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時帶走客户名單“違法”嗎?

來源:巧巧簡歷站 2.32W

案情簡介:

  從事飲用水生產的S公司狀告其競爭對手W飲料有限公司,稱S公司原職工蔣小姐跳槽至W公司時,將客户名單帶到了W公司,然後與這些客户聯繫,壓低報價,將原來企業客户紛紛“挖過來”,給S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區法院認定,蔣小姐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原告S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構成了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她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行為;W公司明知蔣小姐行為違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並使用S公司的商業祕密,蔣小姐和W公司的行為均屬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雖然一審法院將賠償金額由S公司請求的100餘萬元降到了4萬元,但此判決仍使W公司處於相當不利的位置。正當S公司以為勝局已定之時,W公司進行了反訴並經法院判決,最終獲勝。

  案件分析:

  一般商業信息不是商業祕密

  法律上所謂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信息。

  第一,S公司的客户名單並不具有新穎性。該客户名單的製作思路和方式極為簡單,W公司的推銷員每天都在外面發展客户,所掌握的客户名單與S公司的客户有大量重疊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S公司的客户名單不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S公司的客户對W公司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待發展的客户不管它現在是哪個公司的客户對W公司來説都是一樣的,並不存在S公司的客户更好發展的問題。

  第三,S公司的客户名單不具有祕密性。作為商業祕密,其前提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就本案來講,任何飲用水公司都可以上門徵求客户的意見,哪怕他們已經是其他品牌飲用水的用户。也就是説,S公司的客户名單在客觀上根本無法保密,W公司對此類信息的獲取完全是通過公開、正常的渠道取得。而S公司也從未對客户名單(名稱及價格)採取過任何保密措施。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S公司的客户名單(名稱及價格)事實上只是一般的商業信息,不應被認定為商業祕密而加以法律保護。

  提醒:加密的客户名單不能帶走

  隨着職場競爭的加劇,員工利用在原單位所積累的關係和經驗,跳槽後挖原單位的“牆腳”顯得越來越普遍。一般説來,這僅僅是個人道德和商業道德問題,並沒有觸犯法律。但是,如果《保密協議》中已經明確客户名單屬於商業祕密,那麼這一規定對員工就有約束力。即使不構成商業祕密,作為員工也有義務不予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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