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為規範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根據《賀州市司法局關於印發<賀州市司法局“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賀司通〔2020〕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抽查工作開展時間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二、抽查對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於加快推行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司發〔2017〕104號)的規定,抽查對象包括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和執業人員。
三、抽查內容
按照《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涉及的事項進行全覆蓋檢查(詳見附件1和附件2)。
四、抽查工作流程
1.制定專項抽查工作方案。局制定好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後
1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業務科室制定專項抽查工作方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備案。
2.檢查人員名單產生。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台隨機抽取產生檢查人員名單。
3.開展檢查。 隨機抽查比例不低於轄區內機構數的3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一年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在檢查名單確定後15個工作日內,承辦業務科室將檢查任務通知檢查小組承辦人員,按照抽查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查工作。承辦業務科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檢查方式可採取實地檢查為主,並結合利用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手段。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隨機抽查工作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檢查過程,並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機關或社會第三方等全程參與,現場監督。
4.結果處理。檢查活動應當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審批程序後,由承辦業務科室將抽查檢查結果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台、信用中國(廣西賀州)平台和廣西“互聯網+監管”平台,並通過市政府門户網站或新媒體向社會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科室要高度重視,緊密協作,壓實壓緊責任,承辦業務科室要發揮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共同把“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開展“雙隨機”工作中的執法人員要按照《賀州市司法局“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要求,在檢查工作中要公正執法,依法行政。
(三)認真做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總結工作,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中亮點做法和經驗及時上報,並將彙報材料及相關檔案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附件:1.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表
賀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 對象 | 事項類型 | 檢查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協會的監督 |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協會的監督 | 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協會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賀州市 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訂)第四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第六十五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五十一條 |
2 | 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 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 公證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賀州市 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訂)第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二十六條 |
3 | 對公證員進行監督、 指導 | 對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 | 公證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賀州市 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訂)第五條、《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五條和第二十六條 |
4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 年度考核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 | 基層法律 服務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賀州市 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 |
5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基層法律 服務工作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賀州市 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條 |
附件2
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表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具體內容 | 隨機抽查 對象範圍 | 抽查 比例 | 隨機選派 執法人員範圍 | 抽查 時間 | 備註 |
1 | 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監督檢查 | 1.律師隊伍建設情況;2.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3.律師執業表現情況;4.內部管理和制度情況;5.黨建工作情況;6.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 |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抽查30% |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5-7月 | |
2 | 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檢查 | 1.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2.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3.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5.對公證處和公證員投訴處理情況。 |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公證機構及公證員抽查50% |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10月 | |
3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檢查 | 1.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情況;2.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情況;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年度考核等級情況;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抽查30% |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 5-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