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管理制度4篇 "探索更有效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保障城鄉平等,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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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是指對外來人口、遷移人口進行流動人口統計、實名制管理和服務保障的制度。其目的是規範流動人口秩序,提高流動人口管理效能,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建設和諧社會。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4篇

第1篇

軍樂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根據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推進情況,為不斷提高推進工作質量和整體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鎮流管辦代表黨委、政府具體負責此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各流管站的工作進行指導。同時,組織人員培訓與信息錄入工作。

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聯席會會議制度,由鎮分管計生工作的副鎮長牽頭,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收集此次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工作情況,研究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要求。

各流管站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傳動員、信息採集小組的人員組成、採集人數和每個人員的具體選擇確定、信息採集的組織、信息倒查、表格審查、建立台賬,以及常態化管理等事項。

鎮各職能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羣工辦、經發辦、派出所等部門落實相關服務與管理工作。

落實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調責任,全面推進“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業主責任制,

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要確定人員,積極協助所在村(社區)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員情況、員工租住情況的信息採集與報送工作,規模主要企業由社區民警協調相關人員採集信息。

對流動人口實行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教育,同服務,同管理”四同管理機制,不斷增強他們的歸宿感,真正從各方面全面融入軍樂生活。

村(社區)民警和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負責對各村(社區)流動人口的檢查與質量考核,指導各村(社區)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各流管站主要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企業、住宅小區、商業店鋪、居民小組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調查表》、《流動人口基本信息調查表》和《大型用工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表》。

按照方便羣眾、便於管理、發揮實效的原則,各流管站應確定足夠數量的信息採集員、信息採集點,除逐户採集信息外,還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採集的'聯繫電話。

信息集中採集過程中,應主動宣傳流動人口信息調查的意義,積極爭取房主或流動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時,應及時片區民警前來協調。

採集信息時,所填寫的調查表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確保信息採集質量,不得漏採和採集不完整。

整個信息採集工作,由鎮流管辦、各流管站負責指導與檢查。

實行三級巡查責任制,即鎮流管辦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轄區內的信息採集與維護情況,流動人口協管員巡查網格化管理責任區域,分別由鎮流管辦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計劃並組織實施。通過開展實地倒查,檢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與流動人口的登記情況、用工單位的流管工作。

鎮流管辦每週對各流管站工作進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應當做好記載。

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鎮流管辦工作人員承擔,各流管站對各(村)居民小組長信息採集情況、系統增減維護情況的巡查由站長、專兼職協管員或站長指定一名村(社區)幹部承擔;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或責任區內用工單位的巡查由承擔責任區的專兼職協管員負責。

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該村(社區)一週內流動人口的變動情況,各採集點對變動房屋、人員的信息採集情況,以及系統信息數的增減維護等內容。

各流管站對本轄區內的信息採集與系統增減情況的巡查,主要查信息採集小組是否認真履行信息採集工作、所採集的信息是否真實、有無遺漏或錯誤等內容,查是否按時對系統進行信息增減與維護等內容。

專兼職協管員對責任片區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新增流動人口情況,及時登記上報併入户開展“三查三見面”。

b、原有出租房屋變動情況,發現變動的及時登記上門登記。

c、對片區內用工單位使用流動人口情況,及時收集人員名冊。

各級巡查組織要將巡查情況如實登記,並建立巡查台賬,包括巡查單位名稱、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或防範意見,巡查人員簽名等內容。

巡查方式,應結合實際,統籌協調,科學安排,講求實效。要將日常檢查與各級政府佈置的專項檢查計劃緊密結合起來,將自行組織巡查和聯合開展巡查結合起來,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蓋。

四、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管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管責任,根據《成都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流動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負責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協助當地政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全面推進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協管責任制,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負責人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使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每年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認真履行治安責任,協助搞好社會穩定工作,維護良好的治安秩序。

用工單位和經營業主負責督促使用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不得僱傭為依法申報暫住證的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4篇

第2篇

一、社區和責任區民警要定期入户訪查,把辦理暫住户口登記和暫住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外來流動人口辦好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二、掌握暫住人口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搞好外來流動人口循環簿登記工作。

三、堅持社區警務協作制。警務實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動人口情況,社區與之及時溝通;

四、凡是流動人口到社區務工、就業,社區幹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況和生育狀況,並向他們宣傳計劃生育相關知識;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警務站要搞好租賃房屋登記工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要配合社區搞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要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和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暫住人口的有關信息,提高外來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3篇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創造良好的院內治安環境,貫徹落實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衞責任制,根據中央綜治委有關通知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流動人口是指進入校內從事建築、維修的臨時工、季節工、零修工(三工),建築隊、維修隊、運輸隊(三隊);校內從事租賃、承包經營的實體所僱用人員;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學員等。

二、院園內房屋不得隨意承租給校外人員,經學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要報保衞處備案。

三、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要嚴格實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用工單位要對所屬流動人員嚴格管理,用管結合。

四、各用工單位要嚴把錄用關。外來人員要憑村鄉證明、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進校做工;禁止無證錄用;禁止錄用有劣跡的人員。

五、臨時工一經錄用,用工單位要與保衞處簽定治安承包責任書,並認真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表》報保衞處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臨時工要貼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單位辭退“三工”人員,應及時到保衞處辦理註銷手續,以使保衞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校內流動人口的增減變動情況。

七、院內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主辦單位要將舉辦期限、學生基本情況提前三天報保衞處。

八、“三工”人員和培訓學員的.住處應相對集中,並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範措施;保衞處治安科要定期檢查。

九、臨時工、培訓學員住處不得留宿外人,不準男女混住。

十、凡進入院內從事各種活動的流動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院各種規章制度。

十一、臨時工工餘時間不得在校內亂走亂串,進出校門要自覺接受門衞的盤查,禁止無證攜帶物品出門。

十二、物品庫房、危險品庫、重點實驗室等要害部門僱用的臨時工,錄用時應做全面瞭解,有疑問的還應走訪或發函調查;一經錄用,要嚴格管理,並要定期進行安全和業務培訓。

十三、“三工”人員和培訓班學員如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主辦單位(用工單位)要負領導責任。

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户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户籍在本市,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裏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衞生、建設、交通、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信息溝通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查驗婚育證明,督促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內容,並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品、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掌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婚育證明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後,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並登記造冊;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向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主動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並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報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為其辦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隨父落户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向户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一胎生育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係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女方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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