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經營管理制度4篇 "安全把控 | 危化品經營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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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於201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了危化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等全過程的安全管理要求。為全面貫徹實施該條例,各級政府和企業要建立健全危化品經營管理制度,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

危化品經營管理制度4篇

第1篇

1.目的:為規範本公司危險化學品採購和銷售活動,防止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3.1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的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採購、銷售部門負責人對所轄範圍的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採購、銷售業務的員工對本崗位的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工作負責。

3.2安全管理部門是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並對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建檔。

4.1.1公司採購人員必須瞭解需購進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性能、用途、使用方法。

4.1.2所購進的危險化學品應有生產廠家、地址、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

4.1.3採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要生產廠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向沒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銷售台賬和證明材料複印件應當保存二年備查。

4.1.4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容器)上的安全標籤;安全標籤若脱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

4.1.5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以銷定購,合理編制進貨計劃。

4.1.6危險化學品到貨後應按合同進行驗收和登記,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並通知供貨單位。

4.1.7不得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要求

4.2.1銷售人員要經過嚴格的危險化學品業務人員培訓,並要求取得上崗資格證。

4.2.2銷售人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尤其對產品包裝方面必須對售出產品的名稱、規格、性能、標籤嚴格檢查,以便能正確和及時處理在營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2.3銷售人員在營銷推廣過程中,必須對營銷對象進行考察,確認其企業是否有危化品生產、經營、儲存資質,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業務往來。

4.2.4銷售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對銷售量做好記錄,定期核對銷售情況危險化學品的進貨、出售、發貨應進行登記,登記貨物品名、規格、數量、單件重量、生產公司家和批號等;並向顧客提供相應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作為與供貨單位與買方之間危險化學品流通環節有關安全注意事項的溝通。。

4.2.5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證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危化品經營管理制度4篇

第2篇

1、在經營、銷售危化品中要始終保證以“安全第一”的方針,以“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

2、在經營過程中對各種氣瓶的收入和發出登記建檔,做到銷出的氣瓶有據可查。

3、銷售過程中為用户提供相應的防護知識,説明其危害性,保證所銷售的`產品是合格的產品且有安全標籤和使用説明書。

4、對進入的各種瓶裝氣體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檢查,對不合規定的嚴禁收入和銷出。

5、制定完善的經營銷售記錄,做好日銷售、月銷售台帳,對所售出的瓶裝氣體的瓶數和所售出單位有明細的記錄。

6、對所售出的產品若發現問題應立即收回,做相應的處理或通知生產廠家處理。

7、不銷售所准許銷售產品外的危化產品,不銷售對其性能和化學性質不瞭解的產品。

第3篇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3.1 辦公室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3.2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3 辦公室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職業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按照確定的職業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知員工,公司採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多種有效形式,對員工進行宣傳,使員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採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 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 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作業時處於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衞生,洗浴換衣,儘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 加強管理,規範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衞生規程,各部門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公司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部門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並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部門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情況,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以最快的速度送醫院治療。

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員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4篇

一、經營企業從事銷售、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

二、經營企業必須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經營。

三、經營單位在出售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對購貨單位運輸車輛的`準運證及操作、押運人員的押運證件進行檢查。無證不準售貨,否則發生問題經營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區分危險品的性質。在雨天或高温、嚴冬季節運取貨物的要嚴格控制,確保運輸途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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