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合同4篇 —— 提升管理效率與員工福利的雙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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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是勞動關係中的一種規範文件,是用來規定企業內部員工工作權利、義務和待遇的。它是由企業管理者與員工代表協商簽訂,是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企業集體合同的基本內容及其重要性。

企業集體合同4篇 —— 提升管理效率與員工福利的雙贏選擇

第1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税後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4篇 —— 提升管理效率與員工福利的雙贏選擇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個月。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任務,擔任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略)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

1.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資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學徒(熟練)期間的生活補貼為:________。乙方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乙方現工種工資為:________。

2.甲方應按規定發給乙方工資性補貼。乙方的工資性補貼為其標準工資的____%。

4.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規定付加班費。

1.乙方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為甲方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________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乙方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5.乙方的休假、探親、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温補貼等,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6.乙方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方標準工資_____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_____個月的乙方標準工資。

乙方按照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八條第5項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甲方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7.乙方標準工資的______%為乙方本人交納的退休養老基金,由甲方按月代為扣繳。

8.甲方按國家規定,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上崗前培訓。

2.甲方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3.乙方從事特種作業,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4.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年,否則乙方須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元。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除試用期內和因本條第2款第(3)項規定解除合同以外,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將視為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1.在本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約定情況除外: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______個月為限);

3.乙方在享受法定假期期間,以及_________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4.乙方除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以外,應徵入伍的,以及______情況下,可以同甲方解除合同。

5.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住房的規定或補貼(住房公積金)為:_________。

1.由於甲乙雙方因本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______。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第3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牴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並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託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後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後,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後,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説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並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後重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後,企業應於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併、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於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託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註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

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繫,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託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並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説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説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後,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嚴格履行,並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併,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覆,並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應當向爭議雙方説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徵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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