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管理制度7篇 "優化資源利用,構建高效報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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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管理制度是指企事業單位針對固定資產或其他資源,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定,明確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從而達到降低企業成本,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目的。該制度不僅有助於環保,還能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經濟效益。

報廢管理制度7篇

第1篇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封存設備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設備管理科審批。機電設備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設備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設備庫進行封存。

(2)設備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設備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設備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設備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1)設備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設備,必須按設備報廢程序組織設備報廢工作。

(2)設備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設備申請,按照設備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設備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設備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台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設備管理科及時註銷台帳。

(2)閒置設備在閒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4)閒置設備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設備管理科允許,不得領用。

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使設備停用時間達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由使用單位填寫《設備封存通知單》,報工藝科、生產科、設備科、財務科同意後,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設備應是完好設備,對封存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放盡油品,將設備擦拭乾淨,導軌及光滑表面塗油防鏽,覆蓋防塵罩,懸掛標牌顯示,指定專人保養,定期檢查和維護,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均應隨同主機清點封存,防鏽保管。

2.現場封存設備需啟封使用時,使用單位持原封存申請單,先到生產計劃部門和財務部門辦理啟封手續,會同設備科檢查啟封。使用前應檢查、清洗、注油、試運行,待正常後方可使用。

因施工任務改變、無施工任務或施工任務嚴重不足而停用的機械可以申請封存。

一、封存機械必須技術狀況良好,附件齊全,否則不予辦理封存。

二、封存機械必須塗油、防腐,放盡機內存水,其零部件及附件不得隨意挪用、拆換。

三、封存機械必須有專職管理人員定期進行保養和試運轉。

四、封存期未到而需啟封使用,需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未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啟封。

報廢管理制度7篇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備報廢工作屬設備基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納入年終設備管理工作考評範疇。

第三條凡是運輸設備使用10年,施工機械使用14年,無繼續使用價值,並且提足折舊,可以申請報廢。設備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

第四條對於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申請報廢。

(一)經有資質部門檢測,大修後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

(五)因災害、事故、生產任務變更、本單位不適用其它單位也不需要,及其它原因應當淘汰的設備。

第五條凡屬報廢設備,未提足折舊的,應一次性提清。

第六條a類、b類設備要有完備的技術檔案,無檔案或檔案主要內容不全,不予報廢,無實物的設備不予報廢。

八條設備使用單位在每年九月份對擬報廢設備進行技術普查,初步確定報廢對象。

第九條初步確定報廢設備對象後,在九月底前報本單位機械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和“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上報總公司資產部。

第十條總公司資產部、財務部門和基層有經驗的人員組成三結合鑑定小組,現場對擬報廢設備進行鑑定,填寫鑑定意見。提交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第十一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廢的設備,由總公司資產部形成“總公司年度設備報廢申請”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同意報廢后,憑總公司批准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設備方可報廢消帳。

第十四條報廢設備除尚可利用的部件外,一律交國營物資回收部門回收。

第十五條設備的報廢處置,由總公司資產部歸口承辦,基層單位無權私自處置批准報廢的設備。貨款按財務規定入總公司財務,各單位自購設備報廢處置後的殘值,由總公司財務足額返還設備所屬單位。

第十六條由於特殊原因,設備雖已批覆報廢,但未處置,使用單位建立台帳,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3篇

一、一般設備的改造更新計劃由機電科根據礦發展規劃提出方案,由機電礦長審批,對主要設備的改造更新,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報礦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二、設備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費用可列入大修費或其他費用。

三、設備更新的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2)通過修理,雖然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值80%的設備。

(3)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6)設備報廢可結合設備清查,作為機電科日常工作進行,每年進行一次,由機電礦長、機電科、財務科、材料小組組成鑑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按規定批准後執行。

(7)凡是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設備由礦長審批,報集團備案。

(8)凡未提完折舊的老舊設備.需提前報廢時,由礦呈報.經上級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9)待報廢設備在未批准前,應妥善保管好,已批准報廢的設備應將其中可利用部分,折價入帳,入庫保管。

(10)已批准報廢的設備,應辦理報廢的財務手續,報廢設備的殘值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改造和更新。

第4篇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燒結廠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於燒結廠內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管理。

1、機動科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由機動科負責。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監督科、機動科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4、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5、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報廢生產設備時,由機動科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倉領導批示,報批後辦理報廢。

7、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公司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註銷。

第5篇

1、對於已達到使用壽命的資產和物資,如已失去原設計使用價值,但可轉化為它用,要充分利用它的剩餘價值;

2、對於已無剩餘使用價值的,如再使用將要影響到安全或浪費能源、影響形象等,即可辦理報廢;

3、對於設備設施的報廢須由維保部提出書面申請,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評議確定後,報總經理核准;

4、對於各類工具的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評議確定後,報總經理核准;

5、對於勞保物品的報廢,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辦公室核定後,報總經理核准;

6、對於其他各類庫存物資的報廢,由保管員提出書面申請,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評議確定後,報總經理核准;

7、經總經理批准後的報廢資產和物資,由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做銷燬處理;

8、作為廢品被收購的,其收入款項要及時、如數上交財務部;

9、對於已按程序報廢的資產和物資等,保管員要及時做賬務抵消處理。

第6篇

為完善生產設施管理,充分利用設施設備殘值,為公司、社會創造更多財富,並保障公司報廢設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和環境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4.1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4.1.4由於生產工藝改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設備、管道;

4.1.6由於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設備、管道;

4.2.1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根據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條件,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計劃,報生產部彙總,並提交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報公司總經理認可後,公司總經理報集團公司技術總工審批。

4.2.2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應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方案包括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等。

4.2.3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後,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包商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要求。

4.2.4報廢生產設施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生產設施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理如清洗、置換,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2.5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賬可查,並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第7篇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封存設備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設備管理科審批。機電設備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設備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設備庫進行封存。

(2)設備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設備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設備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設備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1)設備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設備,必須按設備報廢程序組織設備報廢工作。

(2)設備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設備申請,按照設備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設備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設備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台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設備管理科及時註銷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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