3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應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規定條件,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3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按規定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應當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種設備一機一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特種設備應急演練。應當定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巡查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年度檢查,建立定期巡查檔案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年度檢查檔案。

1.6.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安全設施

39)按照《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範》等要求,在廠區安裝防雷裝置;按照《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範》要求,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1.7 應急管理

1.7.1 環保應急管理

40)企業應建立環保事故隱患定期排查機制,完善防範措施。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風險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配備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和設施,進行日常培訓、演練、備案。敏感區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線監控預警系統。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高風險企業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1.7.2 安全應急管理

41)企業應按要求制定安全生產緊急疏散、應急救援預案;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30077)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及物資;按規定建立應急隊伍、配備專職人員。企業應結合實際,以實戰為導向,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每年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不少於1次。

1.7.3 消防應急管理

42)企業內所有廠房及倉庫均應提供消防行政許可證明文件,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保持完好有效;企業內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符合規定,保持暢通;所有企業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有消控室企業安裝遠程監控系統,不得存在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章建築。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整改的所涉廠房停產整頓,對於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章建築,予以拆除。

43)在危險生產、儲存區域外圍增設針對性的消防設施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相應的滅火藥劑,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有毒有害崗位應配備救援器材專櫃。

44)一級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配備相應人員和消防車輛,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其它化工企業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完善聯勤聯動機制,開展羣眾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級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成立滅火救援專家小組,第一時間協同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1.7.4 氣象災害應急防禦

45)按照《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及《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落實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建立特殊氣象情況接受預警機制,做好防雷電、防大風、防暴雨(雪)、防高温及防結冰等氣象災害防禦應急工作。

1.7.5 應急指揮系統

46)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明確各級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職責,實行分級管理,保證企業應急聯絡暢通。

1.8 負面清單

47)經整改仍達不到上述各相關標準的企業。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需淘汰出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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