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範本3篇 重新審視申請書:完美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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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提供一份再審申請書範本,幫助申請人更好地撰寫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是指在行政複議的基礎上,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救濟方式。再審申請書的撰寫是再審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一份規範、清晰的申請書有助於提高再審申請的成功率。

再審申請書範本3篇 重新審視申請書:完美範本

第1篇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

原審被告:姓名,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再審申請書範本3篇 重新審視申請書:完美範本 第2張

第2篇

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有效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方式)

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有效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人 對 中級人民法院 ( )x字第 號 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要求針對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具體寫明到哪一項)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訴訟請求依據的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第3篇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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